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SE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017年 XXXXXXXX有限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XXXXXXXXXX2017年度XXXXXX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最新修订日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适用条款说明及部分条款选登备注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修订全国人大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五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
2、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各单位、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全国人大第一章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各单位、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2009年5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六号主席令第一章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
3、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4、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各单位、部门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2011年5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八十一号主席令第二章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二章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二章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
5、全驾驶、文明驾驶。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各单位、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全国人大第二十八号主席令 第一章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章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6、报酬。各单位、部门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全国人大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各单位、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全国人大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三章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
7、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部门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全国人大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一章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一章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第三章二十四条工会发
8、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各单位、部门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全国人大主席令9届第15号第一章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
9、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各单位、部门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全国人大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单位、部门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全国人大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一
10、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各单位、部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主席令四十六号第三章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
11、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第五章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各单位、部门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全国人大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一章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
12、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各单位、部门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9.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一章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一章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各单位、部门15工伤保险条例2011.1.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一章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13、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二章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14、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2013.12.7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章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
15、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一章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一章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各单位、部门18安全生产许可
16、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2004.1.13国务院第397号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自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起正
17、式施行各单位、部门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1.9国务院第653号3.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3.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3.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5.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部门2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4.30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一章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一章 第七条禁止使用
18、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一章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各单位、部门2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国务院第619号令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19、。各单位、部门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国务院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一章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章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各单位、部门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242009.
20、5.1国务院第549号令第一章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各单位、部门2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2003.10.
21、1国家标准局GB 72312003 5.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6.1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各单位、部门2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1996.10.1国家技术监督局GB 1617919966.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 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7、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 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7 、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
22、的环境中设备技术部门2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2008.2.1国家安监总局第一章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各单位、部门2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12-1卫生部GBZ 158-20033。图形标识 图形标
23、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4.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5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各单位、部门2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3.1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第一章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一章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二章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
24、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各单位、部门3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九、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各单位、部门3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199
25、6.2.1国家技术监督局GB 11651-896.1 判废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判废:6.1.1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6.1.2 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6.1.3 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同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6.2.1企业内的安全技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各单位、部门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1994.7.1国家技术监督局GB 4053.3-9341 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
26、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 mm。 5 强度要求,栏杆的设计,必须保证其扶手所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小于500Nm。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93代替 GB 4053.3-83各单位、部门33消防安全标志1993.3.1国家技术监督局GB13495-9263 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木板等。用于室内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用粘贴力强的不干胶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志牌可以用荧光材料制作,还可以加上适当照明7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在醒目、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
27、后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它所表示的意义72 消防安全标志不应设置在本身移动后可能遮盖标志的物体上。同样也不应设置在容易被移动的物体遮盖的地方。各单位、部门34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12月23日卫生部1.我国法定十三种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各单位、部门3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3月6日2012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部令第21号 于2002年
28、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各单位、部门36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1997.1.1劳动部劳部发(1996)423号第一章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 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章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
29、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 并对其进行标识。第三章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 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 , 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 技术说明书。 各单位、部门37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10月1日国家经贸委第19号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标识、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各单位、部门3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第一章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章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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