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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docx

1、富康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富康社区“流动人口绿色信箱”管理制度根据一社区一特色的定位工作开展,我社区被定为“流动人口绿色信箱”服务管理型,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了“流动人口绿色信箱”管理制度。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每一位包片的责任区干部都要对自己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做到底数清,将接收到的信件、包裹及时送到流动人口居住地,亲手交到流动人员手中,不得私自收藏,严格落实与流动人口签订的代办协议。 二、每天要及时收集信箱里的各类信件材料,按照急、中、缓分类,对于急需办理社区可以办理的及时进行办理,办不了的,进行调解

2、限时办理,不准找任何理由进行拖延。 三、对于每天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甄别分类,去伪留真,各类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进行上报,不得拖延暂缓。四、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办证、登记工作。对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村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的证件和登记工作。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第四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履行义务。流动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

4、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来谋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第十条民政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第十二条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和健康检查工作。第十四条城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5、负责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房屋出租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对流动人口实行证件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育龄流动人口还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有关合法有效证件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簿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

6、、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地常设机构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单位或雇主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房主携带本人户口簿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带领租房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四)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包房的常住机构中,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员,由常住机构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暂住在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边远山区的村民家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第十八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流动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

7、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外来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须持有关合法有效证件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第二十条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证件期满需继续办理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办理换证或延期手续。证件丢失或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办补领或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件。第二十二条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教育和督促流动人口遵纪守法,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流动人口

8、的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部门依法开展的儿童免疫、疾病检疫、健康检查等;(二)有关部门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流动人口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三)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暂住证的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以暂住地为主。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外来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向暂住地缴纳

9、流动人口管理费;管理费由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收取;收取的管理费,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流动人口管理;收取管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服务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各项服务。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的,有关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刁难。第二十九条招聘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劳动报酬和休息权利。第三十条凡依照本条例办理了有关证件的流动人口,在正当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依法需办理其

10、他有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与当地公民同等对待,提供方便,及时审核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单位或责任人处以警告,并按未申报暂住登记的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经查出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二)招聘、雇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不改的,按每招聘、雇用一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发证机关给单位或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11、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骗取、伪造、买卖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证、卡,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管理机关收缴罚没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没款。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12、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四十条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暂住登记和劳动就业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五个

13、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3、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2、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签订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每半年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5、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信息通报单存根、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等)。 二、两地联系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

14、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确定由乡镇或者社区、村委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流出地乡、(镇)、村收到信息后,在四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复。 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 5、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共同做

15、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2、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收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 3、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限期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30日,省内20日,市州内15日,县内10日。 4、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5、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查清假证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富康社区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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