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职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公司内部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迁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级单位和每名职工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规,严格执行迁钢公司消防安全制度,依法履行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单位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消除火险隐患。 迁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各负其责,层层把
2、关。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单位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分厂应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并按职责开展活动。第二章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一条 各分厂消防安全责任: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公安消防机构和迁钢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落实本单位各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种的责任制度和措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
3、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二、新入厂和新调入的职工,要做好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针对本单位特点,在广大职工中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和灭火技术教育和训练,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竟赛活动。四、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构、迁钢公司保卫武装处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应在限期内解决整改,并将解决整改情况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及迁钢公司保卫武装处。五、完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必须纳入交班班制度,并有专
4、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和应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七、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巡逻人员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具有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的能力。八、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迁钢保卫武装处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勘察和认定工作。九、房屋、场地的出租和外委、外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与对方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依法明确各自的防火安全责任。十、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奖励制度,奖优罚劣。第二条 各分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
5、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迁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二、组织、领导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根据消防法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
6、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迁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执行消防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开展监督与检查。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建立并管理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
7、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消防安全法规、规范及迁钢公司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二、根据上级专业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督促落实整改。三、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按要求审批动火手续,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对消防器材的配备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四、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公安消防机构、迁钢公司保卫武装处提出的火险隐患,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按期限整改。五、按要求开展防火重点部位复查审定,落实防
8、火重点部位各项消防管理措施。六、按要求开展义务消防组织的整顿,组织开展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的训练和演习。七、经常性的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对新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并备案。八、协助单位工程管理专业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室内装修饰工程管理项目消防审核和验收,并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九、发生火灾后,积极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十、按专业规范要求健全消防安全台账。第五条 各作业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其基本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部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二、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管
9、理制度、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的落实,随时检查各项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组织每周的消防安全检查及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实控制解决火灾隐患的整改。四、负责管辖区域内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五、组织义务消防组织训练和演习,并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考核。六、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教育。 七、对各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按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进行考核。八、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记录,把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等做详细记录。九、对新职工做好岗前消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十、对发生的火灾,积极组织扑救,报告上级和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坚持三不放过。十一、按专业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
10、基础台账。第六条:各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及迁钢公司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根据专业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与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与消除火险隐患。三、负责落实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四、对职工做好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五、生产处负责生产组织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六、设备处负责大、中修、改造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七、技术质量处负责生产工艺火险的消防安全工作和组织各机关专业对分厂上报的消防设备使用规程进行会审。八、供销处负责料厂、仓库等物资的消防安全工作。九、对发生
11、的火灾,积极组织扑救,报告上级和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坚持三不放过。第七条 各专业员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消防安全法规,严格遵守迁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设备的操作规程、技术和维护规程的执行。二、积极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火场逃生技能。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专业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活动同步实施。四、针对专业特点,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工艺、设备本身的火险隐患和先天性缺陷,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五、发生火灾积极参加扑救并协助上级查明原因,坚持三不放过。第八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负责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设备的操作规程的落实,对本班组职工遵守制度、执行规程
12、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一时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要制定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和做好记录。三、完成领导及上级布置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并按时限及时反馈。四、随时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器材配置合理、管理到位,消防设施技术性能完好,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五、按时组织班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制度的学习,随时检查本班组职工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制度等情况。六、按专业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第九条 全体职工消防安全基本责任一、认真贯彻消防安全法规和迁钢公司多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消防设备操作、技术和维
13、护规程。二、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技能,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火场逃生能力。三、随时检查工作场所、所管辖区域、设备及生产活动中存在的火险,一经发现及时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领导汇报。四、精心维护保养本岗位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发现失效、损坏及时向领导报告。五、发现火灾后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工作。第三章 火源管理第一条 生活用火管理一、生活用锅炉含茶炉、冬季取暖锅炉等的铁烟筒距周围可燃结构不得少于1米,使用不燃材料隔热的,不得少于0.5米。烟筒不得滋火。二、使用取暖火炉前,必须经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发给火炉合格证方可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三、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小于1.5米
14、,在木质地板上搭火炉必须用隔热的阻燃材料与地板隔开。四、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小于70cm;距可燃物顶不应小于10cm;高出屋檐不应小于30cm烟囱穿过可燃物墙壁窗时,必须用阻燃材料隔开。五、安装的火炉经检查合格后,不得移动位置和拆改烟筒,确需移动时,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六、不得用汽油等易燃液体生火,用木柴生火也要设专人看管。七、火炉旁不得存放可燃物、化学危险品和烘烤衣物等。八、使用火炉取暖夜间无人时,下班要用水彻底将火浇灭,需要封火时需有人负责看管。第二条 生产、施工用火管理一、熬炼、加热沥青及润滑油品作业,必须设专人看管,灶具及容器必须按要求安装埋设,并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有效的灭火措
15、施。加热和熬炼物不应超过容器的四分之三,防止突沸溢出,并不得在炉灶旁掺兑易然稀释剂。二、电、气焊割动火作业管理(一)电、气焊割动火作业必须遵守公安部关于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二)电、气焊割前必须了解被焊、割的设备、构件的物理、化学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尤其准备焊割的管道、容器等内的残留物质气态、液态、固态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安全部门的检测,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三)电、气焊割作业前,应检查动火部位的环境包括周围和上下,必须清除一切可然物,要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设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作业。如现场可然物等无法清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护。(四)电、气焊割人员,必须是经考试
16、合格的电、气焊工,作业时需随身携带电、气焊工证和动火证。(五)电、气焊工有权拒绝无动火证且可能引起火灾的动火操作,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部门说明原因。(六)不得在煤气、油类等易然液体、气体的管道、管沟等危险区域内动火。如确需动火时,必须清理或吹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检查,检测合格后办理动火手续,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烘烤作业时必须远离可燃物,要制定和落实防火安全预防措施,设专人看护。烘烤作业结束后,要将余火彻底熄灭,并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三条 其他用火管理:一、严禁在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火区域及施工现场内吸烟,在非禁火区域内吸烟时,不得乱扔烟头和火柴棍。二、严
17、禁在厂区内焚烧杂草、树叶及其它杂物。三、严禁在施工工地、厂房及其它工作现场使用“野火”取暖。第四条 动火证管理:一、凡生产、施工、检修现场等任何部位需要动用电气焊割、熬炼、烘烤、加热等非常年固定性明火作业,都需办理动火证。二、动火证由班组、作业区提出申请,并提出防火措施报单位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发动火证。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方可动火,动火人要明确动火作业场所及动火作业内容。三、在要害部位、防火重点部位、燃气管道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场所动用明火时,单位保卫部门必须到现场核实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报单位主管防火的厂领导签发动火证。四、施工
18、单位在甲方或第三方的建筑、设施、场所施工动火,动火证除本单位保卫部门签认外,还应到动火所在部位的单位保卫部门签认,以便针对动火位置的火灾危险提出要求。五、动火作业只允许在动火证限定的工作项目、地点和时间内进行,动火证应一事一办,当日有效,不得连续使用。第四章 电气防火管理第一条 电气设备防火管理一、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及线路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和可燃物。二、电气设备、线路要安装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超负荷运行。三、电气设备线路要有定期维护制度,发现线路老化、绝缘性能降低、接触不良、发热等情况,要及时处理。四、电热设备必须安装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非生产用
19、电热设备,必须经各单位机动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制定防火措施。五、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中区域、等级选择防爆、防火电气设备。第二条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防火管理:一、电缆地下室、电缆夹层要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二、敷设电缆应避开火源、热源及易着火部位。电缆隧道、夹层的电缆进出口和接点处应进行严密封堵,(防火堵料)隧道、夹层内设置的防火隔墙的穿线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防火门应开闭灵活、闭合严密。凡非本岗位人员、巡检人员进入时一律凭证件,并做详细记录。三、电缆隧道、电缆夹层及电缆槽内的电缆应保持清洁、干燥。隧道、夹层内严禁烟火,因生产、施工等原因必须动火时,需经本单位保
20、卫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领导签发动火证。四、室内不得随意架设临时电源线。经批准架设的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及时拆除。五、室内照明灯泡不准靠近可燃物,典钨灯的照射方向距可燃物不得少于1米。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防火检查,并记录好班组的防火检查记录,检查发生的问题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和交接班。第五章 易燃、可燃液体、危险化学物品和易燃建筑防火管理第一条 储油罐(桶)防火管理:一、容积在1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液体和5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液体储罐(桶、库),应根据储罐(桶、库)的大小相应列入不同等级的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控制措施。二、易燃
21、、可燃液体储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阀、液位计、导除静电装置、避雷装置等,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上述装置性能良好。三、储油罐(库)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四、 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第二条 气瓶防火管理:一、所有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气瓶的防火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二、存放各种气瓶的库房符合甲、乙类物品库房的要求,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气瓶不得同库储存。三、工作现场使用的气瓶不得在日光下暴晒,并离火源10米以上。第三条 其它 一、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易燃易爆
22、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操作规定,严格用火管理制度。未经培训,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和保管工作。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运输设备、装置的避雷、静电装置必须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第四条 易燃建筑防火管理:一、不得随意支搭易燃建筑,确实需要搭建时,搭建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单位保卫部门检查确认,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报迁钢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二、建易燃建筑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易燃建筑的屋面、内外墙壁采取抹泥或包砖等措施,靠近火炉和烟囱的部位要采取增强耐火程度的措施。(二)易燃建筑区域内必须留有消防安全
23、通道,配足灭火器材、蓄水池(缸)等消防设施,并指定防火负责人。三、易燃建筑不应做下列用途:(一)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二)储存贵重物品和器材。(三)从事高温或经常产生火花、火焰的操作间。如:冶炼、热处理、电、气焊割等。(四)公共娱乐场所。四、易燃建筑与下列地点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其具体要求时是:(一)距离化学易燃易爆物品车间或仓库、储气罐、铁路中心线、棉花、木材粮食油脂仓库或加油站不应小于五十米。距离变电室和锅炉房不应小于三十米。(二)距爆炸物品车间或仓库,应根据生产、储存的炸药量及防爆防火条件决定,但不应小于一百米。(三)距离医院的病房、托儿所和幼儿园不应小于三十米。
24、(四)距离一般转木结构建筑不应小于二十米,距离耐燃性建筑不应小于十米。(五)距离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十千伏及十千伏电压以下的不小于五米,三十五千伏及三十五千伏电压以下的不小于十米。(六)在车间、库房、宿舍等建筑内部不准搭建易燃建筑。第六章 防火重点部位管理一、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均列为防火重点部位管理。二、防火重点部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司、分厂和作业区三级管理。三、防火重点部位必须每年复查、审定一次,各级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做到“四有一及时”,即:有防火负责人、有健全的防火制度措施、有义务消防组织、有充足的消防
25、器材、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四、防火重点部位要按专业要求建立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和消防安全台账作业区防火重点部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厂级防火重点部位除作业区检查外,单位保卫部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公司级防火重点部位除由主管厂按月检查外,各厂每年进行五次(“春节”、“五一”、“夏防”、“十一”、“冬防”、)防火安全检查,迁钢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卫武装处)组织抽查。五、礼堂、俱乐部、招待所、图书馆、展览室和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的防火工作,必须做到:(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有应急疏散方案。(三)安装使用电气
26、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可移动的电气设备和临时增加的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保证安全。(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或燃放时,需经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预防措施。(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六、防火重点部位周围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立“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第七章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建筑及堆场等场所内必须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火栓及相应的设施。购进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是公安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产品。 各种灭火器材、设施,属专用物品,严禁挪做它用,如特殊情况动用时,应经保卫部门批准后
27、,方可使用。第一条 灭火器管理:一、灭火器要定点存放,做到防雨、防潮、防晒、防腐蚀。各种灭火器的管理要落实到作业区、班组、岗位和个人,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二、灭火器应严格按如下规定时间检修:(一)干粉灭火器自出厂日起,每年进行一次检修,并做到自出厂日起五年内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二)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检修,其压力和重量在允许的范围内时可以继续备用,否则应重新罐装。自出厂之日满五年后每两年送修进行水压测验。(三)其它型号的灭火器按技术参数、性能规定的时间检修。三、各种灭火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年限及时予以报废(见国家行业标准GA94-1995),不得继续维修和备用。第二条 消
28、火栓管理:一、消火栓按原设计保护对象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分工管理。各单位对消火栓的管理应落实到作业区、班组。作业区、班组对分管的消火栓进行冬季保温、春季排污、清淤及标志的管理。二、消防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应定点管理,并要有明显标志,要落实到岗位和人员管理。三、室内外消火栓应标志明显,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消火栓要保持其使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第三条 固定灭火设施的管理:一、喷水、喷淋固定灭火器装置应保持管道畅通,闸阀灵活,消防泵每月试运转一次。二、蒸气灭火固定装置,要做好冬季防冻保温工作,定时排除管道内冷凝水,灭火蒸气控制阀应灵敏,每年进行一次喷气实验。三、二氧化碳固定灭火装置要按时
29、检查,确保容器、阀门、管道无松动,无机械碰撞、锈蚀或积尘。每月对容器压力进行检查,经校正温度后表压与标定压力差值若超过10%应重新罐装,每年对灭火剂钢瓶进行检查,实测重量比原设计重量少于5%以上应进行补充。四、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应按周、月、季、年做如下检查和维护工作:(一)每周检查比例阀、分配阀、节门是否灵活,管道、泡沫产生器有无损坏;启动消防泵检查运转情况、供水压力是否正常,管道和阀门有无泄漏;检查蓄水池水位及补给水节门状况。(二)每月除周检查内容外,还对操作者进行检查,考核他们对系统中设备的性能、用途、作用的掌握程度。(三)每季对全部电气设备和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和试验。(四)每年对泡沫液储罐的
30、液位及被腐蚀情况进行检查,对泡沫液的性能进行检测化验,并以实际喷射的形式验证泡沫液发泡及衰减程度,必要时进行更换。第四条 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管理:一、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灭火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检)。二、岗位人员应熟知报警装置灭火系统的性能构造,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维护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出时应事先征得消防监督机构和保卫部门的意见。三、自动报警装置、灭火系统需长期接通,任何人不得无故擅自停止使用自动报警装置、灭火系统;发现探测器报警,岗位人员应立即去现场确认,查明原因积极处理并做好记录,不允许延误灭火战机。四
31、、每班应对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进行自检、巡检、复位、消音等功能是否正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扣押情况,以保证报警装置、灭火系统处于使用状态。第八章 部位防火安全管理第一条 备件、材料库防火安全管理: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库内严禁带进火种、吸烟、动火、燃放烟花、炮竹、燃烧枯草等可燃物,并设明显“严禁烟火”标志牌。确需使用电热工具和动火时,必须到机动、保卫部门办理使用和动火手续。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住宿;不准使用电视机、电冰箱、电烙铁等电器;库内必须用白炽灯不超过60W,灯头与货物不少于50cm的距离,库外安装分闸,严禁乱拉电源线,及时清理可燃杂物,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四、闲人免进,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必须执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做好登记,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五、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灵敏有效,岗位人员知性能,会使用。六、每班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纳入交接班制度。第二条 一般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一、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入内。二、仓库内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仓库周围不准堆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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