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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研究分析.docx

1、国际私法案例研究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作者: 日期: 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提问】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 B国

2、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答:l.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2.丙的主张成立。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

3、国,根据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分析题22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

4、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l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提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

5、?【答案要点】答:l.本案属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由于争议的标的在我国广州。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广州的房屋涉诉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分析题20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l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6、。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提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分析题19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提问】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

7、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甲与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因而婚姻是有效的,乙的主张成立。分析题18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l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

8、,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提问】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案要点】答:l.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

9、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分析题17李某与白某于l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l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

10、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l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白、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提问】1.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

11、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答案要点】答:l.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最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约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

12、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分析题16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l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l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l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提问】田其

13、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答案要点】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教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题15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

14、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提问】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 “基本规则”是指什么?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 3.法官采取了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的?【答案要点】答:l.是指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2.对于本案,法官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15、3.法官采用上述原则的理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并且最密切联系地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以避免用一种固定的连结点指引准据法而产生的不切合实际情况和不能公正合理解决案件的结果。另外,采取传统规则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在现代科学技术和交通及通讯条件下,侵权行为地往往有极大的偶然性,用此种带有偶然性的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去判断行为人的责任,显然对个案是缺乏针对性的;其次,侵权行为地到底在何处,也不易确定,何况,如果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公海或公空也无侵权行为地法可以适用;最后,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及于侵权法这个民事法律也是缺乏说服力的,

16、因为早在罗马法时代,侵权法已从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至今这二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4.“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学说最早是由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的。分析题14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l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舱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

17、处理后,于同年l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l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l3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损失和医疗费。【提问】是否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要点】答:本案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46条第l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国际私法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

18、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因此,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

19、适用中国法的。分析题13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答案要点】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

20、国民法通则第l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

21、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分析题12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8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在C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l万台家用洗衣机。后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提问】1.若8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C国法,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2.若8国是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3.若8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没有

22、作出选择,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法?为什么?【答案要点】答:l.适用c国法。公约对缔约国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公约。公约规定,在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没有约定时,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境内的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3.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8国不是公约成员国,该合同不能适用公约;而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分析题11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l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

23、信用证支付,l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遏上特大 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 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 理由是其客户不

24、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提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答案要点】答:l.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 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分析题10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ll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

25、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

26、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提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案要点】答: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

27、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分析题9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9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芳薇公司于l998年11月15日、l999年1月6日两次向被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l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

28、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他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l999年3月17日,王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公司

29、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补偿。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提问】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2.双方当事人关于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答案要

30、点】答:l.本案双方-3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2.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3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分析题8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l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

31、于l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提问】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法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答案要点】答:l.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分析题7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ll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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