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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x

1、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贵州大学(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贵州大学章程(以下称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

2、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遵循学校章程,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

3、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秉承“明德至善,博学笃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转变理念,树立服务学生意识,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依据学校章程,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

4、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

5、)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文明使用网络,自觉抵制不良习气;(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在2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报到时,所在学院或培养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

6、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本科生按学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所在单位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

7、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

8、作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或者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持学生证等材料到所在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9、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本科生按学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按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本科生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研究生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导师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班级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要求,本科生按学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按培养方案执行。第十六条本科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校内修读辅修专业或者双专业或者双

10、学位,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者双专业毕业证书或者双学位证书。具体办法按学校关于普通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的规定执行。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折算学分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和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学校健全

11、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出具的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该生重新报考本校,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应在再次入学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或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

12、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按旷课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考试作弊、违背学术诚信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同时,取消其获得学位的资格,至少3年内取消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称号、奖学金等资格。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

13、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等,需要转专业的,按学校学籍管理等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须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14、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拟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后,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决定是否接收其转学申请。研究生转学还须经原专业导师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转学行为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管理。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其原专业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延长2年,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和学生休学创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

16、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贵州省有关规定处理。定向培养(含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定向培养单位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须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环节、各阶段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

17、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两周仍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不按时按要求缴纳学费、住宿费,恶意欠费1年以上的;(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书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文件签发前有聘用单位就业的,按已有毕

18、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截止退学文件签发日,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9、本科生结业后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通过毕业要求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研究生毕业时未取得学位证书的,毕业后2年内可申请学位,通过学位资格审核后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受理。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年,或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

20、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确认后方可变更。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者双专业或者双学位,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者双专业证书或者双学位证书。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以及有关普通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1、;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条学校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列席校长办公会等方式

22、,支持和保障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一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学习安全知识,遵守安全规程,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依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2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及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由学校团委统筹管理。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宣传、共青团等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

24、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七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文明使用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学生住

25、宿管理制度。学生要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创建文明宿舍,通过制定公约等形式,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校长特别嘉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有颁发奖学金、奖金或者奖品等。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

26、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涉及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经学校批准,由社会组织和个人(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结合设奖人的意愿,对学生予以奖励。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

27、、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

28、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29、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30、。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根据情况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受理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

31、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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