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小结1、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 无效、 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 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 对方当事人对
2、此有过错时, 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 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 强制履行, 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后履行一方
3、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她方先为给付者, 如她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 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 在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 得拒绝自己的给付。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
4、造成损害, 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7.【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合同当事人不变, 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18.【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 债权人经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予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作转让人, 第三人称为受让人。19.【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经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20.【债的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 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 或者说, 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 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 债务全
5、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21.【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 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 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2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 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23.【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2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25.【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的当事人都违反各自应尽的义务。27.【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 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 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28.【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 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 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 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1.有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2.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 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3.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 旨在使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4.单务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5.有偿合同, 是指一方经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 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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