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号)、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号)、松江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松委发号)、区委办、区府办关于推动“三社联动” 创新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松委办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民政局(社团局)根据本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财政预算。第三条
2、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二) 公开公平,依法合规;(三) 分类扶持,注重绩效;(四) 不重复补贴。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费用、人员经费、社会公益项目成本费用以及能力建设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费用。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办公费用。(二)人员经费。包括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费用及志愿者相关补贴等。(三)社会公益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开展与业务范围相关的社会公益项目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四)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支出
3、,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等。(五)其他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费用支出。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社团局等职能部门人员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团局。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范围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主要为经本区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
4、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七)前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八)其他条件。第七条 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范围:(一)与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区专业调处类等四类社会组织; (二)公益性、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及科技类、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 (三)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扶持和政府资助两大类。第三章 项目扶持第九条 开发并实施社区民生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万元的(含万元)的项目扶持经费。社区民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为居民提供
5、就业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岗位开发和创业指导等社区就业服务。(二)为孤、残、老、幼和优抚对象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权益保护等社区社会保障事务。(三)为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四)为居民提供疾病防治、健康干预、优生优育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五)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网上便民等社区文化服务。(六)为居民提供预防犯罪、禁毒、青少年帮教、矛盾纠纷调处和治安防范等社区安全服务。(七)为居民提供环保知识普及、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污染控制、再生资源回收和公共设施维护等社区环境保护服务。(八)其他涉及民生的服务。第一十条 每年年初,专项资金
6、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向各方征集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后形成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目录。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设计并承接社区民生服务项目。同一社会组织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格。第一十一条 每年社区民生服务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依据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目录和实施内容审核确定。第四章 政府资助第一十二条 社会组织正常开展与其章程相符合的业务活动的,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第一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首次引进专业社工人才、吸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作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每年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已享受人保部门就业补贴的除外)。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享受名人员经费补贴,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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