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
2、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第三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第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各级城
3、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 第八条 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
4、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二)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
5、、镇总体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等。公示的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等;(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四)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乡规划主
6、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六)乡规划、村庄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参照城市、镇总体规划;(七)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据。采取网络公示的可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当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批前公示过程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60天,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
7、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城乡规划制定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应当至少采用网站公示或者媒体公示和公告。其中,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规划编制区域的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和公告。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建设项目; (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三)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四)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五)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
8、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六)规划许可内容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项目;(七)其他需作公示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需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前公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公示;经公示并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在选址规划审批前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张贴公示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范围较小,影响群体相对较集中的,宜采用现场张贴文件的形式公示,对已销售的住宅的加层、拼接、改造的
9、,还应当向该幢住宅每户居民征询书面意见。张贴公示不少于两处。公示地点一般设在地块周边人流相对集中且不影响城市景观处。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公示张贴的有效性。(二)开会公示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较大,影响群体较多(如对周边相邻住宅、单位等都有可能存在影响)的,除在现场张贴公示外,还应当邀请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设计单位等代表,以举行会议或其它适当的形式,对建设项目规划作出说明和进行沟通、解释。开会公示一般在张贴公示7天后择期进行。(三)媒体公示拟建建设项目可能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在本地主要报纸、网络或者电视台进行公示。(四)网上公示所有应批前
10、公示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均应当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示图纸1、总平面图总平面图一般要求用合适大小的彩色示意图表示,标注指北针(一般应当上北下南)和比例尺。总平面图应当正确反映地块内及周边50米以上范围的规划或者现状:(1)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地下室界线、规划四线及其他工程市政管线等;(2)拟建建筑与四周边界及用地外建筑(含现状、规划批准和在建建筑)的最近距离,并旁注满足规范的参考值。对地块内建筑间间距可不标示;(3)拟建建筑的功能、尺寸、层次、檐口高度、0.00高度等;(4)总图内的建筑应
11、当准确反映其外轮廓,并准确反映屋顶投影轮廓;(5)沿用地边界50米范围内布置的市政环卫设施、停车设施等。2、设计主要立面、剖面图拟建建筑面向界外非居住建筑(用地),选取临界建筑主要朝向的一个立面和剖面图进行公示;拟建建筑面向界外居住建筑(用地),选取临界建筑朝向居住建筑(用地)一侧的立面和剖面图进行公示;公示的立面、剖面图应当标明层数、标高、立面材质等。3、设计效果图根据需要,可以公示设计效果图。(二)公示文字说明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及所在位置、建设单位名称、主要建筑功能、公示时间及期限、听证权利、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等。(三)公示指标公示时按以下表格反映各项设计指标:项 目设计指标规划要求总
12、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示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掺加虚假信息或者主观意见。第十七条 规划许可内容及规划条件变更应当公示变更前内容、拟变更的内容、变更理由、变更依据及说明。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公示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拟修改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修改理由和依据,标注变更的位置和内容。第十八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书三证”许可及其变更、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应当进行批后公告。第十九条 批后公告的内容应当经城乡规划许可部门审核。批后公告除包
13、括以下的内容外,还须公告监督和咨询电话等。(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标明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主要立面、剖面图、设计效果图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经整改后重新予以认可的,需说明整改和处理情况。(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第二十条 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
14、告,应当符合下列方式: (一)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告牌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告牌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第二十一条 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批后公告期限为:“一书三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批准后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为止。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公告时间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毕时
15、止。第四章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后,整改不力的,或者监督检查事项带有普遍性的,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主要包括:(一)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二)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违反城乡规划项目查处结果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 (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公示方式:(一)
16、在城乡规划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或者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开公示;(二)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开公示;(三)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公开公示。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文处罚决定到处罚执行完毕止。第五章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为:(一)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公开公示:包括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
17、、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三)城乡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开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三证”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四)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项目。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开公示。 第六章意见采信及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规划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途径收集:(一)现场设立征集意见箱;(二)公布反馈意见的电话和信件投递地址;(三)网站上设置意见征询专栏;(四)召开协调会或者上门走访等。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听取规划公开公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理:(一)认真分析研究、汇总整理,
18、在报送规划审批时,应当附具对公布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处理情况,以及主要意见和建议;(二)能够采纳纠正的立即采纳纠正,暂不能采纳纠正的,说明理由和原因,并进行书面反馈;(三)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立案查处的,应当组织核查或者及时立案处理。 第三十条 对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反馈意见。根据收集意见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召集社区、居民代表、有关专家、规划督察员、其它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召开协调会议。有效的反馈意见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属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公示内容中告知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
19、的,适用有关听证的规则。第三十一条 公示组织单位现场公告时,公告牌一般应当高于地面1米,设置地点由公告组织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公告牌在公告期间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公示期满后,城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事项归档,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对城乡规划的内容依法应当公开公示而未公开公示的,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的通知(赣建规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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