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产养殖生产日志 乌鲁木齐市水产养殖生产日志 年度 乌鲁木齐渔政管理站监制水产养殖场基本信息养殖证编号: ( )养证 第 号养殖场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 建场时间: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数量: 人 技术负责人 养殖水面面积 亩 投资规模 万元养殖主要品种 年产量 吨产品销售主要方向 养殖生产记录负责人 起始时间 年 月 日鱼苗鱼种引进记录池号种类引进时间来源数量消毒用药成品饲料、原料采购记录日期产品名称供货单位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数量(公斤)经办人成品饲料、原料采购记录日期产品名称供货单位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数量(公斤)经办人渔药、添加剂采购记录日期产品名
2、称供货单位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数量(公斤)经办人池号时间药物名称使用剂量主要症状停药时间操作人备注养殖用药记录池号时间药物名称使用剂量主要症状停药时间操作人备注养殖用药记录池号时间药物名称使用剂量主要症状停药时间操作人备注产品销售记录池号品种销售时间规格数量销往地或单位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 5070要求。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乌鲁木齐市渔政管理站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