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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民办学校.docx

1、宣城市民办学校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宣 城 市 教 育 局 印 制 填 表 说 明1、 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2、 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 迹不清者,不予受理。3、 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一、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

2、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申办程序申 办 材 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

3、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三、办理时限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四、费用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办理民办学校办学

4、许可证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申办材料及办学条件的审核一 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 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五根据审批权限,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将组成“民办学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附件 110附件1宣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宣城市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为准。应反映办学的类型和层次,并冠以本区域名称)。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宣城市县市

5、区路号)。邮编:第四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第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举办者、办学范围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个人或社会组织。是联合举办的应注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生数、班级数及发展计划)第九条 办学层次(幼

6、儿园、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第三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须提供资产验资报告)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学费(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

7、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第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第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

8、(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董(理)事会成员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备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十一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

9、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首届董(理)事长由担任(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名)。第二十五条 副董(

10、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校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第二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

11、)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产生。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举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人员。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

12、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根据学校规则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五章 出资人

13、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要求(或者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第三十五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三十六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第

14、三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第四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七章 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

15、其他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16、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回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第四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九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

17、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低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申办单位(人): (公章)或(签字)年 月 日附件2学校董(理)事会一览表董(理)事会 职 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或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附件3董(理)事会成员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董事会职务学历或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家庭住址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各校根据董(理)事会成员数复印此表附件4民办学校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

18、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何年毕业有无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个人简历时 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证明人单位证明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 (盖章)年 月 日注:1、几人合作举办的,每人填写一份,并将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2、须将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3、单位举办的不填本表。附件5民办学校举办者(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登记表举办者(社会组织)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法人资格批准机关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分管办学负责人注册资金举办单位主营项目举办单位资产状况(附资产有效证明材料):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19、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填): 年 月 日注:1、填写本表的同时,须将举办者资格证明(属企业单位的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需组织机构代码;属社会团体的需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属民办非企业的需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2、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每单位填写一份,并将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3、公民个人独立举办的不填本表。附件6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简 明 登 记 表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年 月贴照片处文化程度职 称电话身份证号码原单位职务家庭住址本人简历(包括学历情况)本人签字(盖章)申办单位(盖章)备

20、注附件7学 校 校 长 简 明 登 记 表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年 月贴照片处文化程度职 称 电话身份证号码原单位职务家庭住址本人简历(包括从事教育工作经历)本人签字(盖章)申办单位(盖章)备 注附件8拟任会计(出纳)基本情况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职称财务人员任职年限联系电话何年何月毕业于何学校何院(系)何专业学位(学历)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地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个 人 简 历时 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证明人注:须将身份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9办 学 条 件学校占地面积 是 否 建 有围墙校舍办公室 间 合计 教 室 间 合计 学校拥有产权

21、的校舍: 设备设施清单:其中:500元以上的 件,价值 万元学校购置的 件,价值 万元图书:自有: 册,合用 册注:办公室、教室、设备设施附租借协议书及房产证复印件。资金状况办学首次投入和固定资产之和: 万元(附验资报告)流动资金(附有效证明文件): 万元到位时间:附件10学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一览表学 校机 构设 置管理人员姓 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专兼职原单位校 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总务主任政教主任会 计出 纳专职教师情况姓 名性别年龄最后毕业学校及专业任教学科职 称附件11 兼 职 教 师 一 览 表姓 名性 别年 龄任课学科职 称工 作 单 位附件12审 批 意 见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22、: 、 、 (盖章) 年 月 日复审意见 经办单位(章)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终审意见单位(章)批文号:年 月 日宣城市民办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的有关要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这就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式: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具体而言,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下列任何一种举办方式:(1)社会组织单独举办民办学校;(2)个人单独举办民办学校;(3)几个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23、4)几个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学校;(5)一个自然人与一个或者多个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学校;(6)一个社会组织与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7)多个自然人与多个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为了明确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在举办和管理民办学校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作了上述规定,要求举办者为多个主体时,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1、明确办学宗旨。这主要是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对举办该民办学校的目的形成共识。2、明确办学目标。这主要是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对举办该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人才培养的目

24、标、人才培养的规格等形成共识。3、明确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要求明确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在总的举办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和具体出资数额。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既可以以资金、实物等向民办学校出资而成为举办者,也可以以知识产权、智力因素、管理能力等其他因素向民办学校出资而成为举办者。如果是以实物出资的,应当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如果是以知识产权、智力因素、管理能力等其他因素出资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4、明确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主要是要求明确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在整个办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以何种方式何时履行出资义务、在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如何推选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如何确定法定代表人、各方如何分配领导权,以及如何分享办学所带来的利益等。一般而言,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权利、义务与其出资数额成正比。需要说明的是,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是受合同法调整的民事行为。除规定上述法定内容外,只要是各方形成共识都可以规定,并且规定得越细致越好。“联合办学协议”应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宣城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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