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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保护》.docx

1、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题目信息时代背景下公民数据权利保护个案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xx级学号22xx30xx114姓名黄瑞指导教师马涛成绩xx年3月11日目录.2一、案例引出问题.3(一)案情简介.3(二)案例法律分析.4二、个人数据概述.4(一)个人数据.41.概念界定、特征.42.信息时代特征(信息时代现状、特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53.信息时代下个人数据有什么新特征.6(二)个人数据权.71.个人数据权概念界定.72.权利内容.73.个人信息权同个人隐私权、人格权的的区别.7三、我国对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9(一)案例+分析.9(二)总结现状.91、法制不

2、健全.102、缺乏良性行业自律.10(三)完善建议.111、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意识.112、完善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113、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11参考文献:.12信息时代背景下公民数据权利保护个案研究黄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们每天都会利用网络这个媒介传输各种个人数据。但是受制于公民数据安全意识、网络服务提供者职业道德、社会法制建设等诸多因素,导致我国公民个人数据安全面临严重风险。立足于案例,进一步分析我国公民个人数据的概念、个人数据权的定义、现状、最终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

3、公民数据安全的对策措施。关键词: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权;保护措施一、案例引出问题(一)案情简介xx年年初,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被告周建平向诈骗团伙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为由,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建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x元。周建平由此成为我国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案中,周建平于xx年11月在广州市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12月,周建平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诈骗团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从中获利1.6万元。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诈骗团伙在xx年10月至xx年2月19日

4、期间,分别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需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近九十万元。法院的判决可以说走出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刑事保护的第一步,其积极意义自不言而喻。xx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人肉搜索第一案”。该案案情为,原告发生“婚外情”,妻子痛不欲生,在互联网络上公布了原告和第三者的照片,并且自杀。死者的同学将相关信息整理之后,陆续刊登在互联网上,并以知情者身份,继续披露原告的有关信息。原将知情人、互联网站和转载有关信息的天涯网站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确实发生了婚外情,被告作为知情人,在原告的妻子公开

5、有关信息之后,不断补充有关信息,并且在互联网络刊登。互联网络管公司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并且及时删除有关信息,承担侵犯名誉和隐私权的责任,转载这些信息的天涯网站及时删除了有关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案例法律分析虽然我国在各方面都更加重视法律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但是保护的效果依旧是差强人意的。例如,xx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

6、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刑事制裁手段固然是最为严厉和最有效果的,但是其使用往往受制于各种相关因素,例如相关配套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信息泄露的渠道不显著、信息泄露追查较为困难、信息泄露针对单独个体危害性娇小的特点,大多数轻微的侵害公民个人数据的案件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民法保护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但就侵犯公民个人数据这一类案件的民事追责而言,主要是立足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耗费周期长、个人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等诸多因

7、素也导致了利用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公民自身数据的困难。二、个人数据概述(一)个人数据1.概念界定、特征众所周知,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数据是由多元化的结构组成的,包括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但是又与之有所不同。为了准确清晰的界定个人数据的概念,我们必须先厘清其相关概念的定义。就个人隐私而言,其有着多元化的定义,但我比较赞同美国1974年隐私权法中关于个人隐私(personalprivacy)的定义,其认为个人隐私就是指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事情,亦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和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那么个人信息又是指什么呢。个人信息国内外也有这各种不同的定义方法,但我比较倾向于欧盟xx年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

8、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中的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身份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身份可识别的人是指其身份可以直接或间接特别是通过身份证号或一个或多个与其身体、生理、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有关的特殊因素来确定的人。”通过分析上述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将“个人数据”定义为个人提供的信息(比如搜索关键字、注册信息等)、或个人原创内容(比如社交关系资料、评价和晒单、旅游攻略、原创小说、原创视频等)、或个人(浏览、购物、阅读、观看)行为产生的数据、或被政府、企业、医院和研究机构收集的与个人直接相关(比如gps位置、ip地址、基因测序

9、、医疗记录、信用卡记录、通话记录等)的数据。通过上述关于个人数据的概念界定,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个人数据详细而又准确的描述了我们是谁,在哪儿,做了什么,认识哪些人,有什么样的健康状态和生活形态,展示了我们的数字化存在。这表现出了个人数据具有隐私性、密切刑、相关性、重要性、核心性、安全性等诸多特征。2.信息时代特征(信息时代现状、特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信息化时代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和商业价值并逐渐成为一项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但因其引发的各类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其中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带来的威胁尤为引人关注国外有研究表明,与用户相关的数据信息正在被逐步集中于少数几个机构,这些机构能够通过几乎所有广受欢

10、迎的网站追踪用户的“网络足迹”,而几乎所有的防护技术都在突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寻求替代性解决方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其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强烈威胁一般认为,个人信息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等信息;第二类信息是消费者网络活动信息,包括消费者所浏览的网站,所搜索的商品信息以及购买记录等等,这些信息可以准确地判断出网民的消费倾向#购买习惯、个人喜好等信息,从而成为商家下一步实施精准营销的基础数据;第三类信息是消费者存储的个人信息,比如存在个人电脑硬盘中的私人照片等在现代网络社会几乎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被记录和存储于网络之中,国家机关和一些企业都有

11、意识地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信息数据以促进管理的便利性或营销的精准化大数据时代通过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数据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便利,也为向个体提供精细化的服务打下坚实基础但是就像一个硬币必然存在正反两面一样,大数据也必然会对个人信息数据带来威胁,从一定意义上说,大数据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是必然的,而由此引发的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侵害也是不避免的,这就好比一种新近开发和效力极强的新药,这种新药本身是医药科学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药效显著,对于促进现代医药水平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是药三分毒”,这种新药也是与生俱来的带有毒性,且毒性和药性是一对始终相伴相随的“连体婴儿”,消灭其中之一也就消灭了整体

12、。信息化大数据本身就是一个将个人信息数据加以收集和整合的过程,数据不够大或者整合不够具体细致就无法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和价值,甚至根本就不是大数据本身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只能放任药物的毒副作用发展,就像医生为了降低某些药品的副作用常常会采用一些其他措施缓解药品的毒性一样,我们对于大数据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侵犯个人权益的威胁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由此引发的个人信息数据危机,也有必要清楚认识并加以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已经引发学界的关注,但是对于如何防范和应对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中的个人信息风险,学界有不同的意见,主流观点主张通过援引民法中“隐私权”的规定保护个人数据,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和内容,对大数据的隐

13、私保护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位置隐私保护#标识符匿名保护连接关系匿名保护等。但是单纯通过隐私权的角度保护个人信息数据也存在一些问题,问题实际上不在于大数据是否增加了隐私被侵犯的危险,因为这已经是事实,而是它是否已经改变了风险的性质(thecharacteroftheisk)。因为如果只是简单的增加了风险,现有的保护隐私的法律规范还能够在大数据时代继续发挥作用,但是如果问题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则我们必须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显然已经逐步超越了“隐私权”的范围。首先,网络时代大数据的特性决定了其不是简单的隐私权侵犯的问题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利用行为除了涉及隐私

14、权问题外,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基于大数据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预测,并依据有关结果采取相应行动,这就可能已经超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在美国有家名为“x+1”的公司利用追踪技术来收集用户的网站浏览记录,形成一个记录人们上网行为的庞大数据库虽然它不记录人们的姓名,但会将收集到的个人标识与其住房拥有情况、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和常去的餐厅等众多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汇集,然后通过统计分析,推测上网者的个人喜好。其次,在信息化时代的大数据即使确知个人数据的隐私风险,也常常无法简单通过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手段解决在现代网络社会,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服务商既生产数据,又存储、管理和使用数据,其服务的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它们必

15、然会接触到用户信息数据,所以无法简单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其接近用户信息,也无法通过立法禁止其获得用户信息数据再者,对于一些涉及个人数据信息交易的行为,也常无法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网络追踪技术这种手段本身并没有问题,数据中间商分析整理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本身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难以认定为违法行为3.信息时代下个人数据有什么新特征在这个数据大爆发的信息化时代,网络这种高速传播媒介快速发展,公民的个人数据也呈现了信息泄露的隐蔽性、信息安全保障的困难性、信息接受的被动性、信息处分的随意性等特征突出而又显著。(二)个人数据权1.个人数据权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依法对能识别个人的信息所具有

16、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并不是有体物,不能对其进行物理上的占有和支配,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体现了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是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最有利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对人格尊严和意思自治的尊重,这种尊重主要体现在“个人有权决定何人在何时何地收集、处理和利用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即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诉诸于法律,请求侵权损害赔偿。2.权利内容个人信息权本质上就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德国联邦资料保将个人信息的使用分为收集、处理和利用三个阶段,并在此阶段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告知权、封锁删

17、除权和更正权。这四种权利共同构成德国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内容。齐爱民教授也将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分为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信息报酬请求权。个人信息权代表的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它所包含的内容在信息社会是具有独特性的,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着本质的区别。3.个人信息权同个人隐私权、人格权的的区别(1)同个人隐私权的区别个人信息权具有独特的权利客体和内容,它里然与隐私权有较为紧密的联系,但是个人倍息权并不是隐私权,二者处于一种平行共存的关系。一方面,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内涵和外延存在巨大差异;另一方面,鉴于我国现有人格权

18、体系,我国隐私权远没有美国隐私权所特有的独立性和包容性。这就注定了在我国现有民法体系内需要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共同存在来保障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鉴于当前无论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在我国均有较大争议,以下将对隐私权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探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我国不适合将个人信息权纳入隐私权范畴的原因。尽管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有着紧密的联系,但足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应该是两个并存的具体人格权,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能混为体。具体而言,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差异:第一,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虽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均是人格权,但是隐私权是一种较为纯粹的精神性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权则是一

19、项综合性的权利,除了蕴含人格利益之外,尚存在财产利益。较为明显的案例则是名人的个人信息具有极大的交易价值。此外,隐私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权,只有在受到侵害的吋候方可主张救济,而个人信息权则体现的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控制,是一种积极防御权。第二,从权利客体来看,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是一种事实”,其保护的仅是“秘密的、未公开的、可能引起人难堪或不安的信息”。然而,个人信息的客体则是能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不论隐私权的客体扩展得多么宽泛,几乎没有娜个国家将已经完全公开的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如便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将个人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公开,则

20、这些信息就难以归于隐私。此外,隐私不一定都以信息的形态出现,如未记载的私人活动。第三,从内容来看,隐私权注重的是维护个人独处的权利,私生活的安宁和个人秘密不被公开,而个人信息权关注的则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享有知情权和控制权等。第四,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价值上看,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价值倾向于人格尊严和信息流通;而隐私权立法价值则仅仅涉及到人格尊严。此外,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重点和补救措施等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不仅是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而且还关注信息流转过程中收集、处理和利用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平衡。(2)同人格权的区别民法

21、通则将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均确定为具体的独立人格权。一般情形下,姓名、肖像等就是属于与信息主体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个人信息。如,当冒用他人姓名时可以援引姓名权寻求救济;又比如在利用他人肖像信息谋取个人利益时可以运用肖像权予以保护。但是,总的来说,尽管他们与个人信息权存在一定的交集,但是他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仅限于某一小方面,保护的作用极其有限。如,对个人姓名进行收集和利用并不能以姓名权进行相应的救济。同样,若将个人照片传到互联网上并不能依据肖像权予以保护。可见,个人信息权与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有着巨大差异,现有这三类具体人格权不能为

22、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保障。三、我国对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一)案例+分析案例一近年参加国家司司考分数的骗局信息。作为考生一员的笔者深感骚扰之苦,于是,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何被泄露。很多人质疑自己没有参加社会考生培训,也没有除考生报名留下个人信息之外再留下的个人信息的可能,自然,考生报名收集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成为大家最大的猜疑。如此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如果司法部的考试中心不能给出解释,全国的司法考试的考生很难再排除心中猜疑。司法部作为行政机关以手中的绝对权利能收集海量考生信息,假如没有具体有效的法律监管,很有可能因为某种经济利益将司法考试考生信息泄露的可能。案例二xx年广东省深圳市知名媒

23、体栏目第一现场曝光发生一起困扰整个深圳市孕产妇的广告骚扰电话问题。从怀孕孕检幵始,各种各样的商业推销短信就昼夜不息的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有推销婴儿产品的、奶粉的、孕产妇的用品的、做胎毛笔的,令人十分气愤的,还有婴儿死亡处理的推销服务电话。一天的骚扰短信多时多达多条,有的半夜都在发送短信。本来家中有婴儿新作父母的年轻人就没有足够时间休息而这些不停不休商业骚扰信息让人苦不言堪,在深圳市对此类因为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许多的人的惶恐和烦恼,百般无奈下只得投诉求助于新闻媒体。在记者现实调查中,从网上很轻松就能找到很多贩卖深圳市所有孕产妇的个人信息的买卖,经过记者的一番讨价还价,120块钱就能得到一张光盘,

24、光盘的内容确实为深圳市当年所有的孕产妇信息。贩卖信息的小贩见记者怀疑信息的可信度,表示这些信息是从卫生局买出来,如有信息不实、不全的情况可以退款。该视频播出后,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深圳市的当年平产妇的所有个人信息是卫生局的管理不善而泄露,但是如此大规模、精准的、全面的个人信息是哪里泄露的。新闻追踪后的第二年,该市的孕产妇再没有受到此类的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由此可见,在我国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方面依旧存在很大的不足及短板,严重制约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给社会埋下巨大的不稳定因素。(二)总结现状人类社会从农耕社会、工业社会再到信息社会的发展,数据收集的手段也从单纯的手工收集,发展到电脑收集、分类与识别,再到现如今的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革新带来的方便快捷让人们在享受其利好的同时,也经历其带来的“痛楚”。大数据时代,资讯革命迅速充斥着生活的每个角落。“在此阶段,社会对信息的依赖越来越强。个人数据信息成为社会信息的一种重要资源。”并且,信息社会中的信息已改变了存在方式,从附属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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