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保全案例合同保全,案例篇一:第六章合同的保全案例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例题】1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解析 题目既涉及代位权的有关实体问题,又涉及代位权的有关程序问题,综合性较强,具有一定的难度。(1)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
2、无效,具体而言,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本金仍然应当返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甲享有的要求乙返还20万元本金的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并非是非法债权。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特定的含义,尽管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但仍然有可能是怠于行使其权利。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3)合同法解释(一)第l6条第l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本题中债权人是甲、债务人是乙、次债务人是丙,C选项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应选C。(4)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中有关仲裁的约
3、定只能约束乙、丙双方,并不能约束合同关系以外的甲。倘若只要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就不得提起代位权之诉,那么这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十分不利,也为债务人、次债务人规避代位权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此外,合同法解释(一) 第l3条第l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 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也可以从侧面来印证,即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仍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D选项说法不正确。【例题】2甲公司欠乙
4、公司货款 20 万元已有 10 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 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第 16 条第1款 规 定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 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5、”因此 B 项错误。从本题给出的信息来看,甲丙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乙无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此C 项错误。甲公司无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前,乙公司对甲的债权成立在后,乙公司无权撤销,因此 D 项错误 。【例题】3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l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CD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保全中
6、撤销权和代位权如何行使的问题。 本题中,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但是甲父病故后给甲遗有价值l5万元的住房1套,可以用来偿还乙的债权,但是甲却通过赠与好友丙房屋的行为,无偿转让了自己的用于偿债的财产,导致自己没有偿债的能力,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根据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可知,乙已经具备了行使撤销权的客观要件,而且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行为,所以不需要具备主观要件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B涉 及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问题。题目中,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甲丙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从甲对好友丙说的话中可以看出,甲赠与丙房屋的
7、目的就是要逃避债务,而且,丙也是知情的。甲丙二人的赠与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乙的利益的,据此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C考 查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的区别。虽然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保全措施。但是二者行使的条件是不同的。代位权行使的实质是债务人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撤销权行使的实质是债务人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危害债权人利益。本题中,甲并不是通过自己的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自己的继承权来危害债权人乙的利益,而是通过自己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偿赠与的积极行为损害债权人
8、的利益。所以,乙不能通过代位权的行使来保护自己的债权,而应当是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而且还要注意的是,即便在甲通过自己的消极行为损害到债权人乙的利益时,乙也不能代位行使甲对其父的继承权,因为对于专属于甲的继承权,乙当然无权代位行使。所以,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D涉及赠与合同瑕疵担保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l91条 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只说明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而赠与好友丙房屋,但是未明确交待甲是否存在故意
9、不告 知丙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选项D中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的说法太过主观和绝对,据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例题】4甲与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应于8月12日支付200万元货款。甲到期没有付款,且甲目前无钱可付。在以下情形中乙可行使撤销权的是: ABDA.甲与丙相互串通,甲将值钱的财产送给丙,以逃避欠乙的债务。B.丙欠甲5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但甲放弃了债权。C.甲父在知道甲欠乙货款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甲送给他的赡养费。D.甲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好朋友丙,丙知道甲欠乙货款。【例题】5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
10、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CD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XX年5月1日,则自XX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例题】6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XX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 XX年底。乙于XX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XX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
11、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解析】此题用排除法较好。首先判断是否为撤销权及是否可以行使。鉴于乙于XX年5月已经得知转让事实,故当其于XX年7月主张时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故无论撤销权是否成立,均不得行使撤销权。选项B不当选。其次,判断是否有代位权的成立及行使。鉴于甲与丙之间的债权到期时间为XX年年底,因此XX年7月时甲肯定不得行使代位权。再次,丙虽然主观上属于明知,但甲乙之间只是一个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债权,原则上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选项D不正确。最后,由于丙明知其与
12、甲的合同行为会损害乙的行为,故符合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该合同行为无效。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乙,当然得请求法院宣告该行为无效,故选项A正确。【应注意的问题】即使是承认侵害债权理论,各国学说也要求该债权是债务人给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即使在侵害债权理论成立的前提下,在本题中丙的侵权责任也不成立。【例题】7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
13、销该赠与吗?D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解析:根据题干所给信息“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 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可以判断出周某主观上是故意逃避应履行的法院判定周 某每年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此时,如果利害关系人林某主张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的,应认定该赠与无效。【案例】1被告(李某)在XX年3月18日以个体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专营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XX年4月5
14、日被告向其好友钱某(原告)借款5万元用作周转金,双方约定于XX年10月10日以前全部还清,并立有字据为证。但是直到XX年10月底,被告仍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XX年12月1日被告在进货途中,因司机万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住院,加之经营管理不善,被告遂决定停止经营。得知此事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提出只能以剩余商品(约5000元)还款。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曾借款10万元给其妻弟于某购房,本应与XX年10月底前还给被告,但被告因念及亲戚关系碍于情面,没有向于某催要借款。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于某支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交通事故赔
15、偿请求权。分析: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协议,显然已购成违约并应负违约责任。原告既有权请求被告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也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于某及时还清其对被告的欠款,而不是请求第三人代被告向其还款。原告不得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赔偿请求权。理由如下: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被告享有一定的债权,但它怠于行使其权利。如果被告在1999年10月底到来后积极向于某主张权利,而于某不履行义务,则原告不能行使代位权。再次,被告的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以后,没有履行债务。最后,原告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本案中,被告因经营不善亏损而停止营业,以剩余商品还债仍不足以清偿原告的5万元债务,
16、所以,如果原告不行使代位权将不能保全自己的债权。【案例】2孙甲于1999年6月10日向余某借款2万元购买东风牌大卡车一辆跑运输,约定两年后还款。由于孙甲驾驶技术不精,屡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及车辆损坏,赔偿后,运输所得收入及家中原来积蓄所剩无几。两年后,借款期限届满,余某多次向孙催讨,孙提出无力返还。XX年8月,孙甲为逃避债务,与其弟孙乙恶意串通,将卡车赠与孙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XX年12月余某知道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孙甲的赠与合同。分析: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坏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下,究竟应当由债权人行驶车撤销权,还是由法院认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一部分学者主张,该合
17、同属于无效合同,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在法院认定行为无效后,当事人再依据债权人代位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债务人处分的财产。一部分学者认为,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只能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两种处理情况都有。篇二:行为保全案例(一)XX年10月,项国庆(化名)将贵溪市冷水镇某石灰厂诉至法院。他的理由是自己找石灰厂收回万元租赁费时,石灰厂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贵溪市法院上清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调查得知,被告石灰厂虽未取消运营资格,但实际上已经停产,仅剩下的价值数万元的生产设备,企业合伙人正在协商如何变卖掉。根据获得的消息,石灰厂极有可能
18、以恢复生产为由,随时将财产保全解除,从而处理掉生产设备。为此,法庭及时对被告这一合伙企业追加行为保全措施,禁止该厂合伙人将生产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法院后经审理,判决被告石灰厂支付原告项国庆租赁费万元。XX年1月10日,项国庆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尽早解除行为保全限制,以便转让生产设备,被申请执行人石灰厂负责人林义(化名)在执行调解环节表示,同意支付万元租赁费。2月5日,该案圆满执结。 (二) 法院认为,李阳于XX年8月对李金实施的殴打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属于家庭暴力行为。法院由此判决支持李金提出的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此案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是,朝阳区法院宣判前对李金作出人身
19、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实施暴力,如李阳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 (三) 长沙县法院执行新民诉法后首例行为保全案发布时间:XX-04-15 09:10:124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意美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中南汽车世界的斯巴鲁4S店实行强制搬迁,并将其交付给湖南福来特瑞汽车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这是新民事诉讼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后,该院实行的首例行为保全。XX年11月,湖南福来特瑞汽车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来特瑞)与湖南意美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美海润)签订了为期11年的租地自建合同,
20、由意美海润公司建设经营了7000余平方的斯巴鲁4S店。意美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因负债于XX年5月突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导致斯巴鲁4S店经营中断,12月份斯巴鲁品牌授权被终止,意美海润拖欠福来特瑞公司租金至今。福来特瑞多次催收未果,遂解除合同并刊登公告。XX年3月27日,福来特瑞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XX年9月28日解除,判令意美海润支付所欠福来特瑞的使用费万元,并请求意美海润立即搬迁退出该4S店,将该店交付给福来特瑞。福来特瑞同时提出保全申请。 长沙县法院审查后,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遂于XX年4月2日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
21、结意美海润位于中南汽车世界斯巴鲁4S店内价值170万元的资产,并责令意美海润腾空该4S店,将其交付给福来特瑞。该院于XX年4月7日将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依法送达给意美海润,但意美海润至今未履行该民事裁定。4月1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该保全裁定。 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弥补了财产保全的不足。但行为保全的适用相对严格,要综合考量申请保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是否必须必要,以及申请人在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等。此次该院作出责令意美海润腾空斯巴鲁4S店并将其交付给福来特瑞的裁定,是该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慎实行的首例行为保全,避免了当事人损失的扩大,为当事人提供
22、了比先予执行更为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篇三:典型合同案例分析汇总低中标,勤签证,重索赔,合约出效益安装公司诉南京乐金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案 【案情简介】 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与南京乐金熊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于XX年8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担乐金公司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施工任务。工程采用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包括材料)、调增部分除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的方式,合同一次性包死价款定为253万元;计划竣工日期XX年9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乐金公司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变更情况增加了部分工作量。XX年12月8日,安装公司根据乐金公司
23、工程实际竣工后的签证单等情况单方计算增加工作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8万元,乐金公司认为增加工程量计算存在分歧,未审核确认。同时,乐金公司还将水电安装任务交安装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包死价款为40万元,安装公司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合同。至XX年1月,乐金公司共支付工程款万元,其余工程款乐金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确认,不予支付。【案情分析】本案由安装公司法务部自行代理,代理过程中遇到问题与难点主要有:1、有效证据不足。可以作为证据的只有与乐金公司签定的实验楼土建部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报告。这两个资料,只约定了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土建部分,明确一次性包死价款253万元,其余水电安装及后期工程的增加部分
24、并没有涉及。2、工程量计算双方存在分歧。由于双方在前期工程合作比较好,有基本的信任基础,因此水电安装及后期增加工程并没有重新签订新合同,调增部分采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计算的方式予以认可。在结算中,双方在调增部分的工程量计算上出现了分歧。3、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奖惩条款对我方极为不利。合同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工期60天;实际施工120有重新约定。【应对措施及谈判过程】公司法务科分析认为:尽管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束,但是我方施工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该项目实际是韩国投资项目,熊猫电器公司部分参股,无论是韩国投资方还是熊猫电器公司资金状况都不错,有着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双方的合作过程还是愉快的,我
25、公司施工人员与对方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基于这三点认识,诉讼准备工作按部就班。在法务部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员将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明细、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工程量确认备忘录等资料整理交付对方工程负责人,要求对方就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利用和对方的良好关系,尽量争取对我方有利的证据。经过努力,取得了有力的证据:1、XX年3月15日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明细交予对方接收并签字盖章,完成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的交付;2、XX年3月20日,乐金公司就工程量确认备忘录签字盖章,对253万的土建合同款及40万水电安装款予以认可,对128万元签证增加款项虽未予确认,但是乐金公司提出认
26、可的暂定价格为95万元。这对我方是非常有利的;3、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将新增工程涉及的具体材料内容、数量、单价等详细列出。明确工期,对方施工负责人在表格中签字确认“延误工期19天是指合同款293万及增加部分”。基本事实确认之后,我公司开始与乐金公司交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但对方仍种种理由拒绝支付。XX年7月22日,我方给对方发说明。对方仍然不予理睬,安装公司于XX年10月11日将乐金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乐金公司支付工程款万元,利息64800元。由于事实真实存在,证据充分,乐金公司代表立即要求谈判解决问题,希望安装公司撤诉。谈判过程一波三折,仅与韩方代表面对面的正式
27、谈判就有三次,最后在多方协调下,对方的谈判代表换成中方人员。经过积极的交流,XX年1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乐金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万元,安装公司在XX年2月2日前撤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XX年1月26日安装公司向南京市中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乐金公司支付安装公司工程款万元;XX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教训】1、正式合同不能口头约定。安装公司调增部分工程量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否则,工程量不明确,责任难以追究。2、合同约定不明确,没有对新增工作量如何计算或是否是合同的补充没有明确。【思考与建议】1、合同是履约管理的基础,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把关,对
28、其条款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漏洞。如果在工程量变更的时候,我们跟对方重新商定合同,核对工程量、竣工时间等因素重新约定,那么这类型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2、即使是追加工程量,也必须尽量争取签合同或者以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将合作方式、材料采购、工程款支付等细节详细约定。3、重视资料(证据)的获取、整理与保存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客观上会成为事后诉讼的证据,因此,诉讼风险意识应该贯穿整个项目管理过程。本案中,项目施工人员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下,从庭审需要出发,收集有效证据,能确认的40万工程量明确确认,存在分歧的工程量让对方给出了暂定价格,对极为不利的工期延误问题也做出了有利于我方的解释,这些证据的取得是我方最后
29、谈判成功的关键。尽管最后效果不错,但是多余付出的努力与辛苦也是不可以忽视的。这些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就应该做到,可是在实际的项目管理中却被忽视了。4、低中标,勤签证,重索赔,合约出效益,这应该成为我们项目管理人员的共识。就目前一般的项目而言,仅凭中标价来做工程,基本上是低效益、无效益甚至是亏本的。因此签证、索赔就成为保证效益的最后一个来源。如何在项目管理中结合实际进行操作,急切需要我们的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的探讨。手续不齐全,非法施工,后患无穷广西北海商城项目拖欠款工程诉讼案【案情简介】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广西公司被告:北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商城工程由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此工程位于
30、广西北海大道南侧,四川路东侧,合同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 。XX年6月30原告与被告就“北海商城”工程签订了北海商城补充合同。合同对总承包、工期、结算计价、款项支付、垫资等条款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金额亿元人民币。同年12月又对基坑支护、降水签订了北海商城补充协议北海商城塔楼基坑支护合同各一份,合同额分别为万元和150万元人民币。【诉讼原因及过程】XX年3月我方因被告大量转移资金而要求恢复原补充合同的银行支付担保和被告增加投资规模导致我方垫资额增加了1倍,要求改变合同垫资条款及付款方式而停工开始谈判,经过3个月的拉锯战,迫使被告解除合同终止协议,原先的439万元工程投入由被告在XX年12月30日
31、前返还230万元,余额在XX年6月30日还清。在终止合同、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在XX年春节前在工人的逼迫下支付了30万元的现金,其余款项之后一直追讨未果,并在XX年7月对我方清欠人员进行攻击,鉴于拖欠的形式恶化,公司研究调查后决定起诉,由于诉讼保全方面的原因,直到XX年10月才成功起诉,并于12月25日判决篇四:案例12担保资产保全案例分析案例12担保资产保全案例分析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一、担保情况简介 借款人是一家生产制砂的小型股份制企业,因生产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企业以本厂的机器设备、股东自己的家庭财产、向担保公司抵押,并承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后监管担保贷款发放后,担保业务部门项目经理按照该项目风险分类结果,根据公司保后监管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去向、生产原材料的购进、产品的销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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