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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试行.doc

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430号2004年3月1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主要包括土地使

2、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租赁。本规定所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房地产转让除外。第三条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规划、计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接受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市土地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协助市国土资源

3、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成交确认、税费测算及代收等。(三)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及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业务。(四)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市地价水平和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及信息咨询服务。(五)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营业场所。(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一)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

4、权出让;(二)经公示后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五)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七)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八)经批准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九)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七条为实现

5、抵押权或债权等原因而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出交易预报。市土地交易中心必须在接到预报后三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交易。凡按规定应纳入政府收购储备运作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统一收购。第八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交易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原土地使用者自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集体决策,参考土地评估报告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要求处分抵押人的

6、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可凭土地抵押登记材料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或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在五日内核验后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核准。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交易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第十条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裁定、决定处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可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第十一条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首次交易,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提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付清地价款(租金)凭证以及相关证件,经市土地交易中

7、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改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

8、易。第十四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职责对进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情况、土地性质、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防止欺诈,确保交易安全,必须公开交易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开交易。不须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有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由原土地使用者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土地使用者、交易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临时冻结产权、解冻等条款。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委托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应在区、市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同时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示。第十七条市土地

9、交易中心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可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未达到最低保护价、规定人数或其他条件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收回重新安排交易。最低保护价,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和委托人要求的保留价。第十九条土地交易成交后,由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与受让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第二十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市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成交后从成交价

10、款中将应补交的地价款及其他规费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后,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未经过登记的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第二十四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本市辖县的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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