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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行业准入条件.docx

1、铅锌行业准入条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11) 为加快铅锌产业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修订。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一)布局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严格审批,抑制盲目扩张。在国家法

2、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和再生铅锌冶炼项目,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现有企业必须限期搬迁。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达标的 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二)规模1. 铅锌冶炼。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系列锌冶

3、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新建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物料的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万吨/年,鼓励大中型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物料,实现资源综合利用。2.再生铅。现有再生铅企业的单系列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5万吨/年及以上,2015年底前淘汰5万吨/年再生铅厂;新建再生铅项目单系列规模必须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3.

4、矿山采选。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不小于矿山生产能力。开采铅锌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铅锌矿勘查采矿审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和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整装矿床分割出让。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

5、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二、工艺和装备(一)新建铅锌冶炼新建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强化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和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鼓励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新建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流态化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必须达到109平方米及以上。根据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冶炼烟气

6、采用制酸、尾气吸收或组合工艺。硫化锌精矿富氧直接浸出工艺必须同步建设硫渣处理设施。铅锌冶炼项目必须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冶炼烟气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 粗铅冶炼业清洁生产标准 铅电解业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的,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实现有组织排放;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必须有排放气体除湿净化装置。(二)新

7、建再生铅锌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提高铅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走规模化、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改变再生铅发展方式,鼓励再生铅原料与矿铅联合采用富氧熔炼工艺处理,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有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破碎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应采用富氧熔炼工艺,鼓励铅膏纳入矿铅生产体系。再生铅企业必须严格

8、执行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精炼必须采用密封设备。应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鼓风炉建设再生铅、再生锌项目。强化再生锌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集中处理回收的镀锌铁皮及其他镀锌钢材,有效回收其中的锌、铅、锑等二次金属。鼓励针对回收干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建厂工作,工厂生产规模暂不设限。(三)新建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鼓励采用充填采矿法开采,尽量采用大型设备

9、,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选矿须采用浮选工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以及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工艺,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还原熔炼再以简易冷凝设施回收锌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的工艺。禁止新建烧结机鼓风炉炼铅企业,淘汰1万吨/年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在2013年底前淘汰鼓风炉-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3万吨/年的再生铅生产能力。三、能源消耗(一)新建铅锌冶炼按冶炼50铅精矿计算,新建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31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210千克标准煤/吨。新建锌冶炼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

10、900千克标准煤/吨(不含浸出渣处理),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二)现有铅锌冶炼综合能耗低于33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2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解电流效率大于95%。现有锌冶炼企业:精馏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不含浸出渣处理),蒸馏锌工艺标准煤耗低于16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降低到2900千瓦时/吨以下,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7%。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三)再生铅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

11、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新建独立处理含铅废料的再生铅冶炼项目能耗应低于120千克标准煤/吨铅,现有、改扩建再生铅综合能耗应不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四)铅锌矿采选铅锌坑采矿山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7.1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0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0千瓦时/吨。四、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铅锌冶炼铅冶炼系统总回收率达到97%,粗铅熔炼回收率大于98%、铅精炼回收率大于99%;总硫利用率大于96%,硫捕集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8%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蒸馏锌冶炼回收率达到

12、98%,电锌回收率(湿法)达到95%;总硫利用率大于96%,硫捕集率大于99%;水的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所有铅锌冶炼投资项目必须设计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二)现有铅锌冶炼铅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6%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97%以上;总硫利用率达到95%以上,硫捕集率达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 %以上。锌冶炼蒸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6%,精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4%,电锌总回收率达到94%以上;硫的利用率达到96%(ISP法达到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 %以上。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

13、业标准。(三)再生铅新建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8%,现有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1%,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8%。(四)铅锌矿采选铅锌采矿损失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8%、露采(露天矿)不超过5%,采矿贫化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10%、露采(露天矿)不超过5%。易选硫化矿选矿铅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87%、选矿锌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90%以上,难选混合矿铅、锌金属回收率均在85%以上,平均每吨矿石耗用电量低于35千瓦时,耗用水量低于4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75%。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铅锌矿山及选矿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权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

14、用方案,铅锌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五、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收集、利用、处置含铅危险废物企业,均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铅锌冶炼及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铅锌冶炼

15、和再生铅锌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一)铅锌冶炼铅锌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确保二氧化硫、粉尘达标排放,并安装经环保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严禁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随意堆放,杜绝渣中汞、镉、砷、铅、六价铬等有害重金属离子带来的环境污染。(二)再生铅锌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有关地

16、方标准的规定,企业应配置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熔炼、精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有组织排放,送入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严禁将蓄电池破碎的废酸液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排放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熔炼工序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含铅量较高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返回熔炼炉熔炼。 (三)铅锌矿采选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

17、垦义务。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露采区必须按照环保和水土资源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对废渣、废水要进行再利用,弃渣应进行固化、无害化处理,污水全部回收利用。地下开采应尽量采用充填采矿法,将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选矿尾砂回填采空区,控制地表塌陷,保护地表环境。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不允许有地表位移现象;采用其他采矿法的矿山,地表

18、位移程度不得破坏地表植被、自然景观、建(构)筑物等。(四)加强监测新建、改扩建项目,要求同步建设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对于现有企业,应在2013年前完成,铅冶炼和再生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要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对所有排放的污染物定期开展监测,特别是要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向公众发布检测结果,每月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和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五)清洁生产现有铅锌采选、冶炼及再生铅锌企业必须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两次审核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环保部门对现有铅锌冶

19、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六、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铅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铅锌矿山、铅锌冶炼制酸、制氧系统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

20、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铅冶炼和再生铅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因素(GBZ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所有的员工都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保存记录。对铅冶炼和再生铅企业关键生产环节推行岗位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废酸水处理、含铅废弃物处理、废弃物清除、空气污染防治、职业灾害急救、铅作业技术等关键岗位,要求在20

21、13年底前,企业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资质的比例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10%。铅锌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监督管理新建和改造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铅锌矿山、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必须按照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融资手续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铅锌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

22、入条件。新建或改建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相关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纠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

23、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新建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的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各地区工信厅(委)、环保、工商、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铅锌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

24、和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回收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供电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允许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税务部门不给与再生铅企业税收补贴。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铅锌回收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八、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生产企业和项目。 本准入条件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铅锌冶炼设备后从事的冶炼生产行为。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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