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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1、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生猪产业是我县的优势产业之一,在县域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有机衔接生猪养殖,畜产品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葯等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优化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做强做大我县生猪产业,经部分种猪繁育户、生猪养猪专业场(户)、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饮料、兽药等牧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倡议发起,组建云梦佳兴生猪专业合作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合作社名称和住所:(一) 合作社名称: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

2、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二) 合作社住所:云梦县隔蒲镇三黄村第三条 合作社性质: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县境内从事生猪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养猪“投入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与养猪生产、加工、销售相差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而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 合作社宗旨: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办社原则,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合作社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自觉维护全体社员和合作社利益不受损害;合作社所从事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

3、德和国际规范,诚实守信;合作社将充分发挥在行业中的服务、代表、协调、自律作用、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行业管理,促进全县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 合作社主管机构: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业务上接受云梦县畜牧局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六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一) 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二) 按照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准则组织生产,建立稳定的产、供、销、技术服务体系,对会员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猪源供应、统一防疫治病、统一开展技术培训、统一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统一产品销售)和“四优惠”(即:优质低价种猪供应、优

4、质优价收购育肥猪、病死生猪保险补偿、免费技术培训)服务和定期不定期组织会员交流。(三) 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衔接沟通、积极开展(合作)社银(行)企(业)协作,协助帮助社员协调生产性资金贷款,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社员提供信用担保以及资信评估、财务顾问、管理诊断等配套中介服务;为社员提供担保贷款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收取费用。(四) 建立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为社员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传递生猪收购经营等方面的情报、信息和经验等服务,优价转让技术攻关成果。(五) 发展与县内外同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经济、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技术合作交流活动,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5、六) 承办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委办的事项(包括支持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管理等)。(七) 积极开展行业内外协调,产品营销加工。(八) 向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要求、主张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九)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十) 开展专题调研、调查研究县内外生猪生产、加工、流通及与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十一)开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七条 合作社的会员各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并成为本社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社员以农

6、民为主体,加入本社的农民会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二)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加工、营销、服务的个人;以及从事与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 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有加入本社的意愿,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改造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四) 生猪养殖户养殖能繁母猪5头以上或出栏生猪达50头以上(标准化畜牧小区内生猪养殖户年出栏生猪10头以上),愿意与合作社签订种猪销售、饲料供给、生猪收购合同。(五)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会。(六) 品德恶

7、劣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者,及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得加入本社。第九条 会员入社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二) 经理事会讨论是否同意入社。(三) 按照合作社规定的时间、数量缴纳出资。(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成为本社正式会员。(五) 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行使权利。第十条 退社(一) 合作社个体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账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退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二)

8、会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三)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社员资格,否则视为自动弃权,作退社处理。(四) 社员资格的,合作社在财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不计利息)和公积金份额;对社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五) 资格的社员应当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十一条 除名(一) 社员如果不近期缴纳出资、或一年不

9、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不履行与合作社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义务等,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讨论并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对其作除名处理。(二) 社员在加入本社期间,违反本社章程、决议、决定、在经济或信誉上给本社造成严重损失,或因严重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对其作除名处理,同时本社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三) 社员在合作社为其担保贷款后,不按原定用途使用资金,或不按时归还贷款,其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时,除依法追缴贷款本息外,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对其作除名处理。(四)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消任职资格并予以除

10、名,所得的收入,收归本社所有,经本社千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2、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4、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润的其他活动。第四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社员享有的权力(一) 参加社会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参与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权利。(三) 符合贷款条件的社员,在合作社担保借款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实用资本的5倍的情况下,有享受合作社担保贷款的权利。(四) 参与争取、实施国家安排给合作社

11、的畜牧产业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经予的项目资金(物资)补助。(五)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六) 享有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七) 对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权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八) 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九) 拒绝不合法负担的权利。(十)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的权利。第十三条 社会应承担的义务:(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义务。(二) 遵守合作社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各种活

12、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三) 受合作社贷款担保的社员,有按贷款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归还本息和向合作社缴纳约定费用的义务。(四) 维护合作社利益,保护合作社的共有财产,爱护合作社的设施。(五) 按照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六) 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和亏损。(七) 积极向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八) 积极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并承诺不从事本合作社相竞争或合作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九) 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

13、四条 合作社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当成员超过150人时,可设立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会主任或者监事会成员。3、 决定对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和撤销。4、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薪金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5、 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6、 讨论决定每个社员的出资额;审议、批准年度业务工作报告、财务计划和报

14、告,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7、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登记事项变更等作出决议,审查通过对社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8、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二) 议事规则1、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理事会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并由理事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2)30%以上的社员或40%以上社员代表提议。(3)监事会提议。(4)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2、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3、 合作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位社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4、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

15、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其它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二名社员代表。5、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总和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传言的社员代表应当在传言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一) 理事会产生办法第一届理事会由合作社设立大会选举产生。改选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二) 理事会的职责

16、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合作社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研究处理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3、 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请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4、 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政状况。5、 筹备召集社员代表大会。6、 代表合作社积极争取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资金,并参与实施管理。7、 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8、 决定其它由社员代表大会受权的重大事项。(三) 理事会任期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四) 理事会议事规则1、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17、2、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3、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个理事享有同等效力的表决权。4、 理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 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由7-9人组成,设立理事长1名,融理事长1-2名,经理1名,理事3-5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一) 产生办法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经理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会员中选举产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能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

18、监事、经理。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二) 职权1、 理事长的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务、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置备会计报告,提交整整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2、 副理事长的职权:(1)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2)受理事长委托,如今和主持理事会,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3、 理事的职权:(1)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搞好理事会日常工作,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理事会重大事项决策。(2)接受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委托,

19、组织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参与合作社对外工作。4、 经理的职权:(1)主持、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2)提名副经理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三) 任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四) 议事规则1、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提出。2、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3、 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4、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理事享有同等效力的表决权。5、 理事

20、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6、 理事会传言应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工作。(一) 监事会产生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二) 监事会职权1、 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2、 监督检查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3、 监督理事会和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务情况。4、 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5、 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6、

21、理事会有违背章程和决议行为的,可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三) 监事会议规则1、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定应收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2、 监事会会议应用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社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3、 监事会和理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理事的近亲及与现任理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六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十七条 社员的出资方式自愿加入本社并成为本社的社员可以以现金、种猪、仔猪、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以及房屋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其中实物的价格由合作社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社员不得以设

22、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八条 成员的出资额(一) 每位社员初次出资额度为每股200元,可以多交,不设上限。(二) 当会费或出资额不足时,经理事会研究,报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为:(一) 社员缴纳的出资。(二) 营运收入。(三) 合作社从结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四) 银行贷款。(五) 接受的捐赠款。(六) 各级政府的扶持资金。(七) 其它来源。第二十条 合作社的财产、资金属所有社员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侵占、挪用。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严格遵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

23、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资金使用,由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研究,统筹安排使用,开发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坚持勤俭建社原则,严格费用管理,费用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费用标准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非专职人员的费用和与本社业务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一经查出,谁签字、谁支付、谁负责。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按照日历年度对技术与经济活动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在 每

24、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一年度的、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报告,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查通过后批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二十六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可以按照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公益性捐赠。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

25、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第三十条 合作社聘用的职员的薪金及对模范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记入服务成本。第三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一) 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起,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大会决议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二)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1、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

26、十。2、 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社员出资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三十三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并将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自发,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会员代表表决总数三分之二

27、以上通过15天后,报经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合并,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注销时,应在10日内向全体社员宣布,并自合并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三十六条 本社因分立而注销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会员代表大会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解散:(一) 人数少于五人无法开展工作;(二) 股金连同储备金

28、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三) 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时;(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时。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游击队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

29、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体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条 本社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支付雇用人员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抵偿债务、剩余资产在全体合作社社员之间分配。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转正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生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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