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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划界论大叶大学廖文章老师编.docx

1、海域划界论大叶大学廖文章老师编海 域 划 界 论 大叶大学 廖文章 老师编一, 岛屿与海域划界(一) 岛屿 ( ) : 1975年非正式单一协商稿132 条(公约121条)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礁层应按照本公约适用於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 岩礁 ( ),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和大陆礁层 (Continental Shelf- CS).并不是所有岛屿都可享有CS和EEZ.有些岛屿即使地处孤海之中无须与它国划界,仍须受这项规定的限制

2、.判断岛屿是否可享有CS和EEZ的标准是质而不是 量,所以,岛屿的自然和人文条件将成为决定可否享有CS和EEZ的重要依据.没有量化客观标准,只能从质化标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来寻找构成岩礁的线索.第 121条规定采用的是双重否定即:不能.不应,可推论:凡是不符合这两个标准中任一标准的岩礁,都不应享有EEZ或CS;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的岩礁,才可享有.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是指不能居住还是无人居住 第二,所谓维持人类居住又是什麼含义 究竟维持多久才算符合第 3 款的规定 似乎要视这个岩礁资源的多寡而定.又牵扯到第 3 款的第二项标准,即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的能力.首先:维持这个岩礁的经济生

3、活所依赖的资源,究竟是应该 ,还是可以包括岩礁附近水域中的资源 任何一个岩礁,只要它符合第 121 条第 1 款有关岛屿的定义,它至少就可以享有领海,因此,我们很难决定一个岩礁本身的资源是否应该包含它 12 里领海内的资源 一个依靠领海丰富渔场维持其经济生活的岩礁,就可以据此主张领海之外CS中的石油.它可以利用领海内的资源作为跳板轻易的满足条件第三,本身的经济生活是否应该包括 把昔日的荒礁变成高价不动产的情形 第四,如果一个可以维持人类居住的岩礁本身只有有限的资源,而投资开发这些资源又 时,这样的岩礁是否可以主张它可以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呢 如下解释:1,这个岩礁必须能够在相当长时间内维持人类

4、居住,即能居住而不代表一定有人居住;2,岩礁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所需的资源必须仅限於其本身所产,而不包括其领海内及借助外力从外地输入的资源;3,开发岩礁本身的资源必须符合经济原则,而判断是否经济的标准应该依照争端发生时当地的标准来认定.二,岛屿的划界效力 :(一) 岛屿享有全效力 ( )通常,位於一国领海内,接近於大陆的岛屿,被视为该国海岸的一部分,划界时分格陵兰(Greenland)CS的协议中,把领海外线内的岛屿一律作为基点.(二) 岛屿获得部分效力 ( )1,岛屿获得一半或更少部分效力.岛屿位於其所属国本土领海外不远处.这种岛屿位於其所属国领海的外线与假想中线(即所属国本土与相向邻国之间所

5、划的中线)之间,往往获得部分效力.1982年突尼西亚与利比亚案,法院即因突尼西亚外海有(1) (Kerkennah Islands)的存在而给予该岛 的划界效力,而克肯纳岛面积65平方英里人口15000人,接近陆地其最远处22里最近处11里.Figure:Tunisia-Libya continental shelf boundary 突尼西亚-利比亚大陆礁层疆界1985 年利比亚-马尔他海洋划界案中,(1)无人居住的 岛 (Islet of Filfla)不予计及即获得零效力.它是一块岩礁,面积微不足道,获得零效力自然合理正常.十七位法官一致同意.其次,(2)马尔他是一个 ,在划界时却只获得

6、部分效力,不得不引起深思.国际法院在划定调整线时,曾假定马尔他不存在,而在义大利西西里岛和利比亚之间划出一条假想的中线,作为初步中线向北调整的上限.这条假想中线和实际调整线的距离,是假想中线和初步中线的距离四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把马尔他看作是属於义大利的岛屿,则假想中线代表马尔他获得零效力,初步中线代表马尔他获得全效力,相应的实际调整线代表马尔他获得 的效力.实际上,这种处理方法反映了(3)利比亚和马尔他两国 的对比对确定两国间大陆礁层界线的重要作用.法院测量了马尔他相关海岸的长度,并用以与利比亚的海线长度相比较,两者间之比例为24海里比192海里,意即大约1比8.法院表示两国海岸线长度差距

7、颇大,理当调整暂时中线,以使利比亚享有较大的CS.但法院认为此一调整不应凭藉任何数学意见而作成,调整的基楚应是整个划界区的整体地理环境(general geographical context),显见依海岸线之相对长度作比例分配是考虑的重点之一.图四:利比亚和马尔他大陆架划界图.引自周健,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2,以飞地( )方式处理岛屿,岛屿只享有适当的海域,这种做法常见於以下两种情况:岛屿位於两国海岸的中间线或在中间线的附近,在划定中间线时,不以这种岛屿作为划界的基点,但允许其享有适当的海域.1971年8月20日义大利和突尼西亚关於划分两国之间大陆礁层的协议中,义大利与突尼西亚海岸相向,义大

8、利的四个小岛即兰皮恩岛(Lampedusa)面积近1平方英里,利诺萨岛(Linosa)2平方英里,兰佩杜萨岛(Lampione)3平方英里和潘特莱裏亚岛(Pantellenia)32平方英里,在两国本土海岸的中间线附近,其中利诺萨岛位於中间线上,其余三岛位於中间线偏向突尼西亚的一侧.划界协定中,除赋予兰皮恩岛12海里宽度的海域外,其余三岛都获得了13海里宽度的海域.这四个岛屿都没有被用作为划界的基点,但享有了适当的海域.一个国家的岛屿远离其本国海岸,越过中间线位於另一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岸附近,这个岛屿往往不作为划界的基点,但可以在它国的海域拥有适当的海域,实际上是它国海域内被包围的飞地(enc

9、lave). 称这类岛屿是位於中间线 的岛屿,他认为,如果一般的原则是岛屿拥有独立CS,那麼这些靠近它国海岸的岛屿就不能仅仅由於它的地理位置,被剥夺权利Figure:Italy-Tunisia continental shelf boundary 义大利-突尼西亚大陆礁层疆界1977年英法CS仲裁案中,除有争议的大西洋区外,另一区是布列顿-诺曼湾区.海峡列岛( Islands)属於英国的领土,距离法国本土海岸为6至16里,位於布列顿-诺曼湾这一内凹的海湾内,远离英国本土而距法国很近,位於英法两国中间线靠法国的一侧.英法两国领土的共同延伸形成英吉利海峡,两国原则上都同意以 中间线 划界.但英国主

10、张中间线应划在 之间,海峡列岛面积为19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达13万人,在划界中应当起作用,发挥效力,应享有本身的大陆礁层.而法国认为中间线应以 为基点,不考虑海峡列岛的地位,这样才能达到公平的结果.仲裁法庭在综合考虑海峡列岛的政治,经济,地理情况及其对两国航行,防务和安全等方面的影响之后,做出裁决认为:在海峡列岛地区应适用习惯法,而根据习惯法在适用领土自然延伸(natural prolongation)的同时,也要确保疆界符合公平原则.它指出,自然延伸原则不应该被忽略,但也绝不应将之视为绝对的原则.此一原则的被适用,应该同时考虑其他法律与衡平上的相关因素.法院特别降低了地质意义上自然延伸的地

11、位.英国方面称,赫得深海(Hurd Deep)以及赫得深海褶皱区(Hurd Deep Falt Zone)应可构成英,法之间大陆礁层的一部分天然界限.但是法院发现英国曾经在它与挪威间划定大陆礁层界线时,同意忽略挪威海沟(Norwegian Trough)的存在.而赫得深海区与赫得深海褶皱区在和挪威海沟相比较下,实在只是很轻微的地质结构上的褶皱地带.法院坚称,赫得深海-赫得深海褶皱区若被赋予划界上的重大意义,将与近年来整个大陆礁层划界的国家实践趋势相违背.只有重大的 中断才能认定是划界中的特殊情况.因此一个衡平,公平,合理的结果才是最终追求的目标,换言之,任何相关因素不论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或岛

12、屿的存在,都是值得重视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也不应将之绝对化,而造成一个被扭曲而显现出 的结果.英法两国本土海岸相向,长度大致相等,这样两国的疆界应是中间线,而且中间线的两侧,不论那一边留给每一当事国的大陆礁层都应大致相等,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虽然海峡列岛的存在打乱了地理的平衡,但如果在划界时全部考虑海峡列岛的自然延伸,对法国会产生显然的不利而造成 明显不公平 的结果.因此,为在某种程度上纠正这种不公平,法庭裁定划两条线:一条是两国大陆海岸的中间线,作为初步界线;另一条是在海峡列岛的西面和北面划出的离海峡列岛渔区已确定的基线12海里处的一条线.这样,海峡列岛大陆礁层就成了法国大陆礁层裏面的一块英国

13、飞地(enclave).Figure:France-United Kingdom continental shelf boundary法英大陆礁层疆界(引自Trait du Nouveau Droit de la MER) (泽 西 岛)(三)岛屿获得零效力( )的情形划界实践中,基於达成协定的目的,对面积很小的无人小岛,主权有争议的岛屿或远离本土大陆,对本国并不重要的岛屿,有时不给予其效力.1,极小的岛屿或荒礁 在海洋划界时往往不被赋予效力.国际法院在1985年利比亚-马尔他案表示,无人居住的小岛Filfas即受到完全之忽略,即使它是位於马尔他的直线基线内.2,当岛屿的 主权归属 发生争议时

14、1974 年伊朗与阿拉伯联合大公国的划界条约中,界线划在霍尔木兹海峡附近,波斯湾中有小岛阿不木兹(Abu Musa),因为其主权在伊朗和阿拉伯联合大公国的争议之中,所以划界时双方同意不以该岛作为划界基点,给予该岛零效力钓鱼岛呢 二,东海北部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据估计钓鱼岛(日本称 )周围海域石油储存量约30-70亿吨.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 -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划界原则的分歧:地质因素,冲绳海槽的地位(一) 有利中方的论点 : 1985年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索海洋划界仲裁案.几内亚比索赞同等距离方法,几内亚反对.法庭认为, 方法只是许多方法中的一种,人们

15、没有义务给它以 的地位.即使它由於其科学性和比较容易适用,而被认为具有某种固有的价值.选用划界方法的惟一目的,就是在尽可能适用有助於达成公平结果的客观因素的情况下,将海域划分成属於不同国家的领土.任何求助於事先选好的方法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相反,它所要求的是客观的法律推理,而使适用的方法只能是这种推理的一个结果.同样地,在1985年利比亚和马尔他案中国际法院也指出,由於等距离线是以接近原则为基础的,单纯的等距离方法仅受海岸突出点的支配.因此,可能会把应该计算的海岸长度遗漏了,同时,仅仅由於海岸形状的关系就使其中一方受到不恰当的影响.等距线不是惟一适当的划界方法,也不能成为唯一被允许的起点.

16、(It is neither the only appropriate method of delimitation, nor the only permissible point of departure.)只要地质情况适合,自然延伸的确可能在公平划界时发挥重要作用.大陆架划界( )不是(共同)分配(apportionment),划界是确立原则上已经属於沿海国的区域的疆界,而不是重新( )确定该区域.也就是要将本来就属於某一国家的大陆架明确地划归该国所有.衡平原则不能 自然( ),不能使一个未靠海之国家亦拥有大陆架,或使一个海岸线较长之国家拥有与海岸线较短之国家相同之大陆架区域;对於自然之不

17、平等并非衡平原则所能改变或救济冲绳海槽与帝汶海槽之比较(有利中方)海槽名称冲绳海槽帝汶海槽长度620里625里宽度65-100里70-100里深度500-2717公尺,其中1/2的面积超过1000公尺,1/5的面积超过2000公尺500-3200公尺,其中2/3的面积超过1000公尺,1/4的面积超过2000公尺大陆架周围的平均深度90公尺95公尺注:资料来源,作者编引自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赵理海先生认为中日划界与澳洲和印尼的划界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从地质构造上讲,冲绳海槽和帝汶海槽属於大陆地壳过渡的构造带,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迥然不同.其次,中日划界和澳印划界都涉及大陆国(

18、中国和澳洲)与岛国(日本和印尼).前者有一个从其海岸延伸下来的大而浅的地质上的陆架,而后者则是在向海的短距离内即面对深达2000公尺以上的海槽.第三,两种情况都是相向海岸之间的划界,且有关国家的海岸大致平行,大陆面向一系列水缺口打断的岛屿链条.第四,有关国家的主张类似,大陆国(中国和澳洲)主张自然延伸;而岛国日本和印尼则无视海槽的存在,坚持中间线原则.加以公约规定切断大陆架的标准深度为2500公尺,而冲绳海槽的深度已达2940公尺,是当然的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之间的分界线.马英九先生曾在1980年询问过 先生,到底这个冲绳海槽在地质上是属於 块( crust) 还是 块(continent

19、al crust) 这个问题在过去是决定谁拥有大陆架的重要因素.艾默利当时是认为冲绳海槽是一个倾向往海洋发展的海洋盆地(oceanic basin).如此一来,琉球根本就不是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换句话说钓鱼台列屿与琉球群岛的地质分属大陆块与海洋块,具有显著差异.荷兰学者诺德霍尔特(H. Schulte Nordholt)也认为:琉球群岛被 切离了东中国海的大陆架,这是被普遍同意的.(. it is generally agreed that the Ryukyu Islands are cut off from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East China S

20、ea by the Okinawa Trough.)冰岛和挪威扬马延(Jan Mayen)之间大陆架主权权利争议问题以尊重专业解决的经验,即由三名成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并根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专业地质调查团的报告,确认扬马延岛周围陆架不是冰岛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重点 : 比例性(proportionality)成比例方法是指在海岸线长度明显不等的沿海国之间划定海域疆界线时,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方法划出的一条临时疆界线,在划界区域的有关国家海岸线长度 (distortion).这被认为是不公平的.1985 年利比亚和马尔他大陆架划界案,法院以14:3票通过的判决中指出,必须避免,在属於沿岸国家大

21、陆架区域的范围,与依照海岸线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相关部分长度间,有任何过度的不相称(the need to avoid in the delimitation any excessive between the exten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reas appertaining to the coastal State and the length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its coast, measured in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oastlines.),比例性因素也列入法院考虑的情势因素之一

22、.马英九先生认为:中日相关海岸线长度之比,将要被用来评价严格适用某种特殊的划界原则所可能导致的不公平,或者用来指导公平划界应该达到的均衡范围.诺德霍尔特(Nordholt)也认为:中日东海北纬30度以南的大陆架划界应根据成比例原则.韩国学者白珍铉也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的海岸线长度之间的显著差异,是大陆架划界的相关因素.1984年美加缅因湾案,1985 年利比亚和马尔他大陆架划界案,亦因两国海岸线长度(the length of coastline)的明显不相称(considerable disparity)对比,对确定两国间大陆架的界线发生重要作用.自然延伸原则系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领

23、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陆地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於沿海国的管辖范围.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国际法院也作此表示:.leave as much as possible to each Party all those par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that constituted a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its land territory.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引伸出来的

24、,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可见,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这意谓,沿海国根据对其陆地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了探勘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於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中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ipso facto)并自始(ab initio)就存在,这是一种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个人以为中国东海的海岸线长达900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岛面向东部的海岸线总长度仅为380公里,比例约为2.37:1.如果把成比例因素适用於此区,亦有谓比率约为64.3%:35.7%,即约1.8:1.按照成比例原则,虽

25、不能即以数学推论中日在东海南区大陆架面积之比即为 2.37:1,若参以1985年利比亚,马尔他案,该案海岸线长度之比为8:1,而马尔他岛(国)划界效力为四分之一,所获大陆架之比为利马3.8:1,法院认为已符合比例检验(proportionality test),法官施书博(Schwebel)认为:可以确信,法院根本没有作明确的比例计算.它认为当事国的相关海岸和所获得的大陆架区域之间,就大致估计(broad assessment)而言,最后所划的边界线没有造成明显的不成比例,显然比例性因素作用并不明显.中日案若以1.185:1作为日本可请求之高限,再辅以自然延伸,人口悬殊比例等,再向日方调整,而

26、以2.37:1为中方请求之高限,在此二初步假想中线间之区块协议出一条最终确定界限,其中线正巧亦为约1.8:1之界限.若协议不出一条确定界限,则可以在该区成立共同开发区.中日双方虽对共同开发制度的采用已有初步共识,但对具体的区域设定则有较大差距.中方主张应设在争议区域内,即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以东至冲绳海槽轴线中方自然延伸终点.日方则主张设在横跨中间线附近的海域.(二) 不利的论点 : 1993年丹麦格陵兰和挪威扬马延海域划界案,国际法院强化了中间,等距线的先行运用角色.作为大陆架划界步骤的开始,国际法院认为,或依1958年大陆架公约之第六条或依关於大陆架的习惯法,(1)先行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临时性

27、的划界线,然后再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要求进行调整或进行另外一种划界,这样的做法是适当的.海洋法学者麦克雷(McRac)指出:如果海槽本身是这样的性质,在陆架的地质上构成裂隙,从而表明一个国家自然延伸的 ,它就可能是适当的边界.这一裂隙必须是被假定为,表示(1)一国陆架的终止和另一国陆架的开始.在大陆架的必要的地质连续性没有中断的情况下,沿著海沟而不是等距离或中间线的一条边界可能是适当的,以便促成公平划界.如果大陆架被认为是连续的,那麼根据现今的国际法,人们便再不能有效的引用任何特徵来支援其关於自然延伸原则并旨在为一个确定自然分界的划界提供依据的主张.1982年突尼西亚和利比亚案,国际法院首先强

28、调(1)1969年判决并没有认为公平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义语那种认为在所有案件,或大多数案件中都可能找出当事国各自领土的自然延伸之间的界限的想法是错误的.因此,仅管自然延伸在广义上确定了沿海国权利的.范围,但当确定一国和其邻国权利间的确切范围时,它本身可能是不够的,甚至是不恰当的.该案中突尼西亚主张的的黎波里塔尼亚海沟(Tripolitanian Furrow) ,是两国间 一条真正,自然的海底边界,该海沟包括约60公里长,15公里宽,300-450公尺深的贾勒法海槽(Jarrafa Trough)和长约300公里,最深处795公尺的的黎波里塔尼亚海槽(Tripolitanian Va

29、lley) .但法院在审查后认为,(2)该特徵并不构成一个:明显的海底的 ,从而能毫无疑问地指出是两个分离的大陆架或两个分离的自然延伸的界限.(a marked disruption or discontinuance of the sea-bed as to constitute an indisputable indication of the limits of two separate continental shelves ,or two separate natural prolongations. )因此,(3)佩拉杰地块(Pelagian Block)的海床是由两国共同的自然延

30、伸构成的单一大陆架.1985年国际法院在利比亚和马尔他案中,第一次明确指出既然法律的发展允许一个国家可以对从其海岸量起直到200里的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而不论其相应的海床和底土的地质特徵如何,那麼在此距离内,就没有理由赋予地质或地球物理因素任何作用.三,海洋法上共同开发制度 :关键词 Keywords:共同开发Joint development,共同矿藏Common deposit,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临时安排Provisional arrangements,公平解决Equitable solution, 一个单独联合体A single unit,持续利用Sustaina

31、ble use自1945年美国杜鲁门宣言(Truman Declaration)后,全球掀起了蓝色圈地运动,对海岸毗连的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台湾向来译为大陆礁层,联合国正式译文则为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sea-bed and subsoil) 的自然资源主张权利.而1982年海洋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后,因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的出现,昔日为公海的世界海洋面积的1/3,即约1.3亿平方公里被纳入国家200里的主权权利范围内.很多具有油气等资源潜力的海域及其海床,底土成为国家

32、权力主张的 区域(overlapping area)或是争议区域( area).据统计,全世界约有420余处需要划定的海洋边界(maritime boundary).关於重迭EEZ与大陆架,划分界线是一种选择但不是唯一.相关国家可以订立合作安排(co-operative arrangements)开发与管理划界区域资源.国家所以愿意进行合作安排主因:(1)石油与天然气特质使然,有时单方面开发对跨界资源或重迭区域之矿藏会造成不利影响.(2)共同开发可减少投资成本,提高生产力与效率并便利技术移转.(3)国家急需油气资源等经济因素,促使相关政府考虑从开发获益,不至於因划界问题而迁延不进,甚至影响相关国家间之和睦关系.(4)共同开发之相关国家可以搁置主权争议,但并不放弃其对领土的要求以及对共同开发活动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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