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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

1、最新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源:粤府办200253号 作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02-07-0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

2、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

3、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权林权证、山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基层单位对于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先易后难的原

4、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给林权证,否则不予换发林权证。 (七)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书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

5、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八)稳定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 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自留山林地,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不准扩大范围。 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村或村民小组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应限定在本村或本村民小组内,并限期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凭继承手续登记发证。被继承人死亡,本村或组内无法定继承人或全户迁出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自留山的林木

6、可继承、转让,凭继承、转让手续登记发证。 在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原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

7、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

8、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二、登记发证范围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地要组织做好林地、林木

9、清查、登记发证等各项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详知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申请期限和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参加林地林木清理清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法及有关表格的填写等;按乡镇划分登记区,非林业系统可单独划一个登记区。 (二)试点阶段。2001年11月开始,每个市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各县(市、区)要选择1至2个乡镇,依据本方案要求,组织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省林业局2001年已做布署)。 (三)全面铺开阶段。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省铺开。各地要以乡镇为单位,逐村、组开展工作,到2

10、004年6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四)总结验收阶段。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向省林业局提交书面总结材料。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别提出申请;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见。申请时应提交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

11、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个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换发证的审核。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村委会内有关村民小组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乡镇政府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乡镇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乡镇有关

12、村委会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县政府换发证。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的审核。由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 ()对县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换发证。 ()对位于所在地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

13、、区)政府换发证;对跨市、跨县(市、区)的市属林场的林地、林木,分别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所在地市政府换发证。 ()对在同一市内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政府换发证,或可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政府直接发证;对跨市的省级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政府审核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省政府发证。 ()对省属农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

14、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政府换发证。 除上述省、市、县国有林场和省属农场之外的其它经营单位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政府发证。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由市政府发证。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登记换发林权证: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数据准确; 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无林地、林木权属争议; 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经审查不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登记

15、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颁发证书 发证机关依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换发新的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分别登记换发证,分别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各一式一份,分别发给林地、林木所有者;国有林地、林木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 (四)验收建档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各种证、表填写规范、清楚。()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做到地有证、证符地,

16、证地相符。()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得到解决。()规定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率为以上。 验收合格后,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地林权管理档案,留存广东省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广东省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各一份,并用微机电脑建立林地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将现在林地林权状况逐块输入电脑。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各留存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各一份。五、组织领导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入市场流转的法律依据。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17、国家实行森林、林木、林地登记换发证制度,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这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由李容根副省长为召集人,省林业局、法制办、农业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司法厅、省法院等单位领导组成的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或协商机制,安排必须的专项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此项工作。六、工作要求(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村基层集体组织

18、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和林区的稳定,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要制定完善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和具体技术操作方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换发证过程中侵犯林农的合法权益。严防引发乱砍滥伐林木和引起新的山林纠纷。(二)建立林地林权登记发放管理制度。建立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审核审批、林地林权登记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等制度,认真做好表格的登记、填写,确保林权证发放工作落实到位。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落实到权属所有者的乡镇、村、组或其经济组织。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乡镇;属于村(原生产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村;属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林权证权属落到组,由村里统一保管。(三)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科学管理,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次发证后,各地对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收回旧证,核发新的林权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权证的工本费按有关规定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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