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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优惠政策摘编.docx

1、养老服务优惠政策摘编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摘编一、养老服务增值税优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享受条件】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 48 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

2、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政策执行期】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办理方式】备案。二、养老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优惠内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享受条件】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

3、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办理方式】备案。三、养老服务机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优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优惠内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4、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享受条件】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四、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契税优惠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优惠内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政策执行期】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理方式】备案。五、养老院

5、耕地占用税优惠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内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政策执行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理方式】备案。六、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优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优惠内容】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政策执行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办理方式】申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优惠内容】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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