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闽科高23号闽科高200723号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2、实施。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贯彻落实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主要任务第一条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
3、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以及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第二条集中各方优势和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已有生产力促进中心中评估产生。申请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独立运营经历。(二)具备开展对外服务的办
4、公培训基本条件和必备的现代信息服务设施,其中办公培训面积不低于平方米。(三)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人员数不少于1人,且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70%。(四)有明确的发展战略、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和较强的服务能力,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五)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四条 申报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于每年月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所在行业省
5、直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评估材料。申报评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福建省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申请表(网上下载)。(二)生产力促进中心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提纲:1、生产力促进中心现状;2、生产力促进中心运行机制;3、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队伍建设;4、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5、下一步发展目标。要求:要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三)其他材料。1、财务资料:为使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对生产力促进中心采用同一指标体系,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考核排序。(1)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
6、中心。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2)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所报“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2、单位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独立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如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
7、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1份; 4、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5、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6、服务业务的佐证材料(如和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培训名册等);7、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8、地方政府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措施文件;9、评估必需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应提出审查意见并连同上述申报评估材料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第六条 省科技厅高新处会同计划处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申报评估。(一)申报评估通过的单位,列入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纳入省科技创新
8、平台管理体系,颁发相应证书及标牌。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二)申报评估未通过的单位进一步改进提高后,可于第二年重新申报。第四章 评估管理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已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其运行情况及业绩每2年评估一次。评估材料的提交时间、受理部门和内容要求按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已列入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在非评估的年份,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按原申报渠道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所在行业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于1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第八条评
9、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优秀、合格者,继续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评估结果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经费支持和鼓励。省科技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第九条对于一次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将不再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逾期不上报评估材料或年度工作总结的,视为自动退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或自动退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第十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称号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10、不再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并收回证书及标牌,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评价指标及权重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三级指标权重财务数据评价指标70中心规模40资产总额30职工人均资产30实收资本20职工人均资本20发展能力30收入总计30非政府性收入比率30主营业务收入净额20业务增长率20财务效益30主营业务利润率30平均净资产40净资产收益率30统计数据评价指标30人力资源40职工总数40学士学位以
11、上人员比例3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30服务成效30服务企业总数50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总数50沟通交流30报表及时与准确性30参加行业活动情况30信息沟通情况40二、评价指标定义1.财务数据指标(1)资产总额取值于评价当年“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的“年末数”。(2)职工人均资产职工人均资产=年末资产总额/年末职工人数。(3)实收资本取值于评价当年“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的“年末数”。(4)职工人均资本职工人均资本=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职工人数。(5)收入总计 取值于评价当年“收入支出表”的“收入总计”的“年末数”。(6)非政府性收入比率非政府性收入比率=非政府性收入总额/本年度收入总额10
12、0%。(7)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企业类中心:“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取值于评价当年的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本年实际数”; 事业类中心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本年收入总计本年其他收入。(8)业务增长率业务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9)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10)平均净资产企业类中心: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事业类中心:平均净资产(净资产年初数净资产年末数)/2。(11)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2.统计数据指标(1)职工总数指在
13、本中心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以及聘期在一年以上的中心长期聘用人员的数量。(2)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例指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职工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指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职工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4)服务企业总数指当年接受过中心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数量。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5)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总数指当年联系的科研院所的数量以及通过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实际为企业开展咨询或培训的专家数量之和。(6)报表及时与准确性按时、认真填报统计快报和年报,报表中未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指标。(7)参加行业活动情况按要求参加行业相关活动。(8)信息沟通情况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中心相关活动讯息,及时编写报送中心简报等,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宣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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