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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答案.docx

1、卷三答案试卷三答案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解析:宣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题中,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甲所在单位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单位只是普通的债权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位在后,在甲的妻子不申请宣告甲死亡的情况下,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故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应判决宣告死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2答案:A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

2、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A项正确。3答案:B解析:通能百货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有效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按照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能直接解除合同。4答案:B解析:本题中甲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套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故银行未经甲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银行既然不存在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甲的权利优于银行抵押权的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B。5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

3、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乙对甲的债权于2002年2月2日到期后,甲未履行债务,便开始计算乙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2003年3月3日,甲将债务转让给丙承担,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故乙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2005年3月3日。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发生效力,乙对丙享有债权请求权,该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2003年3月3日至2005年3月3日,现乙于2004年

4、4月4日起诉,其对丙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过,故本题答案为C。6答案:C解析:依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5、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知,A、B、D三项中的财产都禁止用于抵押,唯独C项可以。7答案:D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依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恒祥皮具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

6、商标专用权,故许可合同有效。而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本题答案为D。8答案:A解析:依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A项正确。该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B项错误,该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故C项错误。该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

7、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故D项错误。9答案: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8、,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错误。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中,杨某与柳某只是书面通知了郑某,而郑某并未作出书面同意,因此,郑某仍对3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对增加的5万元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说法错误。担保

9、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故D项正确。10答案:D解析: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依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定金条款的40万元部分有效,而甲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

10、,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部分为40万的一半。剩余的30万元也应返还。所以本题选D项。11答案:B解析: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动产所有权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方式。(3)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4)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11、本题中,A项属于占有改定,B项属于简易交付,C项属于指示交付,D项甲虽依乙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与丙,但甲实为乙的履行辅助人,仍为现实交付。12答案:D解析: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意达成时,甲公司已经占有该套设备,依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A项正确。依据该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B项正确。依据该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正确。

12、合同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则,D项错误,当选。13答案:D解析: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月25日,成立地点为接受货物地。商场2月19日发送的传真变更了标的数量,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成立新的要约;鞋厂于2月23日发送400双鞋,说明接受了新要约,鞋厂发送时,作出承诺。2月25日鞋厂发送的鞋送达乙地时,鞋厂的承诺到达劳保公司,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D项正确。14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该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

13、,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依该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虽然,题中的合同符合上述无效合同的条件,又符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且撤销权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情况下消灭。但是,可

14、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变更或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自始的、绝对的无效,只要某一合同具有无效事由,则确定的、绝对的、自始无效。故本题答案为C项。15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依该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还是承揽人提

15、供来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依该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承揽人并不享有对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本题C项正确。16答案:B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甲、乙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约定,因此,其版权依法属于甲。故丁未经甲同意而将这幅画复制出售,侵犯了甲的著作权。17答案:D解析:商标法第13条、条例第53条。18答案:A解析:A错。王某的创作行为属于完成单位任务,为一般职务作品

16、,著作权应当归王某享有。D对,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19答案:C解析:见商标法第11、12、13条。可知A、B、D项中的情形都不能获准注册,只有C项中的情形能依法获准。20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婚姻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唯一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1款进一步补充:“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

17、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故ABC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胁迫婚姻,不能撤销。D项则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当选。21答案:D解析: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刘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刘钊杀害刘立的行为是

18、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刘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因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一)项,刘立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刘建与刘钊共同继承。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依题意,D项当选。22答案:D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

19、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可以很容易得出,AB项是正确的。比较有迷惑性的是D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显然,对于侵权人是丁的情形,这是不适用的,所以D项是错误的,依题意,当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但在本案中,甲没有拒绝帮工,不符合本条规定,故C项正确,不当选。23答案:D解析:由于丙正常行驶,

20、甲的狗突然窜至马路中央被撞死,属于意外事件,丙没有过错,因此对于甲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故选项A、C错误。丙搭乘丁是好意施惠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丁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丁不能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丙允许丁免费搭乘,只需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本题中丙对丁的损害没有任何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甲作为动物饲养人,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甲对丁的损害承担责任,故选项D正确。24答案:C解析:依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

21、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C项中小说家将他人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是死者戊,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5答案:C解析:见合伙企业法第31条。26答案:C解析: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其行为视为合伙企业

22、的行为,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见合伙企业法第25条。27答案:A解析:见保险法第43条第2款: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8答案:C解析:破产法第41-43条。29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68条。30答案:C解析:见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陆敏打算加入丙公司、并拟入资20万元就会形成注册资本的增加,所以依据上述规定,须经代表2/3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31答案:D解析:见公司法第3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是以“认缴”的资本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32答案:C解析:C选项见证券法第16 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33D 34D 35D 36A 37D 38C39A40D 41C 42D 43B 44D 45A46D 47D 48A 49D 50B二、多项选择题51答案:ACD解析:形成权,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通说认为,债权

24、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不能发生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所以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其余三项的权利均符合形成权的特征。52答案:AD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故本题A项当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的6月10日,就已经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25、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而不是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的6月13日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不选B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即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具体进行劳动的工作人员)。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53答案:CD解析:依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

26、、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可知,C、D项属于物权法上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54答案:ABD解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公用走廊,属于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即使安装的安全门以上部分只有乙一户,从其权属上看,该走廊仍属于楼内住户共有,而非被告甲一方所有。被告甲将建筑物共有部分(楼梯)封堵,对原告乙以及使用公用走廊的其他住户造成妨碍,侵害了乙和其他住户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存在

27、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55答案:AD解析:依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故B项错误,A项正确。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由于孙某只是受让甲地的北部,与涉及的地役权无关,故C项错误,D项正确。56答案:ABC解析:工业、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故A正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

28、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故B、C项正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故D项错误。57答案:BD解析:甲付清了全部款项,所以其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答案A正确。所有权转移前,乙为玉壶所有人,有权设定抵押,所以没有侵权,B项错误。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以动产玉壶作为抵押物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乙为丙设定抵押权时甲并不知情,所以甲付清款项取得所有权后,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所以D项错误。58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主合同

29、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以及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可知,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丙的原因而无效,则甲、丙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乙、丙的原因而无效,则丙承担责任不超过甲不能清偿债务的1/2, B项错误,C、D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条可知,丙承担了无效担保合同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A项错误。59答案:B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可知,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机器、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均可以设定抵押权,但规则并不相同。风驰公司以机器设备设定的动产抵押,属于动产浮动抵押,其特点是动产处于变动之中,在未经抵押权

30、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仍然可以处分已经设定抵押的动产,但该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以,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风驰公司与债权人建设银行约定有效,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并不需要债务到期才能行使抵押权,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31、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由此,C项错误。根据抵押权竞存时的处理原则,均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故D项正确。60答案:BCD解析:依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A项说法正确,依题意,不选。依该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B项错误,当选。依该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可见,只有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才要求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留置财产是不可分物,由于其分割会损害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故C项错误,当选。依该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D项错误,当选。61答案:BCD解析:依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故出质人不能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而径行解除质权关系,A项不当选。62答案:ABD解析:依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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