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合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于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
2、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丁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下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丁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