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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docx

1、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1篇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 生存保险金 。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 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 所交保险费 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

3、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0.05 保单年度数

4、);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0.05 交费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5、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

6、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

7、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

8、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

9、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 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 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

10、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 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 ,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 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

11、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 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分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1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核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

13、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14、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 )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个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

15、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 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 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

16、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2篇 对条款的实践形态及注意事项 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估值调整协议,又称 对协议 在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适用,近年来,作为外资私募股权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投资工具进入中国。一般是指投资者在对企业进行投资时,为了促进投融资合作,对企业初始估值暂不争议,而通过投融资附属协议或特别条款对未来企业价值的不确定性作出安排。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融资方依约行使一系列权利,以补偿前期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如果投资方依约行使一系列的权利,以弥补企业价值高估的损失。本文就对条款的实践形态和注意事项予以分析。 一、对条款的实践形态 在实践中,对

17、条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现金补偿、股份补偿或回购等等,具体如下: 1、现金补偿条款 该类条款是对协议最常见的形式,主要约定,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指标时,融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方给予一定数量的现金补偿,但不再调整双方之间的股权比例;反之,由投资方用现金奖励给融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 实例:华谊兄弟投资掌趣科技并签署时约定,掌趣科技主要股东(姚文彬、叶颖涛、邓攀和杨闿)保证掌趣科技2010年和2011年平均净利润(A)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如果未实现,则主要股东应按照(5,000万元-A) 12倍 22%的金额补偿华谊兄弟。 2、股权调整条款 该类条款是对协议常见的形式,

18、主要约定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指标时,融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将同意投资方低价增资,或者投资方无偿或低价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部分融资企业股权。反之,则将由投资方无偿或者低价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融资企业实际控制人。股权调整条款中,有些甚至涉及融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实例:摩根士丹利和鼎晖投资永乐电器时,就与永乐电器管理层签订协议,如果永乐电器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的净利润超过7.5亿元人民币,外资股东将向管理层转让4,697.38万股永乐电器股份;如果净利润相等或低于6.75亿元,管理层将向外资股股东转让4,697.38万股永乐电器股份;如果净利润不高于6亿元,永乐管理层将

19、向外资股股东转让9,394.76万股永乐电器股份。 3、股权回购条款 该类条款主要约定,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指标时(特别是以上市作为条件的对),融资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将以投资方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融资企业的全部股份。 实践中,由于股权回购的价格一般以原始投资价格加上固定利息作为定价基础,当对失败时,经营不利的融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兑现回购存在疑问。另外,当约定的回购义务人为融资企业本身时,协议执行将涉及公司履行减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与繁琐。 4、股权或现金激励条款 该类条款主要约定,当融资企业实现约定的业绩指标时,投资方将以无偿或者低价转让一部分股权

20、给企业管理层,或者以现金形式奖励管理层,以实现对管理层的激励,从而激发管理层更高的热情。 实例:金石投资对机器人时,约定业绩指标为以2007年度净利润3,920万元为基数,未来3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7%.如机器人连续三个年度均完成预期业绩且公司得以上市,金石投资承诺将向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实施每人20万元的奖励。 5、特殊股权条款 该类条款主要约定,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指标时,投资方的股权将转变为特殊股权,如股权转变为优先股,享受股利优先分配权、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或者股权拥有特殊的 表决权利,如董事会一票否决权、超比例表决权等。 实例:天堂硅谷等投资金刚玻璃时,在中约定:新公司

21、在进行下列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天堂硅谷等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天堂硅谷等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包括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的重大变更,股份的转让,增、减注册资本,后续融资方案,对外捐赠,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的解聘、聘用。 6、其他条款 也有些对条款采取董事会席位变化、融资企业的治理结构、管理层调整等方式。 目前国内实践中较多的是采取上述条款组合的方式进行对。其中最常见的为业绩补偿加股份回购,或者业绩补偿和股权调整选择执行,或者未能实现上市回购股权。 二、设置对条款的注意事

22、项: 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条款时需要慎重,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妥善选择对主体 在现金对及单项对条款中,从现有司法实践出发,除另有特殊安排,建议尽可能避免直接与目标企业展开对。在选择对主体时,需要考虑对主体本身的资金实力、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在商业谈判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多地通过其他措施增加对主体或要求其关联主体就对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如保证、抵押) 第二,采用增资方式入股 在PE机构投资入股目标企业时,如无其他特殊考虑,建议尽量选择增资方式入股,确保相关高额溢价投资款能够直接用于目标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如果必须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入股,也应尽可能确保获得股权转让款的乙方与做

23、出对承诺的乙方为同一主题,以进一步增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第三、明确对补偿方式 如果选择现金对方式,应当尽可能明确现金补偿的计算房还是,该方式既应当明确唯一,又不易过于复杂。如果选择股权对方式,则应当详细约定股权调整或股权回购的比例、对价、具体操作方式以及一方拒绝履行时的单方处理权等;如果存在和众多投资者一并签署对协议的情况,还要解决各投资者之间对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第四、采用双向对 在双向对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较为对等,也更有利于激励目标企业及其管理层积极实现对约定的目标,因此建议在实践中尽量采用 双向对 的模式,如增加对经营者或大股东的奖励性条款,例如约定经营业绩超过某一既定水平时,以超过

24、部分一定比例对经营者或大股东进行奖励,平衡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体现合同的公平性。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3篇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 生存保险金 。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 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

25、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 所交保险费 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

26、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27、 (1+0.05 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0.05 交费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28、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

29、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

30、.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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