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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版.docx

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安全管理)单位: 部门: 日期: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安全管理(2020 版)II安全管理是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手段等,协调社会经济发I I展与安

2、全生产的关系,处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社会集团和个人有关安全问题II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在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满足I I社会和个人的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和生产、科研活动顺利进行、II有效发展。 I第一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走本暂行办 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 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 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

3、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安全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 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 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 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 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 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

4、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本社下属 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 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信息 咨询和服务。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走的经营场所,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

5、当符合登记 机关规走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 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 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 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安全管理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经营场所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应急疏散、应急救援 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等;(二)经营场所应搭建厂房或盖顶棚,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三) 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四)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走。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

6、场、军事重地 等区域200米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一、二级街路两侧, 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 (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 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 收站。第十二条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 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当日内运离回收站(点L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 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 场所内进行。第十四条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

7、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外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 围墙不得用竹、木篱笆、废旧铁皮搭建,有色金属储存应设置库 房;(三)再生资源应当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应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设 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四) 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齐全;(五)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走。第十五条为防止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火花对其 他易燃品种废弃产品造成火灾隐患,要求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安全管理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 危险的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

8、存、 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 止飞溅、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影响生产经 营安全的情况发生。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 列物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 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容器;(二) 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 废物;(三) 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四) 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五)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安全管理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

9、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禾口国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 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安全管理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 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走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走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使 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

11、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走,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安全管理置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严禁再 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占用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堆放回 收的再生资源。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应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12、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 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二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直;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 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 当按照事故隐患

13、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 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 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i丿11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 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第三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安全管理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三十三条再生资

14、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朋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三十四条回收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并 且要符合远离明火、严禁爆晒等各项安全要求,不得在回收储存 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违规使 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进 行切割、分装。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引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暂行办法。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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