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 (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别规八、百货商店、商场 建筑面积Cm巧莱市场类建筑面积Cm2)专业商店 建筑面积(m巧大型150000005000中型300
2、0150001200-00010005000小型3000130015000 34V 34V 32300015000 45V 30V 25V 3000 55V 27V 18注: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2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3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 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 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3、0.50m;二、 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 采暖地区的圭寸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第3.1.5条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 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第3.1.6条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 小于0.28m;二、 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三、 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 : 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
4、5m的扶手,当其水平 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 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第3.1.8条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二、 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 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
5、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 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 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2第二节营业部分第3.2.1条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 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 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 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 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
6、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 15 mp十(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 1.35怦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3的规定。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a、 每个柜台长度小于 7.50mb、 一个柜台长度小于 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 7.5015mc、 每个柜台长度为 7.5015md、 每个柜台长度大于 15
7、me、 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 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 3.2.3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2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 20%3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 20%。第324条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 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iBK方式自然通风机械排风 和自然通 丙目结合系统逍风单面开窗前面敞开前后开閒最大进深与净高比2: 12.5 : 14 15:1不限最小浄
8、高Cm)4 20X203.50X504 00注: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2.5条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 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 6怦计;三、 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 2怦。第3.2.6条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 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
9、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 8%三、 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 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 宽顾客通过口);四、 每个面积超过 1000怦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4第五节专业商店第3.5.1条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二、 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三、 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 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
10、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 入方便地段;二、 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 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 (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三、 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四、 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 2.10m;五、 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 400500册/怦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 1520 mp十(含顾客等候 面积);二、 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
11、、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 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三、 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 200%十;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 170%十(含通道和空位)。第3.5.4条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 20怦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二、 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 10 mp十(含顾客候诊面积),但 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 12 m2;三、 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 库房;四、 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第3.
12、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二、 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 2540 m2 (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 20 m (含顾客等候面积);三、 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 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 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 30C。第3.5.6条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 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第一节防火第4.1.
13、1条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 项规定。第4.1.2条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 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第4.1.3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 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1.4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1h。第4.1.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 应符合该建筑物
14、耐火等级规定, 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第4.1.6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 (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 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 13m二、 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 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三、 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 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四、 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1.7条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 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
15、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1.8条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第二节疏散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 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20m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第423条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 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第424条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 ,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 2座,
16、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第425条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 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怦)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 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60。第4.2.6条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 1第一节给水排水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 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用水项
17、目用水量饮用水241/人d生活用水20 301/ 人 d注: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 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 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第5.1.3条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第5.1.5条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 应采取防冻措施。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 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第5.1.9条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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