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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docx

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 分)。1.0.4 的规第 1.0.3 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 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第 1.0.4 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定。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 1.0.4规模 类别规模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菜市场类建筑面积专业商店建筑(m2)(m2)(m2)大型15000

2、60005000中型3000150001200600010005000小型300012001000第 1.0.5 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 用

3、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 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 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 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 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第 2.2.1

4、 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 2.2.4 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第 2.2.5 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

5、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第 2.2.6 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 天桥和梯道时, 应符合防火规范 的规定。第 2.2.7 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 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第 3.1.2 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 3.1.2 的规定。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 3.1.2建筑面积 ( m2)营业 (%)仓储 (%)辅助 (%) 15000 34 34 45

6、30 25 55 270.30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01.25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1.501.80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注:单个货架宽度为 0.30 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 0.60 1.80m。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 75m/min ,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6m6m。第 3.3.5 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2.10m;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4.60m;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7、 3m。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 3.3.6 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 良好防潮、通风措施。第四节 辅助部分第 3.4.1 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 包括外向橱窗、 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 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 3.1.2 条的规3 3.50m2计第 3.4.2 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第 3.4.3 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 50 人设大便位 1 个、小便

8、斗 1 个或小便槽 0.60m 长;二、女厕所应按每 30 人设大便位 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 12 个;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 1 个,并按每 35 人设洗脸盆 1个;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 0.10m2 计第五节 专业商店第 3.5.1 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第 3.5.2 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

9、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 地段;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 2.10m;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 400500册/m2 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第 3.5.3 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 1520m2 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

10、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 于清扫的地面;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 200%计;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 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 3.5.4 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 20m2 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 10m2 计(含顾客候诊面积) ,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 12m2;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第

11、3.5.5 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 2540m2(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 。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 20m2(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第 3.5.6 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 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 卫生有关规范进行 设计。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第一节 防 火第 4.1.1 条

12、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第 4.1.2 条 商店的易燃、 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 存放少量易燃、 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 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第 4.1.3 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 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 4.1.4 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1h。第 4.1.5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

13、饰面装修, 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 并采用非燃烧材料 或难燃烧材料。第 4.1.6 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 24m 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6m,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则 该处宽度不应小于 13m;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 3.1.10 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 4.1.7 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

14、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 应按上下连通层作 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第 4.1.8 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第二节 疏 散第 4.2.1 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 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20m。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 4.2.2 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第 4.2.3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 宽度。第 4.2.4 条

15、 大型百货商店、 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 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 少于 2 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第 4.2.5 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 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 数(人 /m2 )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 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60。第 4.2.6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第五章 建筑设备第一节 给水排水第 5.1.1 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

16、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 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 5.1.1用水项目用水量饮用水24L/人d生活用水2030L/ 人d注: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第 5.1.2 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 水量确定。第 5.1.3 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 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第 5.1.4 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第 5.1.5

17、 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 施。第 5.1.6 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第 5.1.7 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第 5.1.8 条 排出的污废水, 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 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 明沟或自然水体。第 5.1.9 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二节 暖通空调第 5.2.1 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注:采暖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一般商店建筑, 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 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第 5.2.2 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第 5.2.3 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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