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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1、停车场管理办法停车场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XX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含县城)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室内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

2、交通枢纽、道路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选址建设或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临时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泊位。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临街建筑退线区、人行道、广场等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第四条【停车场建设总体原则】停车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规建统筹、分类施策、以人为本、高效利用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

3、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设施为补充的智慧型城市停车系统。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停车场工作的领导,将停车场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创建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第六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审查备案、监督检查;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停车场相关管理规

4、定的行为给予处罚。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满足规划前置条件基础上,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停车场的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清理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长期停放影响城市容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对违反本办法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动态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定非定时价格收费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运营的监督检查;对违

5、反本办法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枢纽、道路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准入和投放的监管。审计、国资、园林、商务、税务、卫健、教育、体育、人防、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公众参与】鼓励对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侵占公共场所违规设置私人停车位(场)、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开展维护停车秩序志愿活动;健全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第二章 停车

6、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停车场规划原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住建、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组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支持政策】市人民政府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支持政策。鼓励利用人防工程、绿地广

7、场地下空间、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暂未利用的储备地、代征及收储的边角地、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土地、闲置厂房等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间,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停车场。第十条【建设程序】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不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安装施工告知、使用登记手续,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其他手续。临时停车场参照地面停车场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建设要求】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按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可以设置或者预留供

8、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投资或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的,相应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十三条【专用停车场的建设】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建设应当满足本单位基本停车需求。第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

9、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第十五条【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及时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路内停车泊位。人行道原则上不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确有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条件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城管、规划部门意见并统一审批设置。第十六条【限时段停车泊位】居民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

10、,在保障道路安全通行前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停车泊位。限时段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路段、时段等内容。在限时段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第十八条【退线区停车场】利用建筑退线区范围设置的停车场,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用地性质和界限认定,严禁跨越道路红线设置。第十九条【换乘停车场】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私家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

11、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二十条【停车落客区】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停放点】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四)其他有关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点的要求。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主体】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由市政府国有独资公司管理运营,收费全部

12、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收支情况。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依法委托停车场经营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第二十三条【经营手续】利用停车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停车场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的停车场项目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完成

13、立项审批。(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单位请示;2.项目申请报告;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第二十五条【停车场备案】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信息登记表;(二)土地性质、权属证明、停车场平面示意图;(三)营业执照;(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五)其他相关资料。已备案的停车场相关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发

14、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做好退费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二十六条【收费定价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场、车站、公立医院、路内泊位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等具有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发改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城市综合执法、住建等部门,科学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明码标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

15、务费,不得擅自提价。除政府定价以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单位依照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在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停车信息采集和智能化管理】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场智慧管理平台,开放对接停车企业现有平台,接入多业态的停车管理信息,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推进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信

16、用体系。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停车场智慧管理平台。停车场智慧管理平台的信息应当保密。第二十八条【错时共享】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和个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依托停车场智慧管理平台实现停车泊位有偿使用、错时共享。鼓励大型商业、体育场馆等设置的停车场在闭店(馆)后,以非定时价格对社会车辆错时开放。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临时停车服务】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临时停

17、车服务。第三十条【停车场管理规定】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确保各项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军车免费标志等;(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事项;(三)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闸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四)配备必要的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配置统一服务标识,引导车辆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五)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消防、防汛等经营管理制度,保持场内环境卫

18、生整洁;(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或者遇到火灾水灾、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或者设置障碍致使车辆不能停放;(八)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九)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向车辆驾驶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按国家规定对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十)划设消防车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十一)国家、本省市其他相关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停车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二)固定资产投资的停车场项目未经审

19、批;(三)未按规定备案;(四)侵占公共场所、私自圈地设置停车场(位);(五)未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不按公示价格收费、不开具正规收费票据;(六)公共停车场改变公共使用性质和用途;(七)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数量,擅自变更停车场交通组织;(八)擅自设置或者撤除路内停车泊位;(九)在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因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或者道路大修改变等情形除外;(十)占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低价出租、出让、转分包;(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个人权益保护】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在划定

20、区域收费、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第三十三条【设施维护】路内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其经营范围内的停车设施,保障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清晰、完整。消防部门应当指导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停车场出入口行车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经营、谁养护的原则,由经营单位及时进行维护。第三十四条【停车行为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二)不得在盲道、公交站点、绿地及有禁止停车标志、

21、标线的路段停放;(三)不得将车辆长期停放在路内停车泊位上;(四)不得违法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五)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六)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七)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八)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非机动车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车辆停放管理主体责任,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和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

22、放点停放。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划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需要进行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

23、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接入智慧管理平台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接入智慧管理平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停车场管理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

24、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未经审批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停车场项目未经审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未经备案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上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私自圈地的处罚】违法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侵占公共场所、私自圈地设置停车场(位

25、)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撤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乱收费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任意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者其他公共用地,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自有场地,硬行索要他人机动车停放费用,或者冒充场地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人或者合法停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机动车停放费用的,依据XX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挪用停用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七)项

26、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中设置的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性质和用途,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占一还一”的原则补建停车设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六条【擅自设置撤除泊位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七条【影响泊位使用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在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

27、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援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建筑退线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二)“路外”“路内”,是

28、指道路红线外统称路外,道路红线以内统称路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三)“非定时价格”,是指不按小时累加计费,按时段计费。第五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XX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XX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停车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申请审批、备案。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城市停车设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我市汽车保有量逐年持续上涨,截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汽车保有量为319万辆,其中

29、主城区136万辆,县城区183万辆。按照1比1.1比例计算,市区停车泊位需求149.6万个,现有停车泊位缺口量大,群众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停车难、乱停车”已经成为全市普遍存在和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由于缺少科学规划和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占用公共资源从事违纪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了城市人居环境,降低了城市运行效率。为从根本上依法解决停车场审批程序不规范、管理职责不明晰、停车难、收费乱,特别是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等系列问题,满足人民日常工作生活基本需求,营造科学有序的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市政府出台XX市停车场管理办

30、法,厘清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设置审批流程,科学管理停车场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势在必行。二、起草过程和依据自2019年起,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针对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先后到XX等地学习考察,并召开座谈会、调研会10余次,为推进政府规章制定打下坚实基础。2021年6月,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尽快出台停车场管理政府规章的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在学习借鉴外地停车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XX民法典XX行政许可法XX行政处罚法XX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

31、我市XX市规范停车场管理工作方案,起草完成了XX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此期间,我们先后组织市直各部门、市人大专家委员、律师和相关领域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停车场经营企业、有车族、无车族等相关利益群体,对办法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的论证,并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系统归纳整理,修改完善。鉴于停车场管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市交管局下步还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三、主要内容办法共设总则、规划和建设、经营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共51条。(一)第一至第七条:主要阐明办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

32、范围和停车场的定义,以及我市停车场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二)第八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停车场的规划原则、建设程序和建设要求。(三)第十二至二十一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和限时段泊位、退线区停车场、换乘停车场、停车落客区及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要求。(四)第二十二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停车场经营主体、审批备案程序、收费方式、停车场管理规范和停车行为规范、停车禁止行为以及非机动车管理规范,明确了停车场实行信息化管理、错时共享等措施。(五)第三十六至四十九条: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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