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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注意问题工作范文.docx

1、合同变更注意问题工作范文合同变更注意问题篇一: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一、补充协议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

2、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对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应该按照顺序进行,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当事人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后一种方法对合同予以补充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不是合同当事人。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

3、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2、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3、双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围,明确补充主合同是在原来的范围之内生效还是有所变动、如何变动等。4、补充协议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必要条款,或者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就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必要了。三、补充协议的内容限制1、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

4、改。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2、特殊情况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一般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随便更改。但是,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往往需要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协议,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3、从理论上说,经过备案的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应再度进行备案。至于这种备

5、案是否是强制性的,如何进行备案,目前法律上并无新增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备案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决定。篇二:合同主体变更相关问题分析合同主体变更相关问题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部分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现代民法所称合同变更多指狭义而言,而将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所谓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以及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受合同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合同转让按照其转让的权利义务

6、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转让,就是在不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的主体发生移位,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替代原来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无论是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单独转让,还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债的关系并没有失去同一性,即原来的合同的内容都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因债的移转,而使债的效力、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债的效力、债的原有利益和内容、债的各种抗辩权、债原有的瑕疵、及原来的从权利都不会发生变化,比如,附随的担保物等都不会因转让而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

7、权人将其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故也称为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合同权利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债权不存在,相当于转让的标的物不存在,构成给付不能。债权存在,还需有效,无效的债权,同样构成给付不能。(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即双方要有债权转让合同。(3)债权让与合同移转的债权须属于让与人(4)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5)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转让,涉及让与人(原债权人)、受让人(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1)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 依附于原债权的从权利一并随主债权

8、转移; 原债权人应将有关债权文件全部交于受让人;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2)受让人(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受让人代替原债权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享有同原债权人同样权利; 债务人对新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仅以对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为限;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3)出让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以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时生效,原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发生效力;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原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

9、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法律行为。故也称为债务移转、债务承担。合同义务转让的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债务存在;(2)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可转让性;(3)须有债务承担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1)债务人发生更替,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关系消灭;(2)受让人依照债务转让协议,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除专属债务外,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3)新债务人依法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

10、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也称为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与前述单纯的债权转让和单纯的债务承担不同,债权转让仅是债权人地位发生变更,债务承担也仅是债务人的地位发生变更,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的当事人的债权与债务一并转让于第三人。这种债的当事人地位的整体移转,对于合同而言,即合同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更替。比如,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主体地位完全移转于他人。这种移转把合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以及其他附随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继续性买卖合同将卖主的地位移转于第三人,租赁合同的第三人将出租人的地位移转给第三人。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可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

11、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因继承的事实发生,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接受继承的,被继承人合法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移转于继承人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发生。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类型主要有:企业的合并。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因合并消灭的企业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设的或存续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无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移转,以通知或公告为准,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承受。将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于承担人,即原债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新的承受人。合同承受须满足以

12、下要件:a、须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存在;b、所承受的合同须是双务合同;c、原债的关系当事人与承受人有协议;d、须经承受人同意。综上,合同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转让旨在使原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因此不会从实质上更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合同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往往会涉及原合同另一方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当取得原合同权利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义务人。合同的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这就是说,

13、合同的转让通常将导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新的一方当事人。主体的变更是合同的根本性变化,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可见,合同的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继续有效,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产生新的合同。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相对方应与受让方签订新合同或补充协议。因此,当一方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时,首先应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即取得三方当事人的同意。此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先审查如下事项,再决定是否同意对方进行主体变更:如果合同是特定物合同,变更后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此时应对受让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其次应考虑受让方的履约能力及信用,是否需要其提供相应的担

14、保;如因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主体变更,则应由三方协议,由新主体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并明确当新主体无法承担义务时,原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篇三:变更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变更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以下是今天xx为大家精

15、心准备的:变更购房合同相关注意事项。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变更购房合同注意事项一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

16、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17、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遵守规定(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四)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

18、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变更购房合同注意事项二合同变更程序(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篇四: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

19、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常情况,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过多的是合同能够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为当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运用的广泛性,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广泛性。第一、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应该注意的问题: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

20、对方的营业执照、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资质证明等。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上签了约,这主要表现在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资质证明、将租赁物买卖等。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产生、存在的组织。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不能与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经济组织(如内部车间、班组等)签订合同,因为他们对外不能独立享

21、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2、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主体的经营范围。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应审查其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3、审查合同主体过去履约的情况。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因签订合同的对方是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或是“五无工厂”(即一无厂房、二无设备、三无人员、四无资金、五无技术)而受骗上当时有发生。因此,应了解对方过去的信誉和生产经营活动,查证对方是否有条件保证合同的按期履行。2对授权委托人代理资格的审查2、没有代理权限,或虽有代理权限,但是超越代理权限代理。表现在除单位负责人以外的

22、人没有授权或授权不明而签订合同。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见,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

23、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3、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与签字、盖章人不一致或为亲戚、分支机构。第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的问题: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有时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但是实际上是有买卖也有担保、抵押、承揽等,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在合同当中是必不可少的。当然,由于合同的复杂性,有些条款是需要签约双方或多方另行进行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

24、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一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在审核合同时,要根据合同的基本要求关注其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约、违约责任等),对有可能引起纠纷的条款要予以修补,使其具体、明确、完善。合同条文的用词一定要准确清楚,避免词语含糊,模棱两可,否则,就可能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对合同条文用词的审核,要集中在主要条款的关键词语上,如合同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1、合同条款的概念,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

25、合同的内容。2、合同条款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应该注意的问题:以上是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建议还包括以下内容:A.保密条款、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标的交付形式、结算方式等;B.同时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点)的约定原则上应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仓库,结算方式的约定对于不能及时结清款项的供应合同应明确开具发票入帐后付款;C.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明确货款不能交付违约金,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质量保证违约金,同时也应

26、明确质保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签定其他合同时应明确相应违约金;D.如果是再次与同一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对方在以前所签订合同中未履行完部分的处理办法。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

27、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履行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全面、实际和诚实履行是减少纠纷的重要原则。1、当合同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作为本合同的必要附件。否则,出现纠纷时,主张对方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就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用以证明合同双方适用的交易习惯或行业习惯。显然这将增加诉讼成本,诉讼结果也将出现不确定性。2、双务合同履行时

28、应注意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抗辨权。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合同约定双方在同一时间履行给付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如履行期限均已届满,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无权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要求,因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予以抗辩。应当注意的是,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只能起到延期履行的作用,使自己有更充足的时间准备履行,但并不能消灭履行的义务。另一重要的权利是合同法第67条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9、。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此可知,合同订立时已明确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的,对后履行义务一方就具有明显优势。但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现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在适用该条款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并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1.对于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或对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部分变更的,均要及时形成书面文字。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签证或会议记录

30、形式,使之成为合同附件。但无论何种形式,都须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2.重视资料记录和保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除了双方能达成书面协议或取得签证事项外,往往还有未获签证或未及时签证事项,对于这些事项,双方应特别重视资料收集和保管,包括双方会议纪要、信函往来及所有的原始设计资料、原始的交接签收记录等,必须分门别类,加以收集和保管。为日后结算提供根据,也为一旦双方确认涉诉准备证据,这些资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组成部分,但只要经过对方确认在某种意义上即转化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对此也应引起高度重视。1、 注意履行中各种文件的取得。特别对合同附件、订单等的订立、变更、修改等。需双方确认,并注意注明

31、日期,可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传真件,但最好是原件。2、 向对方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内容至少为对方承认收到了我司的函件)。3、 在履行中或有争议或违约等事项发生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程序,以维护我司利益。4、 若争议或违约等事项不能立即消除,书面告之法律部门相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5、 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中,如果合同条款或主体方面有比较重大的变更,一定要有对变更的书面确认文件(最好另签合同)。6、 我司作为卖方的发货中:A、收货单上应有客户的收货专用章,否则应有客户书面确认的收货人的签字(具体的确认书样本请见后附);B、并请注意收货方需与合同或订单的买方名称或合同或订单的指定的送货人及地址相同,如不相同,应有客户出具的委托收货的书面确认书;收货单应保存盖章或签字的原件。C、如果是交给货运公司发货,则应注意保存货运公司的收货单(一般货运公司为个人到公司取货和签名,建议在某一个人第一次来取货时提交货运公司对此人确认的书面文件,并有签字样本,以后如有更换,则另行提供);并且应在货运单上详细注明规格型号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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