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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docx

1、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篇一:公司章程-及会议纪要】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继忠和赵红侠共同出资,设立迁西县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

2、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万元)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

3、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次,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4、、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5、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6、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8、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2013年 *月*日 股东会决议

9、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用电话告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选举*为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四、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经公司股东会审查,以上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 全体股东: 2013年*月*日【篇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纪要】 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

10、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出资设立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

11、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

12、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13、、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

14、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1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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