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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docx

1、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Dont let yourself feel very comfortable, because you dont feel tired only when you go downstairs, and you dont need to step on the accelerator when you go downhi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数字化的存

2、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为您推荐】屏南县律师 滕州市律师 泗水县律师 荔城区律师 温江区律师 双桥区律师 中宁县律师 南康律师在信息时代,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存在着诸多的特点,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需要要接受证据规则的检验。那么,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电子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一、电子证据概述1、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Electronic Enidence)一词自被使用以来,对其概念的界定,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

3、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尽管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概念的描述存在差异,但是我们还是能够从中捕捉到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1)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离不开计算机、存储、网络等技术的支持;(2)经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3)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2、电子证据的特性与

4、传统证据形式比较,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1)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递较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诸如证人的误识、书证的误记等弊端。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2)由于数字信号的非连续性,电子证据的内容可能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而且由于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受到“黑客”或者计算机病毒的攻击而受到破坏。(3)电子证据是以“0”和“1”两个数字编码进行生成、储存和传递的,非经专业人员认证、鉴定,不易被获取和认定。而且,一些意义重大的信息只有在计算机测试中才能被捕捉到,一份数据电文可能与打印出来的复制品不完全相同。(4)在计算机操

5、作中一份文件常被扩散到多个位置,对此操作者可能毫无查觉。因此,个别电子证据也许会被很容易地删除,但是发现和抹去它的所有拷贝和踪迹并非易事。电子证据的这一特性,为寻找证据线索提供了多种可能性。二、电子证据资格规则在电子证据规则中,第一层面的问题是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对电子证据的资格构成直接威胁的就是各国法律关于证据书面形式和原件的要求,但是电子证据却不具备这些特性。在各国立法中,其处理方式主要是运用功能等同法,推定电子证据具备传统证据的书面形式和原件要求。1、书面形式推定我们知道传统的书面文件,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可以被阅读的有形物;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

6、信息,利用电脑在屏幕上显示或者打印设备打印的文字或图像等来表现的,它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为了使电子证据在形式上符合现行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各国立法推定电子证据具备书面形式,不论它是“纸质文件”还是“电子文件”,只要它具备可以阅读或复制的特性。在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证据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之后,电子签名法第4条采用功能等同法,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书面形式的要求。2、原件推定书面形式的原件除具有可阅读、复制和保存性外,它还能

7、确保其所载的原始信息的完整性与不被改动性的特点。如果把电子证据的“原件”界定为信息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则根本不可能谈及任何电子证据的“原件”,因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总是该“原件”的副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各国立法运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和其它方法来界定电子证据“原件具备传统书面原件的完整性且可供查阅的数据电文,推定为电子证据的“原件”。我国电子签名法也是采用功能等同法,推定电子证据满足“原件”的形式要求。如该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8、。”3、完整性推定前述电子证据要求的数据电文或者其它电子文档的完整性(Integrality),有两层意义:(1)电子文件本身的完整性,(2)电子文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但是,任何事物的完整性都是相对的,特别是运用证据材料证明过去的事物的完整性更是如此。因此,对于电子证据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法律上就推定其符合完整性标准的要求。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还没有具体规定。在评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时,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三、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存规则除前述电子证据的书面形式原件和完整性外,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也是影响数据电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重要因素。为了排除收集和保存对电

9、子文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我们应当尽量选用下列规则。1、申请调查取证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均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查取证。为了使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更具权威性,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应当尽量运用申请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2、电子证据的认证认证(authentica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立的第三人,对当事人提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或者资格等,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电子证据的认证,就是依法设立的、中立的第三人对数据电文的完整可靠性及其收集程序、保存条件进行的验证。经过认证的

10、电子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它不具备完整性和可靠性并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否则该电子证据应当被采信。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认证有专门规定,其它类型的电子证据的认证,也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由依法设立的认证人给予认证。3、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分为司法保全和公证保全两种。证据的司法保全,其作用主要是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防止其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我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机构有权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根据该法第36条规定,证据公证保全的作用,不仅可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且主要是赋予被保全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法律效力。因此,鉴于电子证据脆弱性和完

11、整性、真实性的特别要求,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法律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4、电子证据的鉴定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和相应司法解释、以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电子证据可以申请进行鉴定。电子证据的鉴定,主要应当对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其它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从而确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5、电子证据的保存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一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数据电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第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第三,能够识别

12、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为什么需要特别强调电子证据的保存条件呢?因为,电子证据的保存,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该数据电文可能会丧失可使用性(如该数据电文被彻底删除),其完整性和可靠性也可能会受到破坏。四、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定案)的根据。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证据锁链。1、电子证据真实性推定从理论上讲,电子证据所遭到的篡改往往是难以察觉的,如果一味强调举证方必须证明其真实可靠,有时是过于苛求的。因此,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认定,可以转向对相关否定因素的排除

13、。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而且电子数据没有被删改过,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己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另有相反的证据。2、电子证据真实性证明义务一般来说,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方式主要有:(1) 该数据电文已经被主张签过字的人以数字方式签署过;(2)应用于该数据电文的程序或手段被法律认可是适当安全的;(3)根据法官或者其他裁判者对完整性和可靠性要求,完成证明责任。我国电子签名法或者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谁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担证明义务。但是,根据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和国际惯

14、例,我们也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经验。3、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只有经过真实性审查,并符合其它证据资格条件的电子证据,才能用于定案的根据。五、电子证据效力规则证据的法律效力,就是法律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可。对于电子证据来说,世界各国均认可可以在一切法律争议领域适用,并且不得歧视。1、法律效力规则由于非传统书面和本质上不属于原件、以及易变性等特性,电子文件能否赋予证据的法律效力,曾经

15、有极大争议。1但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技术是信息时代的支柱,如果否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将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和防碍社会进步。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也给予了确认,如该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2、不得歧视规则在证据效力规则方面,各国法不仅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而且还规定不得歧视电子证据。例如,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数据电文

16、的法律承认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因此,某项信息的法律效力,应当同等地对待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应歧视数据电文。3、适用范围规则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限于有约的民事文书,但人身关系、不动产和公共事业服务等方面的民事文书不在适用之列。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作出这样具体规定,但是从三大诉讼法对“视听资料”的规定来看,电子证据在一切法律争议领域应当适用。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一旦发生与电子文件相关的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需要制定新的电子证据规则,以适应满足司法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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