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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docx

1、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合同编号: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 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 1 章定义和解释 1 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定义如下: 111 电厂: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 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单机容量为 兆瓦,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号机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 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 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 时(kwh)。113 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

2、第 41 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114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 441 款规定的购电量。115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 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116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 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7非计划停运: 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 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 5 类:第 1 类为 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 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 第 3 类为可延至

3、6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 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 4 类为 可延至 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 5 类 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118强迫停运:第 117款中第 1、2、3 类非计划停运统称 为强迫停运。119 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 备用小时之和。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 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1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 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在无大修年度为;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

4、为。1112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 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1113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 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4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 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5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 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1116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 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

5、载超过规定值、 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 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7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 (包括电厂设备和并 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 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 超设计标准的地震、 台风、 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

6、应以任何方 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 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 日、月、年。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 2 章双方陈述 2 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 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 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

7、、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 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 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 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 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3 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 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 行。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 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

8、 运行状况等信息。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 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 厂机组所需的电力。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 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 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 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 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 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 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9、严格执行经购 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32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 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5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第 4 章电力电量购销 4 1 年合同上网电量: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 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 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同类型机 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据此确定年年合同上网电量为 乙千瓦 时。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 同上网电量为: 。42 等效可用系数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

10、于第 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 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 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 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43 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 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 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 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44 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 441 电厂机组合同年 (月) 度在第 43 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 原因造成超出

11、第 43 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 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 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 (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 (月) 超购或少购电量。442 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 52 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443到合同年度末, 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 量,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 金,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一年累计购电量一该年因售电人发 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 其中:累计购电 量=实际上网电量一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 购电量 政府

12、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 5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 451 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 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 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 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2)电厂机组超出第 4. 3 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 4. 3 条规 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 2 分钟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3)紧急 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452 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

13、算,同时售 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 超发电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x 24 5. 3对售电人违约 少发电量部分,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 发电量违约金,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 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 54 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第 5章上网电价 51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 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补偿电厂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由合同双方 协商确定。经双方协商,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确定为: /(千瓦时)。5. 2

14、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售 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 /(千瓦时)。5. 3 临时上网电价在电厂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 行。第 6 章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二) : 。62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 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 集、处理、分时

15、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 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6.2.2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1448 XX)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 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6. 2. 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 0. 2s 和0. 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117883-1999)和多功能电 能表(dl/1614-1997)的要求。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 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 (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 远传的功

16、能, 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6. 2. 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 安装完毕, 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 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 规程(dl/1448 XX)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 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 应分别安装计 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 电能表应满足第 623 款的要求。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 双方确认的电 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

17、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 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 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 62 4 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 使用。63 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 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 装、调试(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电厂应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12356789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 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

18、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 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 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 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 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 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 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65 计量异常处理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 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 构

19、,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 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 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 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第 7 章电量计算 7 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 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 24:00 时抄见电 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 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

20、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 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 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 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 71 条所指 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 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 抄表。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 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 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 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

21、量: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购电人 送电、按第 61 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732 用网电量:用网电量为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 机组全停时,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 61 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 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第 8 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 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8. 1. 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 对应 的上网电价(含税) 82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

22、72条完成抄表 后,售电人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结 算单和电费计算单 后,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 电量结算单 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8. 2. 2 购电人在收到售电人传送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 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售电人。经双方协商修正后,售电人将修正后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 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如购电人在收到传真后 3 个工作日内不通知售电人有异议,则视 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8. 2. 3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 电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

23、的电量结算单 、电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 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 ( 1 )收到上述原件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 50;(2)收到上述原件后的 1 5个工作日 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 50。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 自逾期之日起, 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 %。0. 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 。加收违约金。 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8. 3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支付电厂机组单机调试运行期结 束后,购电人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比照第 8. 2 条进

24、行。8. 4 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购电人电网或售电人电厂机 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8. 5 临时电价与批复电价差额调整的电费支付对于临时结算电价 与批复电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结算电费差额部分,双方根据第 5. 3 条 的约定和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确定差额后的一个月内清算 完毕,多退少补。8. 6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6. 5条约定, 由于计 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 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8. 7 用网电

25、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7. 3. 2 款计算的电厂用网电 量,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标准核算电费,电厂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电厂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 定支付用网电费。88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 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 1 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89 付款方式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 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 银行帐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 面变更后的相同。810 资料与记录双方同

26、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 以备根据本 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第 9 章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 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 是:(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 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 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 知另一方,并在 3 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

27、时间、事件性 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 施。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 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 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 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 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 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

28、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 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 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第 10 章非计划停运 10 1 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 的电厂机组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累计为 小时。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等效非计划停运小 时超过该年度允许值,则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超过的小时数计算的 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102 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

29、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 运中,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为 次。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强迫停运次数超过 该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则每超过 1 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 以 2 小时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103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 (包括非计划降低 出力)而少购的电量,按照第 443 款执行。104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强迫停运, 则每停运 1 次,按 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 2 小时计算的电量增加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第 11 章违约责任 11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1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

30、定以外, 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 约责任还包括: 。11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 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1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 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 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 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11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 12 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并

31、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122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12 3 在本合同期满前个 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第 13 章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 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 14 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4 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 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 121 条。14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均无权向第 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14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双方同意对本 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 办法、规定等;(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44 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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