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20.15KB ,
资源ID:9809978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980997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北京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北京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1、北京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农村金融机构

2、定向费用补贴。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保障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着力提升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弥补市场失灵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预算监督、绩效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开展预算申报、绩效评价,汇总审核并报送本地区专项

3、资金申请材料;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下达预算;督导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资金监管要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确保本区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有效。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补助资金政策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补助。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及担保费补助的管理工作;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进行分离管

4、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到位;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贷款利率,以及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央和我市现行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第三章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策第九条 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通过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防范企业信贷风险。财政对经评审确定的试点城市给予奖励。试点城市一般应为本市所属区,每年2个名额。 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本市每个试点区奖励3000万元。奖励资金可

5、用于试点区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评审方案,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评审;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绩效指标监测体系。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奖励资金申报,会同区级相关单位制定细化工作任务、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的实施方案、出具审核意见。试点区财政部门对本区资金的申请、下达、使用、监督以及绩效评价负责。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结算与试点城市绩效挂钩,重点评价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等。中

6、央财政对绩效评价或抽评结果分值未达到要求的试点城市,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第十三条 使用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的区应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特别是与中央财政已出台的资金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不得对同一主体重复安排资金支持。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政策第十四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7、和督导各区按规定开展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以及监督和绩效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内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补贴资金申报,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六条 财政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补贴期限为该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年内。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年数的,不享受补贴政策;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6月30日的,如当年未享受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期限从开业次

8、年开始计算。第十七条 财政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注册地所属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第五章 资金申请第十八条 对于中央财政资金申请,每年2月27日前,区级财政部门汇总、初审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本年度资金申请材料,报市级财政部门。3月31日前,市级财政部门将汇总审核的申

9、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及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地方财政资金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市人力社保局、各区财政部门测算下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担保费用资金需求;组织各区财政部门测算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需求。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的申请材料包括: 区级财政部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本年度申请情况说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核意见;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详情表;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10、等。市级财政部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本年度申请情况说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核意见;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详情表;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等。(二)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包括: 区级财政部门(一式六份):区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正式文件);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试点城市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根据每年试点方案填报)等。市级财政部门(一式两份):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正式文件);经评审确定的试点城市名单和实施方案等。(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一式三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

11、资金申请文件(正式文件,应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增幅、申请补贴金额、年均存贷比等数据);北京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初次申请时提供);当年每月向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的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当年每月末贷款台账、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明细及符合条件贷款明细(电子版);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报告等。区级财政部门(一式两份):区级财政部门补贴资金申请文件(正式文件);北京市*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区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等。市级财政部

12、门(一式两份):市级财政部门补贴资金申请文件(正式文件);北京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等。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性补助资金需求等。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等。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优惠条件范围内产生的贴息和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市、区分担比例为3:3.5:3.5;本市按照政策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所

13、产生的相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市、区分担比例为1:1。由市级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市级财政负担担保费用;其余担保费用的市、区分担比例为1:1。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农村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市、区分担比例为3:3.5:3.5。第二十三条 市区财政及相关各部门应按政策内容和标准测算本级财政应负担部分的资金需求并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北京监管局,及时将预算资金分解下达至区级财政

14、。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下达的时间管理要求,结合项目进展和审核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时间、比例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督导各区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将已拨付资金同步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月报送预算支出进度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季度在结息日后15日内,向区人保部门提交贴息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资质审核申请,区人保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贴息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资质审核意见,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拨付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奖励资金。担保基金

15、运营管理机构每年6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上年度担保费,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拨付资金。第二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拨付级次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对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北京监管局、审计等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财政资金的资格。对

16、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或应予收回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采取追回、上缴等措施。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市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需提供的材料。(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绩效评价材料包括:区财政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等。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各区情况后,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等。(二)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材料包括:区级财政部门(一式六份):试点城市绩效自评报告;试点城市绩效评价自评表(详见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

17、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等。市级财政部门: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指标表等。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

18、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本辖区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两年,并随中央相关文件规定适时调整。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科技委员会、市经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分工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按本市出台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纳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新增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另行制定资金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