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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常见问题解答汇总.docx

1、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常见问题解答汇总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常见问题解答汇总-截至2013年8月,以发布时间排序一一、一、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

2、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与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与未能与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与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3、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供书面回复,独立

4、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与未能与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与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

5、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与其他中介

6、机构应按照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二、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与相关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一)存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三、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与相关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

7、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与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与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四、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与相关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

8、审核的申请人、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在中国证监会上公布。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与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上公布表决结果。五、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9、,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与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六、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答:收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

10、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收购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七、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答:自然人与其近亲属属于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与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

11、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八、上市公司在涉与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规珠宝首饰艺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等文件与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在涉与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应当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书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

12、其他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具有不少于2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与珠宝类相关资产,应当引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九、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涉与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该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是我会受理相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条件。结合实践,对于常见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归纳

13、如下: 一、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与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涉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

14、批复。 四、涉与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涉与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涉与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七、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十、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答:BVI公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的简称,此处泛指在境外设立的、为享受税收等优惠成立的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

15、资的,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规定,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在报送我会之前,其股东资格应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十一、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

16、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豁免与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各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对于自查报告,具体要求 归纳 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与豁免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 申请人与其关联方 ;(2) 申请人与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相关经办人员 ;(3) 聘请的中介机构与相关经办人员 ;(4)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17、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 申请人与其关联方、交易对方与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 ;( 2 ) 申请人与其关联方、交易对方与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相关经办人员 ;( 3 ) 聘请的中介机构与相关经办人员 ;( 4 )前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三、法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自然人的、职务、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十二、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

18、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十三、在涉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答: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

19、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7号准则)等规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规中,涉与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报告一般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三十九条与第17号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容与采用的会计制度与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 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与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

20、调整。 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境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与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须请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中说明收

21、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二、要约收购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三、管理层收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评估报告”。 四、定向发行方式收购的特别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

22、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四、在涉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答: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涉与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 第26号准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

23、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有效期,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例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通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十五、在涉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与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24、重组办法)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规中,涉与有关应当提供交易对方、交易标的财务报告与备考财务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一、交易对方财务报告第26号准则规定,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二、标的资产财务报告与备考财务报告第26号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本次交易所涉与的相关资产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一样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提

25、供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与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提供依据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十六、在涉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常常涉与标的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情况。结合审核实践,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应当进行评估并

26、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有关 要求归纳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前述文

27、件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十七、在涉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与有关应当提供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要求,归纳如下: 一、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

28、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在拟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下,由于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未来收入、费用作了定量分析估算,且已获得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认可,在此情况下,若不能提供盈利预测,

29、则存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是否合理的问题。据此,拟购买资产若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通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二、第26号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与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十八、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答:

30、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制军品的境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与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 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与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

31、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与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十九、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二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就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 并撤回相关的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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