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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docx

1、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

2、,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

3、通肇事罪。谢谢!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14:51:59 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

4、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 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 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14:53:58 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14:54:09 田晶(浙江公诉队):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14:54: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14:54: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14:55:00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14:55:30 傅忆

5、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14:55:56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14:56:09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14:56: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14:57:05 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14:58:21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14:58: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14:

6、58:45 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14:59:05 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14:59:32 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14:59: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15:00:07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15:00: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15:00:38 张凯(广东律师队)

7、: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15:00:48 许航(浙江公诉队):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15:01:03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15:01: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15:02:37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

8、进行归纳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15:03:28 田晶(浙江公诉队):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15:06:49 黄琦鑫(广东律师

9、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15:07:27黄琦鑫(广东律师队):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刑

10、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15:07:37如果对公诉队提出小小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到这个案例设定的时间在2010年7月,时间点很有意义,为什么?因为在今年5月1号,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也在本案当中成为焦点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33第1条,刚才大家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好像忘了,或者说没有提到这一条,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机关学习、运用,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以,我想今天借着这个机会,由于我们新修订的刑法,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醉驾入刑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处罚。再次对今天两个队的精彩表现表示

11、感谢,谢谢大家!15:15:53中国律师网:案例加薪噩梦-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

12、,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主持人撒贝宁:针对本案,苏强到底是否构成绑架罪、累犯,现在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30:32 王莉(江苏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绑架罪

13、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15:36:20 主

14、持人撒贝宁: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36:37 衡静(四川律师队):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

15、犯。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15:37:52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15:38:25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15:41:55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15:42:02 张岩(江苏公诉队):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15:42:15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想问控方,他为什

16、么只找李艳呢?15:42:41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张岩(江苏公诉队):举报能够产生债吗?15:43:10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2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15:43:20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这让我们举报人情何以堪?15:43:39 张岩(江苏公诉队):李艳的举报导致了苏强的损失,对方辩友,难道去卫

17、生部盗窃那就不是盗窃了吗?15:43:55 刘星(四川律师队):你们说苏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为什么是5年呢?15:45:07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累犯是对于犯罪人格的从重处罚,苏强为什么要把李艳放在自己家中呢?15:45:18 衡静(四川律师队):你把苏强看成了是一个圣人。在本案当中苏强只有对李艳有绑架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暴力的行为呢?可以看出他很温柔吗?15:45:33 张岩(江苏公诉队):难道对方辩友要求我们只有绑架陌生人才是绑架吗?15:45:48 刘星(四川律师队):难道说苏强真是一个为了2万元就永不归家的人吗?15:46:19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三个环节:控辩双方归纳

18、总结发言环节。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46:59 张岩(江苏公诉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辩论不是导致分歧。在刚才的辩论当中,苏强要钱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就如同认为关公大战孙悟空荒谬。难道苏强可以盗窃卫生局的财产来弥补损失吗?辩方还认为只要苏强自以为存在债务就不认为是绑架罪。我们判断是否要用我们社会一般人的规范,而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本案中,苏强被查处是他使用地沟油是必须付出的法律代价,而对方辩友认为应该由举报人买单?15:49:29 张岩(江苏公诉队):综上,苏强要钱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观上构成绑架罪。下面我们再看累犯,累犯所考察的是曾经受过刑法处罚的人是

19、否知道悔改?针对的是主观之恶。他犯罪之时就已经表明了主观上的之恶。在我们每个人都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的今天,需要多少个李艳挺身而出,更需要法律能够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如此,才会让正义不再孤立无援,才会让每一颗社会良心不会冰凉如水,谢谢!15:49:39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49:40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来自四川,三年前的那一场地震让我们领悟了生命的可贵,生命的可贵是自由的。苏强行为构成犯罪,我们双方的争议是在于构成何罪?关键在于苏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在主观方面,控方以债的一般法律特征替代苏强的认识,定罪的是苏强的心理状态,其主观虽有恶意,却没有

20、绑架基本行为特征。控方认为,索债无理,还有非法拘禁就构成绑架,刑法400个罪名当中,绑架是其中之一,苏强的行为是有危害,但是否符合罪行的原则?对方的严谨让我们非常钦佩,但是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苏强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五年时间不构成累犯。但是在法律之内当用天理人情在。谢谢!15:51:28中国律师网:案例:致命的婚姻 汪海与刘丽结婚后600余天,经常对刘丽实施殴打行为。不堪忍受的刘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海得知后十分气愤。一个月后,汪海因琐事对刘丽进行殴打、脚踹,持续几分钟。次日,刘丽死亡。经医生鉴定,刘丽是因身受重伤致死。19:27:51 到底汪海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21、还是虐待罪?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本案最后一次的殴打我们看到,在力度、激烈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如何符合虐待罪一贯性的特征呢?19:34:05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是否发生变化还要看案例的交代,请问,本案当中虐待罪有没有死亡的后果?19:李光林(重庆公诉队):本案的打骂还没有违背一贯性吗?19:34:30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伤害罪也有死亡的后果,两个死亡的后果区别在哪里呢?19:34:42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我们先要看到本案当中的最后一次殴打和之前的殴打有没有区别,这才是对方辩友需要为我们回答的问题。19:35:00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妻子死亡的原因在案例交代是长期殴打积累所

22、致,不是一次性造成的。妻子是在最后一次殴打15天以后由真菌感染,不是汪海直接打死的,真菌感染真的有啊!19:35:19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我们要依据法律说话,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持续家庭的暴力就构成虐待。持续性就是虐待罪的最重要特征,请问这一规定有吗?19:35:33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汪海主观故意的变化,我们来看一下刘莉的伤情,您知道临床表现是什么吗?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本案当中汪海到底有没有持续殴打行为呢?这些行为有没有?19:36:08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首先要了解伤情,刚才的伤情是有好几种严重情况,汪海看不到吗?19: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汪海持续经常的殴打妻子,这就是持

23、续性。那么,如果殴打的结果是妻子由于长期积累造成伤害的结果,并且最终死亡,这就是虐待罪。请问控方,他们的主观故意有什么区别呢?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是不是你告诉我们说打老婆多打几次,判的刑就轻是吗?19:38:21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这是断章取义。19:38:34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我们可以看到,刘莉的身体已经经过长期的殴打处于长期的病态状态,汪海明知的情况加大殴打的力度,请问为什么他的殴打还再继续?赵琳琳(辽宁律师队):汪海不同意离婚是为了伤害和杀人方便吗?19:39:02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可是同样不是为了虐待,我们判断它的主观行为必须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他的行为,您如何论

24、证他有这个虐待的行为呢?19:39:14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汪海生气了就打妻子,这不是对妻子的摧残和折磨吗?这早已超过了虐待。请问辩方,作为汪海不想离婚就等于他不想伤害妻子吗?19:39:25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只要为了打服妻子,最后以至于打死,这也是符合逻辑吗?19:39:37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请问最后的一根稻草是谁放出去的呢?是持续的殴打是持续的虐待行为啊!19:40:57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最后一次行为是导致了刘莉死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直接行为。我们都知道,因果关系有它的客观性,直接性,本案表现在哪里?就是最后一次殴打她诱发了新伤

25、,这就是导致最后死亡的最终结果。19:41:06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控方总是说到死亡的结果,请问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19:41:15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不是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我们关键在于死亡的结果是什么。19:41:26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控方总是说打的那么惨,确实是死。康熙辞典说,虐待本身是残忍的一面,控方难道不同意康熙辞典吗?19:41:35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在妻子与丈夫之间如果持续经常殴打,这就是虐待罪。19:41:45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以虐待为目的还是以伤害为目的,这是区分两个罪名的重要区别。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19:41:54 赵琳琳(辽宁律师

26、队):不可动摇。19:42:04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辩方最后这几个节奏非常好,但是听到时间到的提示后,就要停止了。我一直以为法律的论辩基本上论据都是法典,没想到康熙辞典都出来了。双方唇枪舌剑,八分钟,双方都各有四分钟的时间,是否充分说出了自己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能够说服我们今天现场的各位评委,当然不一定从法理上,最终的论辩大赛还有论辩技巧的展示。接下来我们要给双方各一个机会进行最后的归纳总结发言。首先有请控方的三辩。19:42:37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沉默不代表赞成。我们得出这样的理论,家庭暴力致人死亡,只要打的新旧伤无法分清,不管怎么残忍都得出这样的错误结论。其实有

27、三个错误的结论:一在法理层面,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关键在于对伤害的后果到底是怎么侵害?第二个层面,在于逻辑层面。认定全案为虐待行为,违背了司法逻辑法则。第三,在认识论层面,辩方忽略了刘莉长期遭受殴打身体的表现,所以,无法评价汪海的主观变化。其实针对这样的辩论,我们更需要反思,刑法之所以设立虐待罪这个轻罪名,是因为家庭成员总希望刑法的介入要保持谦抑,家庭矛盾不管怎么深,心中只有一种怜悯对方的表现。今天我们看到的汪海是恶性,我们说法律的功能既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良心才是最好的法律,谢谢!19:44:04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夫妻感情不管有多深也要有道德底线,表面看起来有一定道理。可是,通

28、过刚才的辩论我们看清楚了,这就是虐待罪,汪海生气就打妻子,但是并不是想打伤,不打头部、胸部和要害地位,死亡的原因是重要的事实,死亡的原因案件交代的很清楚,是长期所致,而不是最后所致。完全符合虐待罪的特征。控方犯的错误是脱离客观,一方面你们承认虐待罪有死亡的后果,却与死亡的后果推定伤害,却避而不谈死亡的原因,你们认为只要是殴打就是伤害,这符合客观事实吗?客观事实是什么?不是神马,也不是浮云。什么是公平正义?控方说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你说的非常好,只要是认定虐待罪就是最好的坚守。打击虐待犯罪,保护妇女和儿童,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个家庭。19:45:03案例丢车迷案-王宏盗窃案王宏

29、向黄明借钱4万元,黄明要求王宏打借条,王宏将车钥匙交给黄明称车子值30万,先抵押给他。如果自己不能还给黄明欠款,黄明可以将车子卖掉。从那之后,王宏又向黄明陆续借了26万元。但王宏发现自己不能还给黄明30万元欠款,就将抵押给黄明的车开走了。之后,王宏向黄明还款4万元。但此后黄明多次催缴王宏剩余欠款未果,遂拿起电话向警方报警。控方: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方:王宏的行为不不构成盗窃罪主持人撒贝宁:相信看完这个辩题,所有的观众此刻在心里都有自己的一个判断,到底王宏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他因为要钱把车抵押给别人,因为无法还钱就把车开走了,这是盗窃吗?针对本案,下面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请控诉方一

30、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卢瑶瑶(广东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正如刚才主持人所说,看完刚才的短片,大家心中一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车主王宏能否偷自己的车呢?我方认为,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有三:第一,这都是王宏惹的祸,他先向别人借钱,之后又开走了车子,事情在发展中成了盗窃罪的课题。第二,王宏开走车辆的方式是秘密窃取,案情告诉我们,是王宏在凌晨四点偷偷将车开车,之所以选用备用钥匙就是偷梁换柱,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第三,王宏拿走车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开走车后说自己有急事开走了,并承认还会给还给黄明,这发展成为了刑事上的有罪过,行为性质当然超越了民事违约而构成了刑事犯罪。主持人

31、撒贝宁:感谢一辩给出的公诉意见,下面有请辩方一辩刘一(上海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控方说王宏盗窃,但是我们知道,常说的盗窃是只拿别人的东西,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王宏拿走的是他自己的车,这也算盗窃吗?当然不是。理由有三:第一,取车不讹诈,主观无恶意。但事实并非如此,面对之问,王宏既不隐瞒也不索赔,还继续还款。第二,盗窃无依据,要举报王宏为盗窃,黄明对车的占有是否合法,双方之间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是质押还是抵押还是留置呢?案件不明确。钥匙不存在,法律效益并不存在。我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是一对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他们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道德对他们有谴责,法律却爱莫能助。第三,根据刑法91

32、条的规定,此时我们取走可能构成盗窃,但是本案恰恰不具备这样的情形。退一步来讲,王宏最多是民事违约,绝不是犯罪。我们说法律的力量在于禁止我们侵犯别人的权益,王宏无罪,谢谢!主持人撒贝宁:辩方认为尽管车辆在对方手里,但是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约定的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占有,因此,不构成盗窃。双方观点展开之后,会有怎样更多的论据支持呢?接下来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张孟东(广东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刚才辩方认为本案的合同不成立。我们知道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对方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从实质上理解,本案的质押合同成立,并且生效。按照你方的逻辑,如果他不是占有,那他是非法占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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