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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专业社的融资问题.docx

1、农民合作专业社的融资问题农民合作专业社的融资问题1 绪论1.1 研究背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与上个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涌现出来的新生物,并被证明为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对接的有效经济组织。可以说,合作社模式在我国农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1 世纪开始进入了深化阶段,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特别地从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步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年 7 月 1 日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并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我国农民

2、专业合作社不仅从数量上,也从质量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截至 2010 年 6 月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 31 万家。其中有 2600 万左右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大约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 10%。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农村改革发展中的突出亮点、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以及提高我国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生产的有效途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以及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从各地的发展实践以及学者的调查数据来看,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很多合作社由松散性服务性机构向经营主体转变并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并且,这个问题也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壮

3、大变得越来越突出。 中央政府及各地的地方政府都对这一融资问题表示出了不同程度的重视,这可从国家出台的法律制度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关于发展合作社的具体条例内容得到验证。为了保护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以及规范合作社相关会计工作,我国财政部为此专门制定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该法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另外,其中浙江、四川、重庆、陕西、山东、湖北、山西、安徽、宁夏、江苏、北京、江西、辽宁、甘肃、湖南及福建等地出台了相关条例及发展意见都对合作社发展制定了扶持政策,包括关于融资方面的扶持,但是各地仍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融资难问题。在实践中,研究主体的本身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融资难

4、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有成功亦有失败。实践中的出现各种关于融资的问题需要理论上做出研究解释。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问题关系到其发展与壮大,进而影响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研究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对我国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中国对合作经济组织融资的专门研究著作极其少,现有对合作社融资的研究集中在宏观层面上,或者对于案例分析也是简单罗列,对融资问题的解决缺乏针对性和适用性。基于此,有必要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系统研究。1.2 研究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很多,但无一例外地都遇到资金

5、缺乏的问题,资金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难题。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这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实践中的问题需要理论上做出解释,理论界尽管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但尚未有专门研究合作社融资问题的著述。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是基于国内对这方面研究的不足,通过系统的理论综合和实践总结,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的理论框架,发挥抛砖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开展富有价值的理论争鸣和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创新,从理论上丰富合作社微观领域研究,更好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相关概念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国内对合作社的界定是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才逐步清晰的,该项法律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严谨性和研究对象的统一性,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在各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章程运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不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同时,由于国内对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归属尚无统一规定。调查表明,多数

7、合作社在进行税务登记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被认定为企业法人,鉴于此,本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特殊的企业形态,具备企业法人特征。2.2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法人。一方面,作为不同企业类型的一种的一般性决定了它具有某些一般企业所具有融资特点;另一方面,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产权构造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融资特点。本文所研究的内容包括融资现状、融资构成、融资方式融资途径等无不包含了这两面性。 2.2.1 一般性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农业投资者所有企业一样在融资时,受到行业特征影响明显。大部分合作社多从事需常面对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的行业,表现

8、出经营风险大的特征。该特性对吸引资金流入有负面影响,具有风险性。获取资金的时效性要求很高。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使合作社对于资金需求表现出很强时效性。扶持性。农业为弱质产业,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来配置资金资源,难以满足合作社的有效资金需求,其融资需要政府及社会的扶持。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般企业一样,融资需求受到发展阶段影响。目前,我国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纵向和横向发展水平不一,对资金需求量和期限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第三,盈利性和风险性特点。合作社具有双重目标,从对外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个角度分析,它与一般企业一样,融资具有盈利性。同时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

9、不可避免的市场风险,其融资表现出风险性。2.2.2特殊性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投资者所有企业(IOFs)可以采取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方式实现筹资目标,但基于其特殊产权构造,合作社具有不同于 IOFs 的融资特点。合作社与 IOFs 融资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权益融资方面,这里通过对股份公司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比较来说明合作社融资的特殊性。第一,资本来源不同。在权益融资方面,股份公司融资构成中的大部分可以由外部资本投资者以所有者身份入股实现。不同于股份公司,合作社一般通过老生产者社员增加股金投入、吸纳新社员入社或按留存的公共积累转股等方式获得股金,没有或者很少吸收专门的资本投资者。这主要是由于两

10、者目标不同。合作社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特殊企业形式,是使用者和服务导向的企业,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成员)也是其使用者,两者身份统一。在负债融资方面: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不能通过发现债券实现筹资,而股份公司可以。第二,资本性质不同。合作社股本金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股权结构表现出不稳定。而股份公司的股本金不经常变动,股权结构表现出相对稳定。这主要收到成员加入和退出政策不同影响。传统合作社有完全的入社和退社自由,因而可自由入股或退股,换言之,新成员加入带来股金和老成员退社带走出资,都可能使合作社总资本发生变化。虽然后来有些合作社如新一代合作社也对成员政策自由程度进行一定的修正,但我

11、国大部分合作社仍采用较为传统成员开放不受限制的做法。相对而言,股份公司一般不允许退股,但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保证了资本的稳定性。第三,股票内含权利不相同。两者虽然都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但股票的发行条件以及股票持有者所享受的权益大不相同。股份公司普通股可采取不限定发行范围公开发行方式。正因为其可在证券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因而可实现变现性、增值性以及流通性等优点。而合作社虽然也可以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但由于缺乏公开交易市场,其股份不公开发行,只允许成员购买,还经常有最高数量限制,股票一般不能实现增值,缺乏吸引力,相对而言合作社融资规模严重受限。合作社具有不同于股份公司融资的根本原因是由

12、于其特殊的制度特性,具体可参考简而言之,股份公司是一种体现“资本的联合”的现代企业的典型代表,是一种有利于实现大范围内积聚资本的产权制度。它的产权安排有利于实现产权证券化、市场化、商品化,从而打破合作社形式的资本不流通状态。而合作社是以劳动联合为主,其本质就是要限制外部资金进入并分割合作社利润,这种制度的基本点就是要制约资本对劳动的剥削。3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分析3.1资金用途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截至 2010 年 6 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超过 31 万家,已有 2600 万左右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已成为农业

13、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村改革发展中的突出亮点,成为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源于世纪年代中期,发展于年代中后期。近年来,在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推动下,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据福建省农业厅的农经统计,截止 2009 年底,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社员达 13 万个,带动其他非社员农户 30.7 万户。全省到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达到 4435 家,总注册资金达到66.8 亿元,每个月新增将近 300 家,比上一年同期增长 182%。近年来,产

14、品获得农业“三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逐步增加。根据不同产业分布,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从事种植业的最多达到 54.7%。而根据不同经营内容可知,超过一半的合作社从事综合性服务(具体见表 3-1)。截止 2009 年,已有 422 家合作组织拥有自主注册商标,195 家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145 家创办加工实体以及 55 家参与信用合作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表 3-1 2009 年福建省不同类型合作社占比情况不同产业分布以种植业为主畜牧业为主林业为主渔业为主服务业为主其他合作社占比(%)54.7%11.9%10.1% 9.9%8.1%5.3%不同主要经营服务内容产加销综合服务为主生产服务为

15、主运销服务为主加工服务为主购买服务为主其他合作社占比(%)53.5%29.1% 3.4%2.8%2.6%8.6%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生产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个方面的内容:(1)统一组织销售社员产品。有 72.52%的专业合作社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近一半的合作社制定了最低收购价格,对社员农产品进行保价收购,大部分合作社对产品进行统一包装、统一加工、统一商标出售,因此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2)为社员统一提供生产资料。有 48.01%的专业合作社统一会员提供生产资料,并多以低于市场价或者赊购的方式提供,一些合社甚至还为经济困难的成员提供赊购服务,对特困社员提供无偿资金、化肥、农药等生产

16、资料。(3)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组织标准化生产。样本合社中有 66.56%的专业合作社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组织标准化生产。合作社通常通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合作社常年技术顾问,举办学习培训会。有些合作社还通过集中资金进行新技术试验,试验成功后在社员中推广。此外,合作社还对内部成员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提供统一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提供了无公害生产技术、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的培训,而这些的培训活动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4)合作社通过提供信贷支持解决成员资金紧缺问题。信贷服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为社员提供贷款。二是为成员提供担保,帮助社员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调查显示,2009

17、 年,占总样本 28.14%的合作社共为其社员提供了资金信贷支持。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展水平并不高,但仍然涌现出部分初具规模的合作社,尤其在那些农民合作基础较好、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省份如浙江省,已有一定数量合作社发展较好,他们服务已不仅仅局限于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等内容,而是开始筹划合作社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将服务内容延伸到产后的贮藏、初加工甚至精加工等方面,建设自己的生产基地,并大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经营内容相当广泛。3.2融资渠道我国合作社可以从多个渠道进行融资,可以通过外部投入主体(政府财政和金融机构)和内部投入主体(盈利资金投入和内部社员投入)获得资金。本节外部投入主

18、体以各省调查的数据说明,而内部投入资金主要以福建省的调查数据为例说明。3.3.1 外部渠道3.3.1.1 政府财政 当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投入资金一般以专项资金的形式投放,具体可以划分为四个层面,其一是中央设立专项基金;其二是省(市、自治区)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其三是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带动各县、市、区设立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其四则是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带动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1)中央财政专项基金。2001 年开始中央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视角,首先明确了合作社享受与龙头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相同扶持政策优惠。2002 年,党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2003 年初的中央农村工作

19、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同年,财政部安排了 2000 万元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财政扶持的试点工作。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见表 3-2)。2003 年到 2009 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 13.75 亿元。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从 2004 年起,农业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建设,截至 2009 年已累计安排项目资金 1.45 亿元,扶持了 800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009年,农业部专项扶持资金增加到 3000 万元。表 3-2 中央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规模 单位:万元2003200420052006

20、200720082009合计中央财政支持规模20007000100001000022502250063500137500其中,财政部2000500080008000200001950060500123000农业部-20002000200025003000300014500(2)省(市、自治区)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各个地方财政在中央财政带动下也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 2007 年,全国已有 29 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文件明确政府的财政扶持。表 3-3 提供了各省 2007 至 2009 年前省级财政扶持的总体情况,其中,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较发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

21、快的部分省份,如浙江省早先于中央财政于 2001 年开始率先实施了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 不可否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不同省财政扶持专项资金规模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7 至 2009 年间,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已经超过 16.15亿元,是前三年总和的近四倍。表中统计的 30 个省级中,除了天津以外,其余 29 个在2009 年扶持的资金都比以往的年份多,有的地方甚至是前年的几倍。其中,2009 年有 9个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安排在 3000 万元以上,山东和安徽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已达到5000 万元以上。陕西省财政在 2007 年安排 1000 万元的基础上,20

22、08 年再次大幅度增加到 2500 万元,2009 年增加到到 3762 万元。广东省计划从 2011 至 2013 年连续三年,省财政每年将安排 5000 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150 示范工程”,即支持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 10 个示范县、120 个示范社以及 20 个示范冷库。浙江省先后组织开展“百社万户”和“千万工程”,利用合作社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湖北将农业板块资金整体运作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庆市财政安排资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支持其开展农业保险,都取得了显著成效。表 3-3 2007-2009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统计 单位:万元东部北京天津

23、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累计950024002200200014117900090003501145030002500中部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累计6600150050001207020001116060001800西部陕西内蒙古广西新疆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累计78572295472520001382567912002254-14008604065(3)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带动各县、市、区设立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明确的规定,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专项

24、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信息咨询、成员培训、商标注册、市场营销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随着近几年的发展,许多地区开始重视合作社的发展,设立地方资金支持逐渐成为普遍方式。(4)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带动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法支持: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建设项目。2008 年的中央 1 号文件也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在中央政策引导下,2008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08 年国家

25、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申报项目。农业部在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阳光工程培训、畜牧养殖小区等项目建设中,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实施载体。例如,山东青岛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和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每年要按不低于资金规模 15%的比例用于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镇一业”“一村一品”项目资金总额的 40%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业化生产。测土配方施肥、科技入户项目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3.3.1.2 金融机构 一方面,金融机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资金重

26、要投入主体,但支持仍然困难。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功能互补、相互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根据各地对合作社金融支持的统计情况可知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最主要的机构。这点也可通过信用社 2002-2007年间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情况(见表 3-4)一定程度了解农村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支持情况。表 3-4 2002 至 2007 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经济组织的信贷投入从表 3-4 可知农信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有限,在绝对数量上,信用社借贷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额有所增加,但明显增加不多。而在相对数量方面

27、:农村信用社总贷款中,农村经济组织占比显然较低,几乎不超过 10%,而且近年来甚至有下降趋势(从 2002 年的 9.6%下降到了 2007 年的 7.4%)。不可否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获得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已相当不容易,如要获得其他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更是难上加难,因而可推断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满足率极低。据各地调查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大都为间接性的:并不直接对合作进行贷款而是对合作社符合条件的成员、与合作社合作的实力较强的企业或其他部门的借贷实现资金融通。根据对福建省 52 家发展较规范的合作社调查,仅有 3 家以合作社名义获得贷款,其余获得金融机构支持的合作社都是通过

28、间接方式获得。这反映出金融机构并不是普遍认可合作社的组织地位,或者合作社本身实力太弱难以达到贷款条件。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逐渐发展以及其地位逐渐被认可,许多农村金融机构也开始重新定位合作社,加大了对它们的金融支持力度,不断推出合作社新型金融产品,并且还出现了一批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以厦门市为例,2011 年,以无需抵押授信方式给 20 家合作社进行贷款、金额 1008 万元。其中,根据评定信用等级对 5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不同额度的信用贷款(总额为 390 万元),还对26 户合作社成员授信贷款、总额达到 553.5 万元。近年来,为改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

29、务,不断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如闽、江、陕、浙、宁、赣等各省份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地区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林权、土地经营权和农房等抵押贷款方式。浙江省还率先出台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条例,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胡卓红 2010)。另外,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不断出现和增长,拓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债融资渠道。3.3.2 内部渠道-以福建省调查为例3.3.2.1 股金投入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规定社员一定需要出资,因而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存在出资成员和非出资成员之分。缴纳股金和会费是合作社社员投资合作社的主要方式,虽然此类资金

30、可获得数量不大,经常满足不了合作社扩大规模的需要,甚至不能满足日常周转需要,但这部分资金仍然作为现在大部分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在对 302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周转运行资金主要来源的调查中,有 293 家合作社给出了回答,其中 229 家合作社即 78.16%的合作社表示主要来源于股金。但根据调查得知,目前许多合作社已经取消会费,即使加纳,数额也是相当的少。3.3.2.2 盈余资金投入盈余资金就是合作社内部公共积累的那部分资金。根据现有资料,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可支配的公共积累资金不多。对 302 家福建省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中,209 个即约占 69.21%的

31、合作社提供其净资产和总资产数据(余丽燕等 2010)。统计结果表明总资产低于 300 万元的合作社占调查总数的 82.30%,其中,根据下表的分类,总资产在 50 至 100 万元的最多,占到调查总数的 21.53%(见表 3-6)。表 3-6 2009 年底 209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资产规模分布在 302 家样本合作社中,201 家的合作社提供了 2009 年的盈余数据。其中,近 1/3的样本合作社年纯盈余大于30万元。样本合作社2009年年经营收入平均为879.79万元,74.61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大于 200 万元,18.89的合作社大于 1500 万元。样本合作社年纯盈余平均为 62.82 万元,51.74的合作社大于 10 万元,31.84的合作社大于 30万元,20.40的合作社大于 50 万元,10.44的合作社大于 100 万元。在这些盈余资金中,有 88 家对合作社的 2009 年的盈余资金并未有一个决议的分配。有 108 家的合作社给出了提取公积金比例,少的不提取公积金,直接分配给社员,多的全部作为公积金存留,但是公积金提取的比例集中在 10%-30%之间(表3-7)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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