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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优惠政策.docx

1、石河子市优惠政策石河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到农八师石河子市(以下简称师市)投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新兵办发200135号),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兵团西部大开发战略产业导向的外末独资企业或外来投资者出资额达3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仓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其他

2、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师市投资举办的企业及其分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的产业 (一)农林牧副渔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的精、深产品开发;(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节水农业的开发;(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轻纺产品、高仿真化纤生产,棉、毛纺深加工技术与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四)农用工业、医药工业、精细化工;(五)金属、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和深加工及新型建材和节能建材;(六)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七)信息、通迅系统、网络技术;(八)旅游资源的开发及

3、旅游景点的建设;(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小城镇建设。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 凡来师市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第五条 凡来师市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投产后,8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

4、用税。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屠宰税。 第六条 投资者与师市合资合作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兔征增值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

5、出口产值达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本规定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在开发经营期前5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鼓励投资者在师市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资者在师市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

6、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投资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者与师市企业合作,在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 投资者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材和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者来师市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缓征收资源税;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

7、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师市旅游资源开发,实行先征后返地方税收.(营业税)优惠。凡国内外客商新建旅游景点投资5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3年内实行先征后返;投资600万元以上至700万元以下的,5年内实行先征后返;投资700万元以上的8年内实行先征后返。新办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后,生产经营纳税困难者可报经批准2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三条 投资者来师市开荒(包括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征地方税。 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

8、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入,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兔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在师市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免缴草原使用费。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在师市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税和购房交易服务费。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来师市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并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一70年不变,期满后可中请延期,可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十六条 投资者以

9、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费);在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赁金。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10%;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25%;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30%。 使用城镇(包括团部所在地)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投资的,以及在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还可适当优惠。 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在评

10、估的基础上,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优惠30%,用于其他项目的优惠20%。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费用可优惠10%一15%;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商定年限分期交纳。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规定鼓励的产业,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外,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实行挂帐,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分期付款。 第十七条 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规划区域外)、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区(市)、兵团认定的高新技术项

11、目用地,均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投资者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优先续期使用上地。 第十八条 师市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合资、联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前2年师市方暂不分红利,第3一5年减半分红,第6年开始按合同分红。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利用

12、师市国有、集体企业闲置的划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也可采取租赁,如需要出让的,上地出让金按标准地价的40%收取,并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利用本地企业厂房、设备进行技改和生产,并使用原企业80%以上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 第二十条 外来企业收购师市亏损、关、停企业,其用地可以出让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其余可全部用于安置职工,上缴部分可分期缴纳。外来企业收购师市破产企业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与师市企业合作,组建公司及企业集团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按备案后土地使用权

13、价格的20%上缴财政,专项用于补充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余80%返还企业,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第五章 产权交易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并一次性交清全部价款,可按10%的比例优惠;对价款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购买方可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数额不低于出售价格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师市企业与外来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对拟出售资产应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评估,评估验资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中方投资者以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作的生产性企业,在办理房地产过户

14、时免收房产契税。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兼并师市亏损企业,可享受兼并企业的各项攻策优惠。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照国务院及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停、减、缓优惠。第六章 金融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师市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师市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 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款汇核销等业务方面,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可享受师市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来师市投资兴办企业,其所需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

15、金和技术改造贷款,经办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师市企业一视同仁,给予积极支持,其中属于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投资师市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投资者在师市贫困团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投资者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银行科技贷款;投资者在师市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兵团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投资者在师市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兵团社会福利企业各项扶持政策。第七章 其他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 凡到师市兴办独资生广k生企业亻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16、并可缓交一年。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来师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按规定应由师市收取的费用,师市将在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上再按以下标准优惠:(一)投资兴办独资工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减按80%收取;(二)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客商投资比例占60%以上的,减按85%收取;(三)客商投资比例占60%以下的,减按90%收。 第三十条 投资者在师市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三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品零告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和服务类企业(公司),首期出资l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以高

17、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达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来师市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木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 第三十二条 放开城市户口政策,凡来师市居住的、购房的、投资的各类人员都可中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它费用免收。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者凡在师市范围内投资的,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在石河子经济技木开发区范围内投资的,按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

18、办法执行。第八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员,由师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提供人事代理、聘用签证等服务;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特殊人才、特殊贡献、特殊待遇”的原则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周转房,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奖励住房;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其攻读硕士和博士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职称晋升,可结合原从事工作,从总体年限出发进行评聘);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服务费月提供1500-2000元的工资补贴,并为其提供一套住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专业技

19、术岗位职数限制,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到单位工作后即可聘任;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引进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里的带头人,由市财政分别拨给一次性工作经费资助,并向自治区科委申报科研启动经费补助等。 第三十六条 凡调入师市工作的外来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员,不受调入单位编制限制,不受职称比例结构、增人指标及工资总额的限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受城市落户指标的限制,兔交城市增容费,需交纳落户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凡不愿迁入广口的,在师市工作期间不受户籍限制,由人事部门发给人才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外地招收的技

20、术骨干,可按程序办理身份认定手续,在师市重新建档,经核实后,工龄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外来投资都及引进的优秀人才,对其符合条件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安排在师市最好的中小学就读,费用按市民收费标准收取。凡到师市工作的优秀人才,配偶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两面三刀次探亲假;本人未婚,父母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由单位报销探亲往返双程飞机票。 第三十七条 设立师市人才开发基金,主要用于为培养高精尖人才和优秀人才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专项经费,资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表彰奖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等。第九章 投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生产生活所需用水、电、暖优先安排供

21、给,在供水、电、气、热、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以及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享有师市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以加工业为主的投资者,生产原料的供应可通过与原料生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办法,优先安排供应。投资者以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师市棉纺织品的精、深加工,所需原材料由师市、团场直供。 第三十九条 投资师市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对其应审批管理的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对中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如有效文件齐备的,各审批部门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权限内的审批手续:(l)限额内的项目仓同、章程的审批;(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22、报告的审批;(3)工商、税务登记;(4)初步设计的审批;(5)土地使用的审批;(6)建设、规划的审批;(7)消防、环保的审批;(8)供水、电、气、热的审批。对有时限要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召集计委、建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卫生局、公安局、金融等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尽快予以审批。对超过限额的项目须在7日内报送兵团或自治区有关部门。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投资者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相应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中办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提交的

23、有效文件齐备后即子受理,受理后3日内转报自治区工商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凡涉及师市交通管辖范围内的国省道、县乡道开设路口,交通部门给予优先,5日内给予答复;需办理车辆营运手续的,经审查符合条件,2日内给予办理。对外来投资者在师市中办一类中高档小轿车、中高一级客车的维修企业,交通部门在审查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办理,手续从简;对投资者在师市推广公路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交通部门为其提供在实验期间所必须的实验路段。 第四十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中外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家、自治区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

24、业有权拒绝交费。对超出企业交费登记之外的各种收费,可直接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减负办投诉,同时向师市经协办、外经贸局反映。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纪问题将从严惩处。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中外投资企业搞赞助、集资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收取不合理费用。执法部门执法检查,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师市将建立外来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投资者客户档案,并将投资者名单提供给公安部门,将其列为治安服务对象,确保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对外来重点投资者

25、实行挂牌保护和领导点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第十章奖励措施第四十三条 凡为师市引进项目、高新技术和资金的中介组织个人,在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或项目投产后,由受益单位按以下标准之一一性交支会奖金或等值的实物。(一)引进赠予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二)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利息差额的10%;(三)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奖励(引)投资额的1%; 外来各类管理人员和本师市的各类管理人员到师市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贡献的,由企业按新增效益的5-10%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师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师市对内外开放、招商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第四十五条 凡国家和自治区对国内外投资企业或资投资者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师市体改委、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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