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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守法规则.docx

1、畜禽养殖场守法规则畜禽养殖场(小区) 环境守法导则1.适用范围.72.术语和定义.72.1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82.2禁养区.82.3 畜禽养殖废弃物.82.4畜禽养殖污水.82.5 粪污.82.6 垫料.92.7 恶臭气体.92.8环境敏感区.93.守法依据.93.1法律.93.2法规.103.3规章.103.4标准.113.5其他.11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114.1依法监督.114.2检举控告.114.3陈述申辩.114.4听证.124.5申请复议.124.6提起诉讼.124.7上诉.124.8申诉.124.9申请赔偿.125.基本环境法律义务.135.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

2、35.2配合环境管理.135.3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135.4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145.5赔偿污染损害.145.6加强自主环境管理.145.7承担民事责任.145.8承担行政责任.145.9承担刑事责任.155.10环境信息公开.156.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157.建设项目环境守法.167.1环境影响评价.167.2建设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177.3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177.4试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187.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197.6验收整改意见的落实.218.场区环境整治.218.1场区合理布局.218.2养殖场的排水系统.229

3、.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229.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要求.229.2 污水污染防治具体要求.229.3 恶臭污染防治要求.259.4 固体废弃物防治具体要求.259.5清洁生产技术.279.6环境应急管理.2710.环境管理制度执行.2810.1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2810.2排污许可证制度具体要求.3010.3排污收费制度具体要求.3011.企业自主环境管理.3111.1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3111.2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3212.主要环境违法责任.3212.1违反选址要求的法律责任.3212.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3212.3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3212.4

4、污染水环境的法律责任.3312.5污染大气环境的法律责任.3412.6固体废弃物未按要求贮存处置的法律责任.3412.7违反排污申报规定.3412.8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责任.3512.9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责任.3512.10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违法责任.351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责任.36附一: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37附二:畜禽养殖场(小区)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范例.42附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范例.46附四: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例.54附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范例.5

5、7畜禽养殖场(小区) 环境守法导则为维护畜禽养殖场(小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规范自主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表现,实现畜禽养殖场(小区)知法、懂法和守法,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导则。1.适用范围本导则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守法依据、基本权利、基本义务、选址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守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环境违法责任等方面。本导则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6、、标准规定,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自身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自主环境管理,提升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环境违法风险,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实现企业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未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亦可参考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2.1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本导则所称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畜禽养殖场所。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划定规模标准的地区,采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

7、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2.2 禁养区本指南所称禁养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2.3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圈舍垫料、畜禽尸体、散落的毛羽等。2.4 畜禽养殖污水是指冲洗畜禽养殖粪污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等所产生的污水。2.5粪污是指畜禽排泄的粪便、尿液。2.6垫料

8、是指畜禽养殖圈舍铺垫的材料,一般采用锯末、稻壳、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也有采用拌合生物菌种的生物发酵垫料。2.7恶臭气体是指畜禽排泄或饲养场所散发出的臭气,一般由氨、硫化氢、吲哚等物质组成。2.8 环境敏感区本指南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3.守法依据

9、3.1 法律3.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1.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2 法规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3.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1.13侵权责任法3.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2.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3.3 规章3

10、.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3.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3.3.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3.3.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3.3.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3.3.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3.3.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3.3.8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3.3.9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3.4 标准3.4

1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4.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4.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4.4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3.4.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3.4.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3.4.7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3.5 其他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4.1 依法监督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同时可依法监督执法人员规范执法。4.2 检举控告根据环境

12、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4.3 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4 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4.5 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规定,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6 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7 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4.8 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4、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4.9 申请赔偿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5.基本环境法律义务5.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保目标责任、设备和环境应急管理、排污总量控制和核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清洁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5.2 配合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5、”。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或者其他依法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5.3 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觉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具体环境保护措施、责令采取消除环境危害治理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即使认为该行政决定不当或者违法,在未经合法程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也不能拒绝执行。5.4 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法、水污染

16、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污染事故的处理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发生污染事故时,除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外,还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5.5 赔偿污染损害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5.6 加强自主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

17、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要求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机制。5.7 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8 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9 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18、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10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有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6.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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