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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答辩状范文.docx

1、业主答辩状范文I just walked along the road of life. I suddenly encountered a wall. All the grievances I encountered unexpectedly spread like air. I was overwhelmed and didnt have the strength to break fre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业主答辩状范文 业主答辩状大家知道应该怎么书写吗?在此为大家整理出来了3篇业主答辩状范文,欢迎参考!业主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龙某某,男,_年_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2、某某镇南大街。代理人:李鹰律师,四川黎明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答辩人:王某某,,女,_年_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mou某乡红岩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712221_被答辩人:黄某某,,男,_年_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人民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0091_X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_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答辩请求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

3、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_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4、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

5、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 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

6、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

7、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此致大竹县人民法院答辩人:龙某某20_年9月28日民 事 答 辩 状【2】答辩人:赵_,男,白族,198

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_村。身份证号53293_,联系电话_。被答辩人:李_,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_村34号,系死者李_之父。被答辩人:刘_,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_村27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_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赵_不应该对李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1、被答辩人李_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_

9、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_的死亡。2、20_年04月05日晚上,李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_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20_年04月05日晚上,李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_、刘_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_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_和刘_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_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_就李_死亡问题签订了“

10、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_、刘_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_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二、答辩人李_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根据三方20_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_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_和刘_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_

11、和刘_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_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原被告三方于20_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

12、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四、当事人赵_和刘_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_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

13、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_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_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_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_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

14、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呈_县人民法院答辩人:赵_20_年09月20日答辩状范文【3】答辩人:人民医院住址:市路七号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5、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_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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