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代的长江水运管理唐代的长江水运管理 打开文本图片集 自古以来长江流域就在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长江航运的兴起和繁盛,为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长江航运起源很早,约七千年前,先民们就驾着独木舟开始了原始的航行,从此长江担负起横贯中华大地,畅达大江南北的大量物资与旅客运输,在我国内河水运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历代对于长江的航运管理十分重视,唐代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全面实行水运管理的朝代。 唐代以前的水运管理,仅限于官办航运的领导和组织及对商民舟船的征税,尚没有水运交通的律令,南北朝时期,虽在建康(今江苏南京)设立“津主”一官,
2、除掌征税外,还检查船只是否装载有禁运物品与罪犯,但此管理也只囿于港口码头。唐代不仅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水运管理制度,而且还将水运管理提到法律的高度,揭开了我国古代内河水运管理立法的第一页。 完善的管理機构 为了加强水运管理,唐政府设立了自上而下完备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其管理水运事务的机构共有三大部分:即尚书省工部所属的“水部”和独立机关“都水监”与中央派出的“水陆转运使司”或“诸道转运使司”。 水部直属尚书省工部,它的最高职官是水部郎中及副职员外郎。史料载,其职权是:“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天下舟楫、溉灌之利,成总而举之。”显然,水部是关于水流与舟楫航运的立法与行政审查
3、的国家最高官署。 都水监也称将作都水监,是尚书省六部以外中央一级的专门水运管理机关。据唐六典记载其职权范围是:“都水使者二人,正五品上。都水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三署之官署。辨其远近而归其利害,凡渔捕之禁,卫虞之守皆由其属而总制之。”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为:“都水监:使者二人、丞二人,主簿一人,录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亭长一人,掌固四人。”使者所属下辖机构和人员:舟楫署、河渠署、诸津,总计336人。各地河渠中还设置渠长和斗门长。都水监机关的权限与管理事项基本上与水部相同,但二者职权的性质却是不同的,都水监及其使者是监督、巡视水流、河堤、航运与津梁的特派行政机关与官吏。大部分的监督与
4、行政管理的任务由都水监执行,所以下属机关有较多的官吏。 水陆转运使司或“诸道转运使司”,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其最高长官是转运使,也是长江航运的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为长江航运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定内河航行法规 随着内河航运的日益发展,内河各干支流,尤其是长江与大运河上舟船往来日益频繁,为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的秩序,保证舟船的畅通与安全,唐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运管理机构、设置各级职官的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内河水上交通运输、渡口桥梁、河道水流等方面的法规,在唐律疏议唐六典和水部式中有很多这方面关于内河舟船航行法规、津渡设置与管理、河道水源管理法令规章的记载。 唐代的内河航行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5、:内河船只水上航行、船舶安全检查、舟船停泊与公差、军人乘船时必须遵守若干规定等。唐律疏议中有关内河航运管理法规和规章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对船舶检查和靠泊规定。“茹船,谓茹塞船缝;泄漏,谓泄去漏水”,就是要求船家行船前或航行中必须随时对船只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船体密不渗水。如有渗水,应即时排除,避免中途沉船,造成沉船事故,确保船只维持良好的适航状态。“安标宿止,调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使来者候望。”依此规定,船舶必须在港埠的浦洲码头岸边靠泊过夜,不得在无人烟的荒岸处停泊宿止。舟船停泊后,必须安设标志,以资来往船只及旅客识别。 其次,对船舶航速的规定。“旧制。水行之
6、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顺流之舟,即轻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此规定对船舶航速的要求轻重有别,顺溯有异。且在航行中驶于艰险之处,“其如破柱之类,不拘此限。若遇风,水浅不得行者,即于随近官司申牒验记,听折半”。 再次,船舶相遇避让规定。“。行船之法各相加避。若瑞债之处,即诉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是说船只和竹筏在航行途中,要相互避让,在急流和险滩处如上下两船会遇,上水船要主动避让下水船,尤其是险滩激流显著的长江更要严格执行,避免抢行发生事故。 最后,船舶限制超载规定。唐律疏议载文:“请应乘官船者,听
7、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苦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对于乘官船外出的人员,只能带随身衣粮物品至多200斤,超重违例,则根据情节轻重及超载数量,要受到笞、杖直至判徒刑二年的惩治。而“监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载,受寄者与寄之者同罪,若是空船。不同此律”。此条律令特别是对政府官员和从军征讨的将士,尤为严厉,违犯者,最高可判处3年徒刑,对民间也起到警诫的作用,限制了船舶超载,无疑对船舶水上航行安全大有益处。 津渡的设置与管理 唐代十分重视交通的发展,政府在河流津口架桥设渡,便利通行;同时对大江大河上的渡口与渡船施
8、行管理。据唐六典载,尚书省工部所属水部下令在黄、渭流域用舟船相连而搭起水上浮桥。在长江流域,则指令各州县设置了津渡10多座,计有:“蕲州江津渡;荆州洪亭、松滋渡;江州马颊、擅头渡,船各一艘,船别六人。越州、杭州浙江渡;洪州城下渡、九江渡,船各三艘,船别四人。渡子并须近江白丁便水者充”。 同时规定,“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者,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唐律疏议对这项规定进行了解释:“津济之处,应造桥航,谓河津济渡之处,应造桥及船者,编舟作之,及应置舟船,及须以竹木为筏,以渡行人,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梁济渡之所者,各杖七十,停废行人。为谓不造桥航及置船筏并擅移桥济,
9、停废行人者,杖一百。”这项规定表明,凡是制定的津渡处所,不造桥梁,不设渡船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移动桥梁及渡口者,津主,即津令、津丞都要受到惩治,由此而影响交通,则肇事人要被杖打一百。 为确保水上安全,唐政府对长江等河流的津渡加强管理,并颁布了津渡法,甚至“驻兵防守”,从而维护了渡运秩序。 河道水源的管理 无论是航运,还是农业生活用水,水源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唐代已经开始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管控,以发挥水源的最大化作用。经水部制定的这类法令,由都水监下属的河堤令监督执行,并且具体实施管理。水陆转运使及地方官员如刺史、县令等都有监督指导管理水流官吏的职权。 唐元和三年(808年),李异奏准,江淮堰埭
10、,归转运使管理,即从此由转运使管理河渠。其内容主要包括:河渠通舟水源及斗门的管理、灌溉用水的管理、碾硙用水的规定和堤防管理等。就是说江河渠中的水资源,首先要保证舟船通航,其次是用于灌溉,再次才用于碾硙,就是利用水力启动的石磨。水部规定:“。凡水有溉灌者,碾硙不得与争其利。”为了保证行舟,“自季夏及于仲春,皆闭斗门,有余乃得听用之”。唐律疏议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因河堤断决“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总之,包括河堤失修缺口,河渠署的令、丞等主管官都要治罪。 唐代对于窃取水资源的也予以惩处。唐律疏议规定,对“诸盗决堤防”的犯罪行为,定罪“杖一百”。即凡是盗缺堤
11、防窃取河渠中的水资源供私用和官用的人,都要受到惩治。如果因此而导致河堤缺断,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肇事者以“坐赃论”处,一般判处3年徒刑,直到以“杀伤论”定罪。这条律令,主要是为了维护长江等江河的正常航行。 规范内河的运价 唐代包括长江在内的内河航运业不断发展,因此规定内河舟船运输的运价,也是唐代内河航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内河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收取的运费,唐时一般称作“运脚”或“脚价”。唐代规定的内河水上运价,只适用官物运输。当时朝廷实行租庸调制,每年在江、淮各地除征收数以百万石的租粮外,还调收大批的土特产品入京,运量巨大。在刘晏实行官纲运输以前,上述物资的运输都由民间承担,尽管人民负担了大
12、部分运费,然而朝廷每年也要花费一笔巨额费用,用于水陆运费开支。裴耀卿掌漕运时,为节省朝廷费用,曾向人民额外征收“函脚”,用于水陆运费。他执事3年省陆运费计30万缗,算作一大功绩。武则天时,朝廷苦于运脚常数倍加钱,不得不对官物运输,进行运价(脚值)的规定: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值,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值,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坂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黄河等水运脚费:从幽州运至平州,上水十六文,下水六文。”“余水上十五文,下五文。”长江“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山陵、险滩、驴少处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得下八十。
13、”按照这个标准,显然长江流域的水上运价,低于黄河流域,长江从湖南澧县及湖北江陵一带船运官物到扬州,下水每百斤百里的运费只4文钱。这也反映了当时长江航运优于黄河航运的现实。 盐是当时长江水运的最大宗的货物之一,政府对食盐运输也明确规定运价标准,据文献通考载:“运盐之法,凡行百里者,陆运斤四钱,水运斤一钱。”水运费用比陆运低了四分之三,但据两淮盐法志仪征县志载:唐代水运盐每石百里48文,米50文1分2厘7毫。陆运费与水运费之比为19比15,后者说的是长江水上盐运价。 唐代長江民间客货运输,一般不受政府规定水运脚价标准的约束,运输过程中的运价,则由船户和货主或乘客双方商议定价。唐政府规定水路运输运价
14、,付给承运者一定数量的运费,这要比唐代以前动辄无偿征调民船的做法具有较大进步意义。 内河舟船征税管理 唐代对包括长江在内的内河从事舟车贩运的商人征收税金,也体现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能。唐代中央政府设有“两税使”,任官常由盐铁转运或留后一类高级官员代兼。在水轮运输事业发达的江、淮一带,地方最高守官如节度使、观察使等,有时也在管辖区内向载货过境的舟车征税。 唐初沿用隋代税制,只向以舟车贩运的商人征税,乘坐舟船和车辆的旅行者,不在征收之列。武则天时,朝廷采纳崔融建议,对乘坐舟车的旅行人员,亦征税金。至唐上元年间(760761年),肃宗李亨为解决财政困难,下诏向通过运河中船闸的商人征税,“江淮堰塘商旅牵船
15、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税”。朝廷在堰埭船闸设关建卡,令其航行于此的船只,在航行途中征税检查,丈量船舶。这种以堰埭船闸为关卡,在船只航行途中征税的办法导致了后来税场的诞生。 长江流域是盐茶贸易最为集中的地方,盐舶茶船贩运兴旺,唐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年),刘晏在扬州港坐征盐税,每年收钱600万缗,占天下赋税的一半。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朝廷按照户部侍郎赵赞的条奏,建议征收茶叶货税:“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税一。” 唐文宗时,政府在泗口(今江苏靖江市西南)设立税场,这是唐代长江流域设置的第一个专职征税机构,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向舟船征税的
16、专门机关。泗口隶属于楚州,地处邗沟入淮北岸,是南北大运河舟船往来的必经之地,但税场征税苛厉:“经过衣冠、商客、金银、羊马、斛斗、见钱、茶盐、绫绢等一物已上并税。”由于征敛过度,商客怨声不绝。唐开成二年(837年),武宁节度使薛元偿上奏说:“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为闻怨诟。”请予停绝。经朝廷准奏后,泗口税场于当年罢官闭场。唐代泗口税场的设置,为以后各王朝在长江沿岸设立税务场开了先例。 唐武宗即位后,采纳了盐铁转运使崔洪的建议:“又增江淮茶税。是时茶商所过州县皆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榻地钱,故私贩益起。”当时长江各地,自道一级政府到各州县,或利用提高茶叶税率的机
17、会向茶商横征暴敛,或借机大设邸舍,强迫茶商住留,索取过路钱,或以征税为名,上船强夺茶叶。这种强夺舟船货物的非法行为,持续了近12年之久,致使舟船难通,茶商经营艰难,造成了税制的混乱,在一定范围内加重了商旅的负担,挫伤了他们贩运经商的积极性,影响了交通运输的正常发展。 到唐大中六年(852年)正月,盐铁转运使、兵部侍郎裴休才将各地滥征商税的非法行为报告给唐宣宗说:“诸道节度使、观察使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榻地钱并税经过商人,颇乖法理,令请釐革横税,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课利自厚。”其后非法横征现象才受到一定程度的制止。 唐代在内河水运管理中所推出的上述措施,虽然还不是十分完善,但是在我国古代内河水运交通管理史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后来的内河水运管理尤其是对长江航运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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