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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 交通事故逃逸复核申请书.docx

1、条据书信 交通事故逃逸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逃逸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申请人: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前公交认字(xx)第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事实和理由xx年11月30日,申请人收到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前公交认字(xx)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蒙xx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xxxx号陕西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驾驶的吉xx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辆车损坏,#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驾车逃逸,并认定申请人对事故负有主

2、要责任。现申请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一、前公交认字(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双方车辆的实际情况申请人驾驶的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较长且车上装载几十吨的物品,死者#驾驶的是小型轿车,车身轻且低,无论是从整车的长度、体积还是重量上,均远远低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又因其撞击的部位是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尾部,因此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对事故发生毫不知情。2、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追尾”一事毫不提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驾驶车辆在后

3、,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未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发生,在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应负全部责任,申请人无需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申请人对事故发生确实知情,也没有必要逃逸,但事故认定书对#驾驶车辆前部撞击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部这一“追尾”情节丝毫未提,也未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3、#超速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为203国道,而203国道作为我国一级公路限速规定为80Km/h,本次事故中双方同向行驶,#具有明显的超速行为才导致后车追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其自身死亡的后果。但是在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中,对于#的超速驾驶只字

4、未提。4、申请人主观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申请人对于事故发生本身并不知情,更没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事故现场无监控录像、无证人作证,前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考虑肇事双方车辆的实际状况,不考虑死者驾驶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亦不考虑与申请人同车乘客的陈述,在事故发生经过侦查不清、种种客观情况对死者#均十分不利的情况下,为使申请人达到足以够成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直接将系逃行为强加给申请人,属明显的枉法认定。二、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滥用职权,在事故责

5、任未划分、无法确定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直接将申请人刑拘,属于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无任何违法行为,死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致车辆追尾造成死亡,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存在逃逸情节,希望贵支队能够对本起事故彻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还申请人清白。如申请人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审查,冤屈不能平反,申请人及家属绝不会善罢甘休,绝不放过任何机会上访、申诉、检举控告,即使上告到中央也在所不惜。此致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年月日附:1、前公交认字(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篇二: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

6、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人:xxxxx,男,汉族,1941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xxxxxxxxxxx之父亲。申请人:xxxxxxxxxxx,女,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xxxxxxxxxxx之母亲。被申请人:xxxxxxxxxxx,男,汉族,xx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城龙花园11栋龙腾阁11C。申请人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xxxxxxxxxxx,认定书中责任认定错误,故而请求重新

7、认定。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xxxxxxx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在处理发生于xx年3月28日xxxxxxxxxxx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理由如下: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

8、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依据该条文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但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还应考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由此可见,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考量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2、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乃是被申请人向左违章转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

9、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xxxxxxxxxxx先行。被申请人在交警部门做的笔录陈述,其在事发路段转弯时发现xxxxxxxxxxx大约距离其20多米。根据该陈述,被申请人在xxxxxxxxxxx已经距离如此之近的情况下,没有让直行的xxxxxxxxxxx先行,仍然冒险违章向左转弯,在这么近的距离情况下

10、,正常驾驶的xxxxxxxxxxx难以刹车或者避让,交通事故逃逸复核申请书.以至与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车头左前边相撞,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违章向左转弯才是事故发生是主要和直接原因。3、xxxxxxxxx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戴头盔属行政处罚责任,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乃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章向左转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本次事故是由于xxxxxxxxxxx所驾之摩托车出现故障或者xxxxxxxxxxx超速等不当驾驶所导致。由此可见,xxxxxxxx

11、xxx虽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是其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却是没有直接原因力的,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认定为同等责任,应为次要责任。4、本案发生后,办案交警经现场勘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家属及被申请人、有关目击者也全面反映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办案交警也曾当面向各方当事人口头判定为主次责任,并言明本案主次责任明显。同时,要求申请人一方尽快将xxxxxxxxxxx尸体火化。代申请人一方将尸体火化之后,办案交警还声称主次责任划分没有问题,但直到送达责任认定书时,才突然说没有办法,是两次开会领导口头定的。此案发生后,办案单位在事故责任已然查明的情况下迟迟不作出责任认定。为了袒护被申请人,使其逃避刑事责任,最终作出

12、了完全不符合和法律的同等责任之认定。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大鹏)认字xxxxxxxxxxx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此致xxxxxxxxxxx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年月日篇三: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人:周xx,男,xx年0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xxOO村90号,系鲁xxOO号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复核请求请求撤销xx公交xx认字xx第xx号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复核理由1、申请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发时申请人未发觉有事故发生,一直是按正常速度行驶,其后也未采取

13、意图掩盖隐瞒事故事实的措施,一直保持车辆原状。因此,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所以不构成肇事逃逸。2、据后来了解,对方当事人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冲入路沟,造成损失,对此损失应自行承担。3、在事故发生前,申请人一直按正常的交通规定进行行驶,没有任何违规之处,而是由于对方车辆违章行驶,在申请人几乎通过的情况下擦撞申请人车右后轮,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对方车辆是违法拼装车辆,无牌无证,无任何手续。请上级机关依法核实上述事实,依法核实事故责任。此致xx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xx年6月3日篇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

14、证号410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委托代理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xx,男,x岁,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组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与理由:郑公交认字第410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xx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

15、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xx年x月x日x时许,xx驾驶的豫Axx号车与豫A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xx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xx一人,而豫Axx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交通事故逃逸复核申请书.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xx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xx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交通事故逃逸复核申请书.二、事故车辆豫Axx号重型自卸货

16、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xx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综上,事故车辆豫A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xx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

17、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此致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年月日篇五: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申请人:黄海军,男,xx年09月21日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现住乌海市君睿家园小区,身份证号152822xx09211837,准驾车型“c1”类机动车,“蒙CY1102”轿车驾驶人。申请事项:1、请求撤消关于xx年11月16日上午9点30分乌海市植物园南门车辆追尾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

18、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有误,划分责有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别克轿车驾驶人员邹艳梅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有道路标示牌(让)强行过车造成的。乌海市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后,于xx年11月18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艳梅(别克车)违反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黄海军(蒙CY1102)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邹艳梅(别克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

19、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

20、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

21、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

22、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此呈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赵xxxx年03月25日篇六:xx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复核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因不服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

23、交认字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1、事故发生时虽然申请人驾驶的无号两轮摩托车由xx往xx方向行驶,但是在事故发生路段时,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被申请人驾驶的x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从南向北的机动车道上行驶,虽然两车都是同向行驶,但是两车之间间隔了一条从北向南的机动车道,两车并不在同一机动车道上,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

24、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但在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中认定是申请人驾车与前车为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申请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形成原因中却忽略了两车行驶车道不一致,及发生事故地点是非机动车道上这两点重要事实。3、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由北向南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

25、被申请人驾驶的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驶向非机动车道时才把申请人撞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虽然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号牌、超载,属行政处罚责任,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有驾驶证且车辆各系统检验合格也没有超速,是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26、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申请人并不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是被申请人驾驶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转没有减速慢行,也没有打左转向灯,并驶过中间间隔的机动车道后,在驶上非机动车道时也没有注意非机动车道上的来往车辆,而与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被申请人的行为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综上所述,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使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

27、此致申请人:年月日篇七: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申请人:林xx男46岁浙江xx人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身份证编号:xx联系手机:xx被申请人:陈男21岁浙江xx人、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身份证编号:xx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复核申请书.事实与理由: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

28、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认为: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

29、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

30、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

31、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篇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人:曹建华,男,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住址: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工人村晨阳小区0590号,身份证号:140423*。被申请人: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12月11日作出的襄公交认字第12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襄公交认字第12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依法认定晋D31367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旭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一、襄公交认字第121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襄公交认字第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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