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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 自考 笔记.docx

1、刑事证据学 自考 笔记绪论: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6、

2、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的原则。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3、。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8、 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

4、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

5、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在、必然的联系。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 (3)事实依据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

6、的条件。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1、古代奴隶制国家实行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2、“弹劾式诉讼”: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3、“弹劾式诉讼”要求:要求原告再提起诉讼的同时,必须将被告人传唤到庭或将其拘讯到案,并须提供有关本案的必要证据。被告在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4、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筮。 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一种“十字证明”的方法。5、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它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的原因): (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 (2)

7、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6、我国奴隶制时期实行“察颜观色”的证据制度。7、五听: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8、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10、最早把这种制度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一位名叫杜波尔的议员。其主要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各国。11、1532年日耳曼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是最为典型的反映法定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1

8、2、“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13、“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容): (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 (5)对书证的要,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并且必须是原件。 (6)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规则

9、。14、“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大小,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刑讯的合法性。(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15、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善的一部法典。16、唐律中的断狱篇,规定“罪从供定”的主要容: (1)刑讯的条件(2)。方法(3)。扩大适用(4)拷打的部

10、位(5)拷讯的杖具17、“罪从供定”的补充- “众证定罪”和 “罪疑听赎”18、1791年1月18日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1808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从立法上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19、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职业道德)是做出正确判断的保证。20、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容: (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有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的。(2)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21、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积极性:(1)他冲破

11、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刑事诉讼结构变革。(2)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判断,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决奠定了机基础。局限性:(1)其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 (2)其哲学思想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的是主观信念。22、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法的主要原则: (一)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 (1)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3)关于证人免特权的规则-后发展为具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重要特征之一的“反对强迫性自

12、我归罪”的特免权规则。 (二)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 不具有相关性事实的有:(1)相似事实或类似事实(2)当事人品格(3)犯罪前科(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不具有可采性的事实有:(1)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2)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3)传闻证据。23、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24、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的特点:大都只属于“半官方”的性质,而不同于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25、实事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创立起来的。26、实事证据制度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

13、起来的。27、“实事,有错必纠”的原则使实事证据制度进一步落到了实处。28、1954年颁布宪法中华人民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标志着是实事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29、1979年7月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新起步。30、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专门规定了“证据”一章,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把实事的证据制度条理化,定型化,它标志着新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形成和趋于完善。31、实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书P73)32、实事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

14、的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第三章 证据规则1、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2、证据规则的特点:(1)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2)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3)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原则3、证据规则的分类: (一)适用围的不同分类:刑事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二)适用阶段的不同分类:收集证据规则(取证规则),采信证据规则(采证规则),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查证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规则(定案

15、规则)(三)规容的不同分类规证据能力的规则(可采性原则)规证据本身的规则规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规采证程序的规则-属于如何运用证据的程序性规则4、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4)有利于规和监督执法行为(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5、证据能力(可采性)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传闻证据排除,意见证据排除规则6、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8、传

16、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根据。9、“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10、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1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1)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是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需要。(3)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道德素质。有利于防止错假冤案。12、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传闻证据有可能是真(2)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

17、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13、确立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给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判断。 (2)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14、非法证据既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由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书证。15、传闻证据包括两种:一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而是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二是书面传闻证据。16、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基本要求,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17、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18、证据证

18、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19、证据证明力的规则:(1)最佳证据规则(2)补强证据规则20、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容来证明案情,原件才是最佳证据。21、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22、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23、 “文件材料”既包括常见的证书、文件、信件、标语、图形、账册等,也包括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影带、照片等24、确立最佳证据规则的的原因: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25、确立补强证据规则的原因:(1)确立补

19、强的证据通常都是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26、规采证程序的规则:证据开示,交叉询问,当庭认证,推定与司法认知,疑罪从无27、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28、确立证据开示规则的理由:是对抗制诉讼的需要,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公正,(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实现29、证据开示的围: (一)控方开式的围:(1)控方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必须在庭前向辩方开示。 (2)控方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开式。 (二)

20、辩方开示的围: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辩护律师的述不应包括在开式的围。30、证据开示的程序:(1)证据开示的地点:检察院设立的证据开示室-比较合适(2)证据开示的时间: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和开始证据的围的完整性,开示时间可以安排在提起公诉后5日。(3)证据开示的的顺序:控方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应先开示证据,然后辩护律师在开始证据。控方不首先开始证据的情况下,辩方有权利拒绝开示证据。(4)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程序性制裁、经济制裁、排除证据制裁31、交叉询问: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32、确立交叉询

21、问规则的原因:(1)交叉询问规则是对抗式诉讼的要求,是与言词直接原则相适应的证据规则(2)交叉询问规则是揭示案件真相、判断证言真伪的有力保障。33、实行交叉询问规则的前提是证人必须到庭。34、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35、确立当庭认证规则的理由:(1)庭前程序性的改革要求当庭认证(2)当庭认证有利于防止庭审走过场,提高诉讼效率(3)当庭认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36、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37、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事实,可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

22、在不存在。38、确立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的理由(1)推定与司法认知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避免浪费司法资源。(2)推定与司法认知有利于分配举证责任。39、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两难情况。40、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原因:(1)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控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证据以证明犯罪(2)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3)有利于保障人权(4)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第四章 物证、书证1、刑事证据的分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

23、观实在。 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1)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3)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3、物证的表现形式:(1)犯罪工具(2)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3)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4)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4、物证的特征:(1)客观性:物证的形成和存在,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它是完全遵循自然规律而产生的。(2)特定性: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具有不可替代性。(3)间接性:证明

24、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因而物证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为间接证据。5、物证的分类:(1)按物证的体积大小分类: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2)按物证如何发挥证明作用分类: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态物证(3)按物证的形态分类: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4)按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分类:视觉物证,嗅觉物证 听觉物证6、物证的意义: (1)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2)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3)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4)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7、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

25、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8、书正与物证的区别:(1)书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容来证明案情划分两者的基本分界线9、书证的表现形式 (1)证件、档案与文书(2)伪造、涂改账簿的各种书面材料(3)标语、信件等(4)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10、书证的特性(1)物质性:书证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作为其载体(2)思想性: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些容足以表达一定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容又是可以被他人所认识和了解的(3)确定性:书证所记载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方面事实。11、书证的分类:(1)按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分类:公文性书证 非公

26、文性书证(2)按书证的制作过程与用途的不同分类:原本 正本 副本 影印本 复印本 节录本 译本(3)按对书证制作程序的要求不同分类:一般书证 特别书证(4)按书证表现形式不同分类:文字书证 图形书证 符号书证12、书证的意义:(1)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依据(2)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3)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4)书证可以被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13、使用物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收集。收集与保全物证应注意:(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2)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 (4)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物证

27、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的程序收集。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有时应反复多次进行,对勘察的情况及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当做好笔录,当场拍摄照片,有条件的最好能够当场录像。如事后有疑问时,可以根据现场录像恢复现场,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侦查试验。搜查时,一般应“先礼后兵”。检查和搜查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取证。14、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1)对于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2)对书证的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其是否有遗漏或弄虚作假。(3)英美证据法中的“最佳证据规则”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第五章 证人证言1、证人

28、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2、证言的形式:口头述 书面证词,一般以口头方式3、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中,必然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4、证人所作的判断性述,可划分为两类:体验性判断和意见性判断5、证人证言的特点:(1)客观性较强(2)不可替代性(3)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6、证人证言的意义: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1)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依据(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3)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7、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

29、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1)关于证人的围(2)证人必须是知情人(3)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4)关于作证能力的限制(5)不能作证人的人员:a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b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辩护律师8、中国封建法律规定“子不证父”确认“亲亲相隐”的原则;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某些人有权拒绝作证。英美证据法规定:(1)任何人均有拒绝“自我归罪”的权利(2)夫妻双方均享有拒绝为配偶作证的权利(3)某些人员由于职业需要,依法享有对职业秘密拒绝作证的特权。我国一概没有此类特殊例外,体现了实事原则9、证人的诉讼权利:(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

30、诉讼权(二)如实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的充分述的权利(三)人身自由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又提出控告的权利(四)要求权:刑事案件的举报人和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其和举报、作证的行为保守秘密。(五)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犯其诉讼权的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证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0、证人的诉讼义务:(一)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二)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8条 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付法律责任。

31、(三)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证人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应当按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11、对证人的保护 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加强保护。12、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P14713、询问证人适应注意的问题(1)允许证人提供书面的证词,一般仍应当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问明情况后让其书写(2)实现应作必要的准备,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壳”现象(3)尽可能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证人解除顾虑进行述(4)应当先让证人自由述,然后向他提出有关问题。不应事先画框框,定调调,更不得进行刑讯逼供。第六章 被害人述1、被害人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2、对“被害人”的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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