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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市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docx

1、fy市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xx市2017年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2016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通过摸索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的有效做法,构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新机制,进一步提高规模养殖场实施强制免疫的自主性、灵活性,夯实其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深入推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保障全市畜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二、

2、工作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因地制宜,企业自愿、部门审核,强化监管、稳步推进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保障畜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接补贴试点(以下简称直补试点),探索建立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实施强制免疫的财政补贴制度、补助办法,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的运行机制,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开,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质量。四、试点内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的、依照国家和我省动物防疫强制免疫计划自行免疫的疫苗,给予其政府采购疫苗

3、等值的疫苗补助。1.试点病种:根据我市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先打后补”试点。2.试点对象: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企业。养殖场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效果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企业申请、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审核,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养殖企业。3.试点范围:各县市区根据本地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可选择1个或多个有条件规模养殖企业进行试点,也可以龙头企业为试点单位。五、补贴标准生猪:根据出栏量(产地检疫数),每头补贴2.32元(自繁自养场)/1.88元(非自繁自养场)。按照产地检疫数量为基数核算补贴,其中自繁自养的规模场,按照产地检疫数字1:1.23的比例进

4、行核算补贴(考虑到生猪死亡率和存栏母猪有效产能和疫苗损耗,按照每头能繁母猪年出栏育肥猪17头、牲畜死亡率3%、疫苗损耗8%的比例进行测算,以年出栏生猪100头为例,(10017+100)97+0.081.23),折合每出栏一头猪补贴口蹄疫疫苗费2.32元。非自繁自养的规模猪场,按照产地检疫数字,每出栏一头猪给予牲畜口蹄疫疫苗补贴1.88元。蛋鸡:按照存栏数,每羽每年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2毫升(四次),苗禽死亡率按照13%、疫苗损耗按照8%、疫苗按照指导价0.2元/毫升进行测算,每羽禽补助疫苗费(10.87+0.08)20.20.49元。肉禽:按照出栏数(产地检疫数),每羽每年免疫高致病性禽流

5、感疫苗0.5毫升(一次),苗禽死亡率按照13%、疫苗损耗按照8%、疫苗按照指导价0.2元/毫升进行测算,每羽禽补助疫苗费(10.87+0.08)0.50.20.12元。肉牛进行O型和亚洲I型免疫,根据出栏数(产地检疫数),按照疫苗损耗照8%、死亡率1%进行测算,肉牛饲养周期约9个月,在此期间进行使用二价疫苗免疫三次,疫苗指导价0.5元/毫升,每头牛每年补助疫苗费(1+0.01+0.08)320.53.54元肉羊:羊进行口蹄疫O型、亚洲I型免疫,根据出栏数(产地检疫数),按照死亡率3%、疫苗损耗8%进行测算,每只羊平均一年免疫口蹄疫两次,每次使用口蹄疫疫苗1毫升,疫苗农业部指导价0.5元/毫升,

6、每只羊每年补助疫苗费(1+0.03+0.08)20.51.10元。六、申请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试点先打后补,由养殖场向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审核通过方可实施自行免疫,免疫后按规定进行补贴: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2.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具有相应的专职防疫人员(执业兽医);4.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5.企业养殖和防疫档案真实完整(连续一年以上);6.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7.具备抗体监测条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抗体监测,抗体合格率符合我省要求;8.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规模大小各地自定),符合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七、工作流程(一)确定试点规模企业。1. 2017年1月,根据省、市方案细则要求,在调研、会商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2.2017年2月,对“先打后补”工作开展宣传发动,确定试点规模企业。3.2017年3月,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要求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参加“先打后补”试点申请及相关材料。4.资质审核。县级疫控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进行公示并进行批复,确定参与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名单。将试点企业汇总表(附件1)县市区兽医、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兽医、财政部门。5.通过审核后的试点规模养殖场签订xx市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

8、疫苗承诺书,并根据自身情况采购疫苗实施免疫。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免疫效果检测,并接受疫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二)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1、试点企业上报免疫相关资料。11月10日前,试点企业向县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上报免疫相关资料及补助经费申请。材料包括:(1)自购疫苗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2)全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3)强制免疫病种抗体监测合格报告原件,监测次数和抽样份数均须符合规定要求。原则上每季度检测1次,每年的4次,每次检测样品量: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另外各级动物疫控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进行采样检测,(4)购苗票据及每批苗的二维码标识。(5)养

9、殖和免疫档案。(6)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2.申报审核县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接到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动物疫控机构对规模场的免疫数量(生猪、肉牛、肉羊、肉鸡的产地检疫数、蛋鸡的存栏数)、免疫效果、养殖档案、疫苗购买等进行审核,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产地检疫证等材料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由县级疫控机构汇总并填写的经费汇总表,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按照规定的补贴比例,与财政局协调落实本级财政承担资金,并会同中央、省、市(市级对三区有补贴资金)、县各级财政资金一起,于年底前下达给养殖场户。中央、省财政

10、承担经费部分,待经费下拨市财政后再下拨到县市区。(四)总结评估。试点结束后,各县(市、区)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于12月底前,将各县(市、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兽医兽医局和市财政局。八、试点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实施强制免疫。申请自免的养殖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本场畜禽按程序进行免疫。同时,与当地兽医部门签订xx市规模养殖场自主购买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免疫承诺书。(二)规范疫苗采购。试点企业应当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企业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三)开展免疫效果评价。试点

11、企业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根据监测结果,积极进行补免或者调整免疫方案。监测可利用自有的实验室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进行。同时,要积极配合兽医部门开展的抽样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四)加强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养殖场要建立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记录,做好养殖和免疫档案,存档备查。及时上报免疫相关信息。(五)依法申报检疫。试点企业畜禽在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保存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疫结果处理单。外购动物的,要

12、保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履行报告、隔离检疫义务。(六)及时上报信息。养殖场需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畜禽进出档案和疫苗使用记录,并保存至2年以上;每半年将本场畜禽出栏和存栏情况、自购强制免疫疫苗信息(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等)、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监测及免疫效果等情况向所在地疫控机构备案并接受审核。对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经费申请资格,不预补助。九、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管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级动物疫控机构要结合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每半年对试点企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1次。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场,要及时组织补免。连续2

13、次免疫抗体不达标准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不予补助。2.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动物防疫监管,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对因免疫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直接取消试点资格,不予补助。3.加强疫苗使用的监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疫控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试点养殖企业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试点企业自主采购的疫苗为中试产品等不符合兽药和防疫管理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不予补助。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十

14、、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负责各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试点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和经费保障,做好补助资金的核发、公示和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县级疫控中心负责辖区试点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做好试点企业的疫病和免疫检测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试点企业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推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经费预算,加强经费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规模场递交的经费申

15、请,要及时组织疫控机构、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和验收,审核验收通过后,形成汇总材料,递交财政部门落实经费。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畜牧兽医部门递交的经费汇总表后,及时进行审批,确保按时将资金下拨给养殖户。附件:1.xx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养殖企业 汇总表 2.xx市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承诺书 (样本) 3.xx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养殖企业补助 经费申请表(样本)附件1:xx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养殖企业汇总表县(市、区):养殖场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地址畜禽种类存栏数上年出栏数自购苗种类备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县(市、区)财政部门盖章 附件2:xx市规模养殖场自购

16、强制免疫疫苗承诺书(样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现承诺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不断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控措施。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制定适合本场的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科学制定免疫程序并组织实施。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要求,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农业部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企

17、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专职防疫人员,配备相应的疫苗储藏、运输条件,建立健全疫苗采购、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用于本场,不倒买倒卖。四、按照管理规定,如实将本场畜禽免疫强制免疫疫苗自购品种、数量、生产企业情况、免疫程序及免疫情况每半年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次。五、主动加强本场内的动物疫病监测、畜禽强制免疫效果评估,认真做好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畜禽和补栏畜禽的补免工作,确保畜禽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发现畜禽不正常死亡及时按规定上报。六、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

18、等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盒养殖档案并按规定存档备查。七、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服从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积极配合动物疫控机构做好监测样品的抽样等工作。八、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本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九、本承诺书有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养殖场自己保存,一份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承诺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3:xx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养殖企业补助经费申请表(样本)养殖场信息场名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开户行账号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养殖情况畜禽种类存

19、栏数出栏数免疫数申请经费数本企业试点期存/出栏畜禽情况,按照每存/出栏一头畜禽种类给予 元补助的标准,申请补助经费 元。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以下为县级兽医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试点场材料审核情况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合同和发票是否齐全养殖场免疫档案、饲养档案等是否规范齐全试点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齐全4份有资质兽医实验室出具的动物疫病抗体检测报告原件(每季度1份,共4份),抗体检测合格。2份县级以上疫控机构出具的动物疫病抗体监测报告原件,抗体检测合格。兽医部门核定金额经核定,该企业年存/出栏畜禽 头/只,试点期间应补助该企业强制免疫疫苗经费 元。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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