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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工工资承诺书.docx

1、保障民工工资承诺书保障民工工资承诺书民工的工资得到了保障,他们才会安心工作。下面 整理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你们有帮助。为了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 承诺在建各种项目合同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 支付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工资,现承诺如下: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2、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及时 如数发给民工。3、 我公司劳务班组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各班组按照规定 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 资。4、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 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5、 我公司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

2、任,全面负责与 之形成劳务关系的民工的用工管理。6、 我公司在民工进场后 10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 其中包含进场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 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 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的数量。我公司项目 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 等代管7、我公司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单位监督管 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 司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文本签订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的承诺书。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 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违约

3、条款对建设单位负责。&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 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人力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和决定。9、我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承包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 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承包方要求送 交各项资料。承诺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1年 月 日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2.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5.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

4、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 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 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 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 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 (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5、,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 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 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 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 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

6、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6.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 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 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 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 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 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 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7、辖 市规定。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 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 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 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 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 偿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 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

8、补 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 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 )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的工资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 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 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 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 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 法定工

9、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 300%勺工资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 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 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8.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XX22号),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 内部工

10、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 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 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 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 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 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 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 支付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 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 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应编制工资支

11、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 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 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 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 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 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 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0.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1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 保证金

12、或扣留居民身份证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 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 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 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2.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14.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终止前这 段时期内,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因用人 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 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 除劳动合同,

13、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1)劳动者单方解除(1)劳动法第三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 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 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 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强迫

14、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提供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 损害的;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15、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 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 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 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 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 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与此同时,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 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16、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金1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17.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 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 有劳动保障权益19.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承担用人主体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发2

17、0XX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 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 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XX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 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21。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22。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

18、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 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 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 担。23。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 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 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

19、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 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 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 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 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24。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5。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 原工资福利待遇26。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 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20、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 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 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30%27。 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 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2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 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9。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 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1、:(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 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0。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 金等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 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

22、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 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 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 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 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32

23、.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 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 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 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 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 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

24、交通 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 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 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 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 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4倍,八 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倍,

25、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3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1)劳动者每日 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企业因生产 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 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 等为周

26、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 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 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基本相同。(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 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 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 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 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 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和生产

27、、工作任务的完成。3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加班加点,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 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 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和 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两种形式。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 以下三个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2)必须与工会协 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 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是指依据劳动法第 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限 制而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 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 1周岁的婴儿期 间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点或在 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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