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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docx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2015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法规/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颁布部门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1982.12.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公司办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年国家主席令83号1997.3.141997.10.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

2、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06.6.292006.6.29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刑法第134条修改。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二、刑法第135条修改。三、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四、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4年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7.51995.1.1全国人大常委会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公司办 安全环保科5中华人

3、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2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2.6.292002.11.1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安全环保科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998.4.291998.9.1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主席令第60号2001.10.272002.5.1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安全环保科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4、92主席令第58号2005.8.282005.12.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22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3条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条26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条六章人身权利公司办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9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1989.12.26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5、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安全环保科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九届全国人大常会24次会议2001.10.27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办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90年国家主席令50号1991.9.41992.1.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第48条企业事业组织、人体工商户非法招

6、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办1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90年国家主席令32号1990.9.71991.5.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8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名托运危险品。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2003.10.282004.05.0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11、13、14、19、21、22、31、32、48、51、52条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44号2002.1.92002.3

7、.15国务院 全文: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全环保科15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2002.5.12国务院 全文: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附则安全环保科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第375号2.003.4.272004.1.1国务院 全文: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 第397号2004.1.1320

8、04.1.13国务院全文:第2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6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违反本条例的处罚与责任。安全环保科18铁路运输安全 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30号2004.12.272005.4.1国务院第五十一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安全环保科19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2003.11.242004.2.1国务院 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

9、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一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安全环保科20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373号2003.3.112003.6.1国务院部分:第23条至31条、39条至41条安全环保科21中华人民共和国 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1987.12.31987.12.3国务院 部分:尘肺预防、教育、三同时、治理、患者处理安全环保科22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8.262005.11.1国务院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

10、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万分。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等安全环保科 设备管理部公司办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2006.8.172006.8.17国务院(一)总体目标。 (二)到2010年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 (三)主要任务 危险化学品:完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安全环保科2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11、号2007.3.282007.6.1国务院 全文安全环保科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1、综合类25厂内机动车辆 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1995.4.71995.4.7 部分: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26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1995.8.221995.10.1 全文:评估与报告、组织管理、整改、奖励与处罚安全环保科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2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7.12.282008.2.1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监督管理 罚则、附则 安全环保科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2、493号2007.4.92007.6.1全文: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安全环保科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7.1全文: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一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安全环保科30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3.6.32003.6.3 二、实施经济处罚的重点。 一是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二是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者。三是结合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实施,对那些严重违法、抗拒执法、屡罚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

13、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四是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事故多发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严重违法行为,刻罚款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安全环保科3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经贸委令49号2003.2.282003.5.1全文: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第四章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安全环保科 32工伤认定办法

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2003.9.232004.1.1 全文: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环保科 33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安全环保科 财务部34关于印发江西省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赣安监管字2005256号2005.11.162005.12.1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到1亿元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第六条 安全费用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年度安全费用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

15、年度使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本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安全环保科 财务部3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11号2006.11.22第11、12、13、14、15条安全环保科2、危险化学品3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10号令2004.5.172004.5.17 全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环保

16、科3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贸委令第35号2002.10.82002.11.15部分:第1、2、3、13、14、15、16、17、18、19、20条安全环保科 3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贸委令第36号2002.10.82002.11.15 全文:总则、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监督管理、附则营销部39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5.252005.8.1第二第、第三条设备管理部营销部 公司办4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学品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18号2003.5.202003.5.20 2、取消了实施意见中在生产单位的化学品安

17、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注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的要求。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无论年产量大小、主副产品或中间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都应对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作为原材料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无论其最终产品是否是危险化学品,只要其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了重大危险源都应当进行登记。安全环保科 41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 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2006.6.292006.6.29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设备管理部营销部42非药

18、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4.52006.4.15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5、硫酸安全环保科4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 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2006.8.222006.10.1 第3、11、12、14、18条安全环保科 营销部 公司办3、三同时44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

19、法劳安字19921号1992.1.131992.1.13 第四条安全环保科4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06.9.22006.10.1第二条、第三条安全环保科 4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管理办法劳动部令10号1998.2.51998.2.5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安全环保科47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2003.3.312003.3.31全文:安全评价分类与定义、安全评价内容和程序、安全评价导则与细则、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管理。安全环保科4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 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2003.9.30

20、2003.9.30 全文安全环保科49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2004.12.12004.12.1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谁审查。安全环保科5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2001.5.242001.5.24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

21、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安全环保科51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2003.5.212003.5.21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预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预评价。安全环保科5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2号2002.3.282002.5.1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安全环保科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22、害评价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安全环保科4、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54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劳护久字第56号1960.5.231960.5.23 全文安全环保科55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2004.4.82004.4.8 全文: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名词解释、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步骤、编制的格式及要求。安全环保科56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全文安全环保科5、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5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

23、号1988.7.211988.7.21 全文公司办58禁止使用童工 规定国务院令 第81号1991.4.151991.4.15 全文: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人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公司办59女职工保健 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1993.11.261993.11.26 全文:总则、组织措施、保健措施、监督管理公司办60未成年工特殊 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91995.1.1 全文: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

24、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病症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抚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公司办61女工禁忌 劳动范围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1991.1.18部分: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公司办6、培训考核6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002.12.182002.12.18 全文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6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2002.12.182002.12.18全文: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64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20号2004.12.282005.2.1 本办法所称安全

26、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6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05.1.102005.7.1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66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1.172006.3.1 第三阶段、13、19、20、23、24条安全环保科 公司办7

27、、劳动防护用品6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2005.8.252005.9.1 第2、14、15、16、17、18、19、21条安全环保科 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营销部公司办6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2000.3.62000.3.6全文: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确定。安全环保科 69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10.132006.4.1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

28、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三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安全环保科8、特种设备70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 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2004.1.192004.1.19本目录所列的特种设备的参数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安全环保科 设备管理部71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规程劳人锅19874号1987.2.171987.2.17 总则、一般要求、结构、材料、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安全环保科 设备管理部7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6.252000.1.1 全文:总则、材料、设计、制造、无损检测、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定期检测、安全附件安全环保科 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73锅炉使用 登记办法1987.1.11987.1.1 总则、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安全环保科 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74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 管理办法2000.12.311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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