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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办法.docx

1、整理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办法TG/HY225-209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 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动态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是称量货物重量、 实现货车满载和防止货车超载的重要计量设备,是列入国家强制检 定工作目录的计量器具。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轨道衡的运用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车站的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地 方铁路、合资铁路的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轨道衡运用管理的

2、基本原则是:主管负责,逐级负责, 专业管理,预防为主,联网监控,注重实效,确保货运安全和路收 完整。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轨 道衡运用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轨道衡检修、运用相关技术条件和管理办法。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轨道衡计量技术管理。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铁道部服务器硬件和系统软件的维 护,同时负责协调铁道部与铁路局之间的通道维护。第六条 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货运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轨道衡的配置规划、选点、选型、安装、运用管理、监督检查 和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轨道衡的运用管理工作,掌握轨道衡 技术状态、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和预

3、警信息处理情况,统计、分析计 量数据,切实提高装车质量。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轨道衡的检定管理、计量监督和技术 管理工作,参与轨道衡的选点、选型、安装和调试相关工作。铁路局运输、调度部门负责安排轨道衡安装、检修、检定、期 间核查等施工和维修计划,以及牵引检衡车列、机车等相关工作。铁路局机务部门负责按规定速度牵引检衡车列。铁路局工务部门负责轨道衡安装处所的线路养护维修、钢轨更 换等工作。铁路局电务部门负责钢轨绝缘测试工作。铁路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监控网络服务器管理工作,同时承担 传输通道维护和系统软件、防病毒软件的安装与调试,定期进行查 毒杀毒,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第七条 配置轨道衡的车站(

4、以下简称车站)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规定:1.设专(兼)职轨道衡监控人员,实时监控通过车辆及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并负责日常维护;2.负责车站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 承担车站 服务器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的安装、调试和升级工作,定期查杀 病毒;负责轨道衡测点工控机至车站服务器之间的通道维护工作;3. 建立技术档案及其保管制度, 制定岗位责任制和作业细则, 明 确车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联系制度、作业流程、作业标准、应急 预案及质量报告制度等内容,并将有关内容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 则和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4.提供满足检定所需的场所、环境条件、 交通运输工具、 人员配 合等相关条件

5、。第八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主要 职责:1.对铁路局上传的计量检测数据进行 24 小时监控,保证正常使 用,同时,做好日常轨道衡运用管理统计分析工作;2.监督、指导铁路局检修单位对轨道衡设备的技术管理和故障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对铁路局检修单位监控人员及轨道衡维修人员进 行技术培训;3.对轨道衡进行型式评价、 检定、性能稳定性测试、 软件系统的 安全性评估等工作;4.指导铁路局计量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 开展轨道衡期间核 查工作,对铁路局轨道衡检修单位的检修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第九条 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的主要职责:承担轨道衡的期间核查,配合铁道部标准计量研

6、究所(国家轨道 衡计量站)做好轨道衡检定工作。第十条 铁路局检修单位的主要职责:1.负责实时监控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用状态,保证正常使用;按日、旬、月、半年、年统计、分析铁路局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的 运用状态信息和计量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承担轨道衡的调试、 维护和定期检修及状态检测, 指导轨道衡 的日常维护工作;3.对轨道衡和监控网络相关软、 硬件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 维护, 定期对车站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十一条 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应用软件研发和维护单位的主 要职责:1.设专人 24 小时在线实时监控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行状态;2.负责应用软件维护、升级以及技术支持;3.负责铁道部

7、、铁路局、车站数据库的监控, 及时掌握应用软件 的运行情况;4.在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前提下, 随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 和维护,必要时进行现场维护;5.负责提出相关接口标准;6.负责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第十二条 轨道衡生产厂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做好设备安装和计量检测点数据到车站服务器的传输、接口文件的 生成软件安装与调试,确保接口文件格式的准确性,同时配合做好 轨道衡检定有关工作。第三章 设备配置与安装第十三条 轨道衡配置目标是自动计量、自动判定、卡控源头、 网络监控,实现货车满载,保证超载车辆不上线运行。第十四条 轨道衡应优先配置下列地点:1.年运量 50 万吨及以上的车站;

8、2.行包行邮专列装车站、集装箱专办站;3.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接轨站;4.新建和改扩建的货场;5.办理路企直通运输的直通线场;6.战略装车点(装车线) 。第十五条 新安装轨道衡应符合自动轨道衡(GB /T11885 )、铁路轨道衡技术条件和轨道衡测报数据传输与交换接口约定 等有关技术标准和部颁技术条件,不得配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 轨道衡。既有轨道衡应按照上述技术条件进行改造。轨道衡应配置可靠供电电源和 8 小时 UPS 电源。轨道衡计量检测数据应在车站货运室复示。第十六条 铁路局应按照“提前规划, 避免重复建设, 实现集中、 全覆盖计量”的原则,正确选择设备安装地点,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安 全、

9、效率的需要,保证形成网络检测,提高计量监控效能。计量检测工作量较大的车站,根据需要可设置轨道衡线。第四章 问题车处理第十七条 配置轨道衡的装车站要重点做好易超载货物的装车 计量检测工作,对过衡确认超载的,必须进行卸载处理,复衡确认 货物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后,方可挂运;对过衡亏吨且具备 满载条件的货物,补装后应复衡确认,保证装车后货物重量不超过 货车容许载重量。第十八条 超偏载检测站对预警超载货车应按照铁路货车超 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复衡处理。到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货车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九条 对问题车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车站和责任人,应按 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10、同时纳入货运安全质量考核。第二十条 发生计量纠纷时,可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处置。第五章 运用管理条 检衡车列应匀速通过轨道衡,计量速度不得低于5km/h ,最高计量速度不得超过轨道衡规定限值。严禁在轨道衡计量 检测台面上停车。称量液态货物时,应根据需要选用整车称量的具有独立称量台 面(断轨)双台面或三台面轨道衡。第二十二条 轨道衡应按 JJG234 动态称量轨道衡 检定规程 进行检定。轨道衡检定分首次检定、周期检定和计划外检定。新安 装轨道衡须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准投入运用;在用轨道衡检修后, 须经检定合格或期间核查后方可使用。轨道衡的检修周期原则上应 与计量检定周期一致。首次检定由轨道衡

11、生产厂家申报, 周期检定由铁路局计量所 (国 家轨道衡计量分站)提出计划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 衡计量站)。轨道衡生产厂家和铁路局计量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 应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提出下年度的轨道衡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申 请,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负责编制轨道衡 年度检定计划并于 12 月 16 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运输局以 文电形式下发年度检定计划。计划外检定由铁路局货运部门向铁道部运输局申报,核准后由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实施。轨道衡的检定工况应与运用工况一致,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 定周期的轨道衡计量数据无

12、效。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加强轨道衡的日常管理工 作。对生产力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技术状态良好的设备,应及时采取 调拨、迁建等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整治技术状态不良的设 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运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行为,对技术 性能不适应运用要求或影响正常运用的设备,在充分论证和技术经 济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更新改造方案或移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位,应建立对轨道衡 计量监控系统日常维护的责任制度,及时掌握并实时监控管内轨道 衡的运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轨道衡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轨道衡发生故障时,车站应及时通知铁路局检修 单位和轨道衡计量监控系

13、统维护单位,并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报 告,尽快修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使用。对影响计量检测 性能的故障,修复后应对轨道衡进行检定或期间核查,以符合计量 检测要求。第二十六条 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部门施工时,不得影 响轨道衡的正常使用。必须影响时,应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同意, 施工完毕应及时恢复正常使用状态。施工影响计量准确度时,车站 应重新申请检定或期间核查。第二十七条 轨道衡的日常运用与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铁路局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及车站,应加强对轨道衡计 量数据和有关资料保管,建立保密制度。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 单位在维护和修改调整软硬件时

14、,应将修改调整的内容详细记录在 案,并按管理权限分别由铁道部、铁路局或车站主管人员签字认可。除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位因升级和维护需要外,不允许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调整轨道衡软硬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修改计量数据。轨道衡计量检测原始数据保存至少 2 年,有关表簿及维修记录 保管期限至少 1 年。第二十九条 应用服务器统一放置在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及车站 计算机机房内,并由其管理。终端计算机禁止安装与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无关的硬件和软 件。第三十条 设备台帐纳入设备履历簿,做到帐、卡、物相符。轨道衡检定、期间核查、定期检修及维修费用纳入铁路局成本 预算,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检定费收支按现行规

15、定管理。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按日、周、月、半年、年, 统计分析本局轨道衡的安全卡控、堵漏保收、装车质量及设备状态 等信息,掌握规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章 责任划分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密切监视轨道衡的运用状 态,发现计量失准等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铁路局在接到处理站的 电报、超载统计资料或计量纠纷仲裁结果后,应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对计量失准、篡改计量数据、伪造计量单、管理混乱、恶意超载、 称量后加装超载等性质严重的,除对责任装车单位进行停装整顿外, 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三条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超载货车漏检或误放,而被 下一车站检出时,应列漏检或误放车站责任;发生

16、铁路交通事故的, 定漏检或误放车站责任。运输途中因雨雪导致增载时,装车站(单位)或装车局凭县级 及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可 扣除雨雪增载量进行责任判定。第三十四条 轨道衡由于设备质量、维修保养不当及违规操作 等原因,造成停机或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故障。1.责任连续停机时间超过 48 小时,为一类故障;2.责任连续停机时间超过 24 小时,不超过 48 小时,为二类故 障;3.责任连续停机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为三类故障。第三十五条 轨道衡检修期间和发生故障期间,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问题的发生。轨道衡发生故障时,按下列条款划责:1.经分析认定确系轨道衡

17、质量原因, 由产权单位根据合同, 向生 产厂家进行索赔;2.维修保养不当的,追究养护维修单位责任;3.由于网络信息系统原因,列网络信息系统维护单位责任;4.因检定原因,列检定单位责任;因期间核查原因, 列期间核查 单位责任;5.由于车站违规操作或未及时申请检定等原因, 列车站和铁路局 相关部门责任;6.由于违规施工原因,列施工单位责任;7.无法判明责任的,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认定。如发生由于超载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轨道衡发生一、二类故障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发生三类故障由车站组织处理。处置情况等。第七章 设

18、备的修理和报废第三十八条 轨道衡的检修工作由铁路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 检修单位负责,检修单位必须通过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 道衡计量站)考核评估。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应制定考核评估 办法,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轨道衡,应当报废。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的;2.达到规定折旧年限、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4.国家明令淘汰的。第四十条 凡需报废的轨道衡,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 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铁路局应制定有关考核奖惩办

19、法,对堵漏保收、 防止事故有功和在轨道衡运用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对工作不力、漏收费用、造成事故和在运用管理中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影响计量检测结果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后果严 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和管内实际,制定管理细 则,并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精品文档附件1:轨道衡计量检测工作日(班)志簿发站到站品名时间车次辆数计量检测情况备注日班合计数列(组)数问题车处理情况记 事辆 数超载辆数车站轨道衡监控员:天气:气温:C日期:年 月曰注:每班一统计,每日一汇总,并作为交接班内容。附件2:轨道衡检修、故障、日常维护记录簿日期车站名称故障概况发生 时间恢复 时间故障主要原因填记人签字信道故障电源故障轨道衡设备故障车号识别设备故障电平噪声其他传感器通道主机其他主机天线磁钢其他附件3:超载(亏吨)车处理登记簿车站车种车型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卸 (增)载吨数卸伸)载地点卸 (增)载时间监装卸货运员装卸班组长附件4:站轨道衡计量单车种车型车号速度(km/h)发站到站品名总重(t)自重(t)容重(t)净重(t)值班人员:注计 量 单轨 道 衡律 为 A4 横 向。计量检测站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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