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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

2、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第三条适用对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第四条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原则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第六条政策引导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第七条设计阶段要求动力蓄电池设计开发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结构设计

3、,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应提供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第八条生产阶段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对应关系,并通过企业监测平台监控动力蓄电

4、池运行安全状态。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第九条回收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回收新能源汽车报废后产生的动力蓄电池,并在出现重大变化时(如破产、兼并重组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责任变更情况。(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交售、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5、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络。(三)汽车生产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用户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第十条销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用户(产权方)溯源信息,告知用户在二手车交易等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溯源信息的要求与程序;与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更新服务,并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更换时核实用户信息一致性。第十一条使用维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

6、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更换及贮存的技术信息,将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告知用户。具备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应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交售其他单位或个人。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第十二条报废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与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车报废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通过回收和回购等方式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

7、综合利用企业。新能源汽车报废及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机动车拆解环保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用户责任要求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方)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拆卸和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动力蓄电池维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的维修、拆卸和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至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收集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充电电池废料废件(GB/T 26932-2011)等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

8、集和标识,应使用专用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标准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第十六条运输要求托运及承运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废旧动力蓄电池危险程度,遵守国家相应法规、政策及标准,并可参照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GB 21966-2008)的要求。三、综合利用第十七条综合利用原则要求 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 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第十八条企业总体要求综合利

9、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十九条梯级利用要求梯级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进行编码和加贴标识。梯级利用企业生产梯级利用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应负责报废的梯级利用电池回收,通过多种形式,自建、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络,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第二十条梯级利用电池要求梯级利用电池应通过梯级利用电池产品的标识

10、认定,并加贴统一的梯级利用产品标识,不符合该要求的梯级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一条再生利用要求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四、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立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拆卸、拆解、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第二十三条信息备案制度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点备案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工业

11、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定期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溯源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标准、溯源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第二十五条梯级利用产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研究制定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规范管理办法,推动梯级利用电池产品推广应用。第二十六条激励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

12、分管理等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第二十七条管理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规范,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监督相关企业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五、罚则第二十九条汽车企业罚则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新产品申报;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进口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电池企业罚则国内

13、电池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已列入企业目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撤销列入企业目录的资格;未列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不受理企业目录申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动力蓄电池进口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罚则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列入企业目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撤销列入企业目录的资格;未列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不受理企业目录申请。六、附则第三十二条条款解释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施行。附录:术语和定义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

14、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

15、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八、梯级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一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一十一、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一十二、回收拆解企业:经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一十三、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一十四、梯级利用企业:即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企业。一十五、再生利用企业: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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