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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docx

1、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品质宜居巴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应开展城市设计,提出分地块指标及城市设计导则。各类专项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标准。第三条 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可参照本

2、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第四条 各类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将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实施城市双修,推广小街区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巴中市城市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1985高程基准。巴中属类建筑气候区。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城市防洪排涝标准按100万人以下的中等城市和

3、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和标准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第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录 5)的规定。(二)在土

4、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三)商业商务用地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与其他用地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用地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不作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四)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五)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以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

5、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2.以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第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及位置。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或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

6、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3.0,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80m。第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1执行:表1用地性质总建筑密度非居住高层主体建筑密度总容积率备注多层商业、商务用地50%3.0特指纯商业、商务用地,坡地须符合高度等景观限制高层商业、商务用地50%(宾馆、酒店类40%)20%市级中心8片区中心6组团中心4.5科研类用地40%20%1.5-3.0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用地30%20%0.5-2.0有特殊需求可个案研究体育用地40%2.0批发市场用地50%1.0-3.0工业用地

7、40%或论证确定,且60%一类工业1.2-3.0二类工业1.0-3.0有特殊工艺要求或需要大型堆场、晒场、停车场的用地按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内配套设施1.5-2.5农业产业化项目35%0.5仓储用地50%1.0-3.0仓储用地内配套设施1.5-2.5医疗卫生用地新建、迁建医院、卫生防疫站等的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结合设计方案合理确定;改扩建医院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结合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物古迹、宗教等用地按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其他用地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垃圾处理厂、道路与交通设施、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按相关规范和标

8、准执行,结合设计方案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执行:表2分类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旧城结合方案合理确定小学0.7初中0.8高中0.9新区25%小学旧城结合方案合理确定新区30%幼托旧城结合方案合理确定结合设计方案合理确定新区35%养老院30%结合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农贸市场(独立占地)45%0.8-1.6派出所40%1.0-2.4街道办事处40%1.0-2.4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筑40%2.4社会停车场(库)50%结合方案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商业与住宅功能宜相对分离,鼓励独立设置集中商业。对拆迁量较大、安置任务较重的区域,或建设用地情况复杂、建设位置

9、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强制性指标的,应编制论证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小街区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单个规划居住地块、商业商务地块(含混合用地)面积不宜超过40000。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的地块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确需分块出让的,应充分论证,合理分割,保障土地使用效率和市政设施的配套。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应以现状区域整体研究,合理确定旧城改造范围和时序,控制好建筑间距,以疏解人口密度、完善配套设施、弥补城市功能为主。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不动产权证(或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齐全的建筑,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

10、,可按“四个不变”(原用地面积不变、原建筑面积不变、原建筑高度不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变)的原则申请改造。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符合高效利用、集约节约、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面积小于3000的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及其他兼容居住性质的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不得单独实施居住、商业商务等经营性项目,可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解危改造等项目,鼓励实施城市绿地、市政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一)因用地狭窄或与城市道路无法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应按照零星用地管理。(二)若周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已配套,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11、,可规划建设适当体量的低层建筑: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用地面积规定要求的。第十七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之间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12、。(四)配套设施可按统一规划的计容建筑总规模的标准配置。第十八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临规划道路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透空栏杆、通透式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道路、管线、大型工程等可采用1:1000或1:2000),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系、文物、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还须标明地块高程及车辆出入口方位。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须闭合,其面积单位采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出具规划条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13、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上位规划,把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确需调整用地范围、道路线形及优化有关指标的,应充分论证,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出具规划条件。(二)联合现场踏勘,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位置及范围,现场核实地形地貌、用地现状、架空线路、地下管线等,并在用地红线图中清晰反映。(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四)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降低供地成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五)不破坏生态,尽量不削山,不砍树,不填塘,保持生态本底。(六)不交叉或重叠权属,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七)

14、不浪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统一规划,用好边角地、零星地。第二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人防工程。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若满足规划条件约定的相关配建要求,可建设地下商业用房等,但其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指标。第三章 建设工程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采光、通风以及与周边环境关系等要求,并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一)

15、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且须满足最低防火间距要求。(二)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不大于50m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24m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24m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倍计算、新区按0.5倍计算。(三)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大于50m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相邻居住建筑,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新建)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的间距按第二十二条执行。新建建筑主采光面与已建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根据山墙面建筑高度推算间距,其间距为:(一)多层与多层相对,旧城区不小于6m,新建区不小于9 m。(二)多层与高层相对,旧城区不小于9m,新建区不小于13m。(三)高层与高层相对,旧城区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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