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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docx

1、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篇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做好行政复议文书的收集、整理及立卷归档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复议档案,促进依法行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8年11月4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方文书

2、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行政复议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内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行政复议机关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复议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第三条行政复议文书不同年和案件单独立卷,一案一卷或者一案数卷;跨年度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在结案年立卷归档。第四条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实行正卷和副卷制度,按一案一号的原则统一编一个案卷号,分卷之间单独编归档号。正卷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副卷是不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第五条

3、立卷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整理。密不可分的文书材料依顺排列在一起,文电应合一立卷。排列时应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内容相同的文书材料只存一份,特殊情况除外。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制作人等,按时间顺序登记造册。第六条立卷的文书材料应当是打印件及钢笔或者毛笔书写、签发的原件,字迹要清晰。第七条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即应开始立卷的准备,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文书材料,做好立卷的准备,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文书材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第

4、八条归档的物证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入证物袋,并在证物袋上标明物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能附卷保存的,应将其照片附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物证的名称、规格、特征、保管地点等。第九条立卷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程序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具体顺序为:(一)正卷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登记表4、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本及其送达回证5、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记录)及其附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7、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8、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9、行政复议告知书10、不予受理决定书11、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2、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

5、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4、被申请人答复书及其附件15、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及其调查取证材料16、停止执行通知书17、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18、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1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2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21、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22、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23、延长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24、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26、强制执行申请书27、其他需要立卷的文书材料28、证物袋29、备考表30、卷底(二)副卷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批准表4、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5、内部请示报告及其批示件6、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记录7、行

6、政复议决定审签表及其拟定稿8、结案报告9、机密抄件10、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11、备考表12、卷底第十条案卷材料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逐页编号。每册都从“1”开始,分册之间不连续编页号。正页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声像材料在声像盒的脊背处逐件编号。第十一条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将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日期等填写清楚并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材料应当拟写题名。文书材料的题名不得随意更改或者简化。第十二条有关案卷文书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第十三条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案卷封面、

7、卷内目录一律使用铅笔或者毛笔书写。第十四条文书材料装订前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一)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二)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材料应当附抄件;(三)主要外文文书的材料要翻译成中文;(四)文书材料纸面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另用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五)必须归档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得撕揭;(六)文书材料的金属物必须剔除。第十五条案卷每册以200页左右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案卷装订后,在卷底装订线上加封,并加盖骑缝章。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文书材料应当在行政复议

8、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立卷。装订成卷后,由承办人提出保管期限后,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随卷移交的声像材料,应当有声像档案目录。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机构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卷。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材料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行政应诉案件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参照本办法办理。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1998年11月4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篇二:内蒙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目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目录1、行政复议申请书-1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33、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行政复议答复书、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目录-54、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65、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7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7、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98、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109、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签表-1110、受理行政复议审签表-1211、行政复议答复书-13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413、行政复议和解协议-151

10、4、行政复议调解书-1615、行政复议调(和)解审签表-1816、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1918、行政复议听证记录-2119、行政复议案件讨论记录-2420、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52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审签表-262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72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审签表-2924、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3025、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审签表-3126、行政复议决定书-3227、行政复议决定审签表-3428、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3529、行政复议中止审签表-3630、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3731、恢复行政复议审理审签表-3832、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3933、行

11、政复议终止审签表-4034、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4135、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4236、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审签表-4337、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4438、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审签表-4540、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签表-4741、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484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审签表-4943、强制执行申请书-5044、强制执行申请审签表-52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5346、行政强制执行审签表-5447、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5548、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5649、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审签表-5750、行政处分建议书-5851、行政处分建议书审签表-5952、行

12、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6053、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审签表-6154、行政复议意见书-6255、行政复议意见书审签表-6356、行政复议建议书-6457、行政复议建议书审签表-6558、行政复议回避申请书-6659、同意回避申请通知书-6760、驳回回避申请通知书-6861、行政复议回避审签表-6962、当事人地址确认书-7063、行政复议电话记录-7164、送达回证-7265、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记录-7366、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递交登记表-7467、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7568、行政复议有关材料查阅审批表-7769、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登记表-7870、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记录-79篇三:内蒙古自

13、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

14、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

15、划;(三)有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四)有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五)有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六)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七)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不具备前款(六)、(七)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代理。第八条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建设项目发包给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第九条建设项目发包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国家和国有企业投资,其他公有形式、股份制形式投资,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建设投资在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必须实行招标。抗灾救

16、灾、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以不实行招标。公用和民用建设的单位工程只能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第十条工程施工招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概算)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立项批准书并列入当年计划;(二)有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四)有工程承发包合同;(五)工程质量监

17、督已经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开工的决定。准予开工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准予开工的,书面说明理由。在限期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第三章承包管理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建设项目必须具有下列证件:(一)营业执照;(二)资质证书;(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承包矿山、矿场、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危险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自治区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自治区内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任第十五条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需要务,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18、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分包的工程,可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禁止倒手转包工程。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格管理,不具备资金、技术、工程承包、管理能力的不得批准开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承包工程;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图签。第四章工

19、程建设监理、咨询管理第十九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必须具有下列证件,方可接受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进行监理和咨询:(一)营业执照;(二)监理咨询资质证书;(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第二十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实行资质等级制,其资质等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越级承接监理、咨询业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工程建设监理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条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工期定额、价格规定,合理计价,不得附加不合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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