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
2、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监察、财政、规划、房管、土地收储中心、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3、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经营性用地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制订市区年度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报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审批
4、后执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前期的开发整理工作。出让存量建设用地,必须权属清晰、四至清楚,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先行收储并负责落实拆迁补偿事宜;出让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先行完善征收报批手续并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补偿事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所在区域内出让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及相关区政府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计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主要规划指标、起始价或起
5、叫价以及出现问题时的处置预案。起始价和起叫价应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平均市价,考虑预期利益提出。 地价评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每宗地应选择2家评估机构评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在开标、拍卖、摘牌会开始前1小时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 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工作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其程序为: (一)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相关区政府的负责人,听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汇报出让宗地情况。参加人员全部关闭通讯工具,并交行政监察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参加人员待招
6、标、拍卖、挂牌会结束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相关区政府负责人各一位(不少于四位,不多于五位),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标底或底价确定后,参加研究的人员须在标底或底价单上签字,当场密封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在市行政监察部门监督下,递交给开标、拍卖、摘牌会现场的公证处公证员。 (三)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每次开标、拍卖、摘牌会实施现场监督,在参加每次开标、拍卖、摘牌会时应同时派两位人员参加,一位实施对标底或底价研究确定人员的监督;一位实施对开标、拍卖、摘牌会现场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九条 拟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可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先
7、行收购储备,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净地”出让,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毛地”出让。 以“毛地”公告、“净地”交付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收储中心、相关区政府必须对交地时限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发展改革、规划、房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 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予以调整。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
8、让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和土地收储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收储中心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定若干个,拍卖公告公布前,由市土地收储中心选择其中两家拍卖机构,确定一家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指定的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对评估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宗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
9、收储中心在省外12家以上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的公证机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指定,拍卖机构委托;招标或者挂牌出让的公证机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指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 参加开标、拍卖、摘牌会的负责同志应根据出让宗地的起叫价(起始价)来确定: 出让起叫价(起始价)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监察部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市土地收储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到开标、拍卖、摘牌会现场;出让起叫价(起始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应同时到场;出让起叫价(起始价)
10、在1亿元(含)以上,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同时到场。 第十五条 出让宗地的建设工期和建设工期保证金,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出让金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将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出让宗地竞投、竞买保证金数额的20%转作建设工期保证金;1亿元以下的,将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出让宗地竞投、竞买保证金数额的40%转作建设工期保证金。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招标,由
1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随机产生,其中外地专家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二)规划用地红线图(电子地图); (三)出让用地红线图(电子地图); (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设计方案; (五)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六)投标地点及截止日期;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评标标准及方法; (九)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12、同、中标通知书样式;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少于20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开标前1日确认其投标资格; (四)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勘察现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按招标文件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相关事宜; (六)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
13、标箱或在开标会现场递交; (七)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八)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人,并报市政府确定; (九)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十)中标人在中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中标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定金;定金在按合同支付最后一期出让金时方可冲抵出让金; (十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出让结果; (十二)中标人按照
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编制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并盖印章。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或在开标现场递交。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的资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年度会计报告等; (二)出让地块的开发使用方案说明; (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
15、求; (二)以竞价方式决标的,采取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当场决标,以价高者中标; (三)以综合评标方式决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决标,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提供资料不齐的; (三)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四)同一投标人对同一宗地有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五)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投标的。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招标条件签订国有土
16、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中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 (三)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活动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拍卖企业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细致、便于操作和事后监督的格式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拍卖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公告; (二)竞买须知; (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7、(五)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买申请书和委托书样式; (七)用地规划红线图(电子地图); (八)土地出让红线图(电子地图);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举行前不少于20日内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按拍卖文件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 (四)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的规定报名参加竞买; (五)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竞买保证金; (六)拍卖机构按照委托拍卖合同进行拍卖; (七)竞
18、得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时竞得人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保证金转作合同定金,在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最后一期出让金时,定金方可冲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不计息); (八)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出让结果; (九)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
19、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挂牌内容应包括: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应制定竞买须知,在挂牌交易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 挂牌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挂牌公告; (二)竞买须知;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五)挂牌竞买报价单样式; (六)竞买申请书和委托书样式; (七)用地规划红线图(电子地图); (八)土地出让红线图
20、(电子地图);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20日; (二)竞买人勘察现场,出让人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挂牌相关事宜; (三)竞买人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资信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后,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五)竞买人填写并向出让人提供竞买报价单; (六)出让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和竞买人及出价时间等;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八)竞得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21、让合同,签订合同时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转作合同定金,竞得人在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最后一期出让金时,定金方可冲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不计息); (九)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出让结果; (十)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可以多次填报竞买价格,其增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竞买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 第三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
22、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挂牌出让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五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的确定过程,应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3、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不能按时实现,致使中标人、竞得人经济损失的,依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该机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四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发布的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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