1、潮州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潮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我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资金筹措方案(粤财农2016216号)和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潮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
2、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按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即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2万元的标准和配套比例筹集、用于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以及市财政扶持贫困村定点扶贫的财政专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给我市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安排拨付给我市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市、县(区)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财政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市、县(区)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3、,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县(区)政府(管委会)简称县(区)政府,下同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数和市自扶贫困村数分配下达县(区),由县(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和市自扶贫困村精准扶贫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县(区)应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
4、,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区)和有关帮扶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扶贫开发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项目)使用。各县(区)应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建立健全市、县(区)负总责、镇(场、街道)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全市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市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的预算
5、、管理和协调工作,牵头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配合扶贫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制定和落实市级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等。第六条 县(区)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县(区)扶贫
6、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县(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贫困人口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八条 驻县(区)、驻镇、驻村帮扶工作组(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第三章 资金筹集第九条 资金筹集。按照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潮发201610号)的规定筹集。2016-2018年,按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即有劳动能力的建
7、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2万元标准和配套比例(省级、对口帮扶市、市本级、县(区)按6:3:0.5:0.5的比例)筹集财政专项资金。其中,市、县(区)分别按本级三年负责配套总资金的40%、40%、20%分年度列入预算。2016、2017年每年市财政再安排扶贫专项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市级4个自扶贫困村的精准扶贫工作。(一)市级财政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年度预算。市级补助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要及时拨付到县(区)。(二)各县(区)财政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年度预算,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省、市补助资金、对口帮扶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三)各县(区)
8、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其他涉农等资金,并明确用于扶贫开发。第十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配到县(区),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下达到镇,分配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下达到村。市级自扶贫困村专项资金按自扶贫困村数分配到村,按项目计划使用。第四章 资金使用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一)按扶贫开发帮扶对象人均2万元筹集的扶贫开发资金应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对象的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项目,主要包括: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9、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
10、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以上五类用途资金使用比例由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其中“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的资金约占本县扶贫开发资金总量的5%左右。6. 扶贫开发对象的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其中:安排教育保障资金,将现行义务教育和中职免学费政策扩展到高中阶段,对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就读小学到大学专科阶段的子女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基层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具体安排政策和补助标准按照省出台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配套文件执行。(二)市级自扶贫困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定点
11、帮扶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帮扶单位、社会各界和村民等各方力量投入扶贫开发建设。主要包括:1、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村道、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饮水工程等。2、扶持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卫生设施、农家书屋、文体活动室、小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3、扶持发展特色产业。包括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项目,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引进龙头企业等项目。4、扶持改善村容村貌。包括贫困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净化等项目。5、扶持基层组织建设。包括实现有“牌子、活动场所、电教设备、宣传栏、工作制度”等相关项目。6、省要求的其他项目建设。(三)低保兜底、其他专项保障资金(贫困户危破房改造资金、
12、无劳动能力低保人员教育资金、无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基本医疗资金)按照中央、省文件执行。(四)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扶贫单位驻村工作队员、县(区)、乡镇、村干部的工资薪酬,以及其他一切以人员为对象的现金和实物福利发放行为。3.弥补企业亏损。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指各类单位、各类组织及个人的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8.城市基础设施建
13、设和城市扶贫。指县(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支出,防止通过扶贫开发资金再分配的形式变相变更扶贫开发资金用途。9.企业担保金。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和拨付。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一)编制县(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各县(区)扶贫办和财政局要根据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和资金数额,编制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资金使用规划,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二)编制镇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计划。镇、贫困村等项目单位要根据县级扶
14、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结合本镇(村)三年帮扶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按分配资金数额,分别编制全镇分散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含贫困村内贫困户)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计划,逐级报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审核,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扶贫开发资金通过帮扶项目到村到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三)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按照“分级审核、逐级拨付”的原则,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下拨,市财政收到省财政及对口帮扶市的扶贫开发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
15、到县(区)级财政,再由镇、贫困村等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县(区)扶贫办将经批准的各镇村扶贫项目纳入扶贫开发项目库管理。基建项目的预算和结算须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定案,批准的项目计划、财政预算审核、结算定案等资料作为基建项目资金拨付的必要凭证。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营。扶贫开发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实施、验收、评估等办法由县(区)政府负责统一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
16、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区)、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一)县(区)、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各县(区)及各镇政府,应分别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在公共服务平台及乡镇公告栏上公示。(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
17、计监测制度。县(区)、镇、村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到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以便市级及时汇总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
18、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每年3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本地区绩效自评表格和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以便及时汇总报省扶贫和省财政厅。市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19、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四)专款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九)
20、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
21、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各县(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其他行业部门筹集用于贫困村改善村居环境、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中山市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扶贫办,中山市驻饶平县(潮安区)工作组,省直(中直)驻村工作队、我市自扶驻村工作队。 潮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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