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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docx

1、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工程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工程 1、工伤或患职业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文所在: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工程 条文规定 问题 1、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29条第3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0%较低些。这里不

2、排除局部企业单位的出差补助高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情形。 2、康复性治疗费 第29条第5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整体上,康复性治疗费与司法解释的“康复费”相当,但未涉及康复护理费。 3、残疾器具费 第30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该项与司法解释规定根本一致,但没有规定器具更换与维修费用以及其支付。 4、治疗期间工资 第31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3、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该工程司法解释没有直接的、具体的对应工程,大体上包括在误工费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误工费”工程。 2、治疗期间的工资期限为别为12个月、24个月,以及继续治疗的扩展期 5、护理费 第31条第3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4、位负责。 第32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局部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机构不承当支付,由伤者单位支付。 2、治疗结束并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费由社保机构支付。 3、司法解释规定的护理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较为灵活,且分为三个级别相对具体,但标准较低,缺乏以应对护理费损失,相应的30%-50%的局部要自己承当。 6、一次性

5、伤残补助金 7、月伤残津贴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33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

6、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费。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

7、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8、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将伤残分为三个程度补助级: 1、1-4级伤残分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22、20、18个月本人工资 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90%、85%、80%、75% 2、5-6级伤残分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14个月本人工资 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70%、60% 3、7-10级伤残分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10、8、6个月本人工资 无伤残津贴 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9、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比拟: 很明显次“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两者相差过于悬殊,工伤保险条例2年,仅为司法解释“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的十分之一。 司法解释没有伤残津贴工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津贴最高为本人工资90%,最低为0,按每月每人平均50%估算,每年相当于6个月本人受伤前工资。与伤残补助金相加大致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十分之三十分之四左右,实在太低。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司法解释没有,表达了工伤社保的

10、灵活性。 10、工伤复发治疗费用 第36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该工程司法解释中没有对应,大体上可以包括在司法解释的“再医费”与“后续治疗费”之中 2、职工因工死亡: 赔偿工程 条文规定 问题 1、丧葬补助金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司法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 2、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37条第1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11、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对应的是司法解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司法解释的范围不仅限于“供养亲属”。 2、支付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具体期限。 3、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较低,但给出了“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

12、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高限,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支付标准,也有“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上线,两者大体一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37条第1款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1、工亡补助金的幅度为4-5年,而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金”为20年,相差三倍之巨,考虑到两者的计算标准存在的差异,工亡补助金大致是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水平。 4、政策规定 第37条第2款

13、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37条第3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38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于司法解释将工伤赔付与人身损害赔偿别离,从程序上讲, 不受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故这些政策规定法院也不适用。 3、关于工伤待遇与赔偿的.其他政策规定: 工程 条文规定 问题 1、下落不明的待遇 第39条 职工因工

14、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 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缺少“下落不明”的认定或确定程序规定 2、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第41条 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缺少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程序; 2、第(一)项“丧失”含义没有界定; 3、第(四)项“被判刑”

15、的期间没有界定,如果说一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被判刑,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与法无据,工伤保险是企业与职工参加保险,即自己掏钱购置的保险,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欠妥。 3、工伤保险责任的承当 第41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当。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本符

16、合目前企业现状 4、职工被派遣出境的有关待遇 第42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有利于被派遣出境工作的职工 5、再次发生工伤的有关待遇 第43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这里没有界定二次以上工伤之间的关系。“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也存在不周全的问题,如职工第一次工伤为五级伤残,应按其领取相应的伤残津贴,再次受伤为七级伤残,此时该职工的实际身体伤残损害已超过五级,除非第二次评定包括

17、前次伤残,如果仅按再次伤残本身作评定,新基结果只能领取七级伤残津贴,这显然是个问题。 6、术语解释本人工资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六十一条第3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2、实质是规定涉及本人工资赔偿工程的计算最低限。 3、本条仅考虑了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情形,未考虑很多企业不愿意承当较高缴费,月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情形

18、。虽然从收费社保角度上,按月缴费计算是正确的,但对于赔偿性工伤赔付的受害者而言就有失公平。 7、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的承当 第63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方法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这是对非法企业与其非法用工的

19、工伤保险责任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单列一条来规定应当是一个“惩罚”条款,否那么就失去单独分出来的意义; 2、本条本款规定的是“一次性赔偿”而不是工伤待遇; 3、一次赔偿后的病情复发、残疾器具更换、工伤经治疗后死亡等情形没有考虑,这样的规定与司法解释比拟太低,对劳动者不利,而对非法企业与其非法用工较为有利; 4、劳动者在这类企业从事劳动已处于可能随时遭受到损害的状态之中,法企业与非法用工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5、“具体方法”尚未出台。 8、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63条第2款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

20、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就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诉讼中的赔偿工程与标准数额是否能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呢?有待今后的判例。 9、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 第62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方法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方法,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21、同 人事行政部门、 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 批准后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已整整一年过去,“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方法”仍无音信。 4、未规定的赔偿工程,相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1、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 (解释第17条第1款) 2、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解释第17条第2款) 3、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经抢救、治疗死亡的 解释第17条第3款) 4、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释第18条第1款) 5、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费用 (解释第26条第2款) 6、超过确定期限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32条)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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